第陕西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陕西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物价局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局、司法局:
为了适应公证机构向自收自支中介组织的转变,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测算,决定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①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②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费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含解除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9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四)证明房屋产权、财产所有权,每件500元。
(五)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2permil;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50元。
(三)证明公民个人存款、经济收入、纳税,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二)保管遗嘱
1、文字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音带、音像遗嘱,每件每年收费100元。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清点遗产,每件收费400元。
(五)保管遗产,由申请人与公证机构协商收费。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1)法人和其他组织,每宗收费500~2000元;(2)公民家庭,每宗收费200元。
八、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第一条证明经济合同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收费。
(二)证明拍卖,按拍卖物品(资产)成交额的3permil;收取,最低收取500元。
(三)证明抽签、开奖、大奖赛、有奖储蓄、彩票、有奖销售活动等,每件收费500~2000元;证明中奖,中奖标的5000元~100000元,按标的额的1%收取,最低收取50元;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四)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活动的,每件收费1500~3000元。
(五)证明股票发行,每件收费20000~50000元。
(六)现场监督销毁公证,每件1000~3000元。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400元。
(五)证明劳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根据实际业务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最低2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标准另行收费。
(七)参与经济谈判,协商收费,最低收费500元。
(八)档案查询,每次收费40元。
(九)英文翻译、核对、打印全套服务,每千字符收费6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符计算收费。其他语种的全套服务收费与当事人协商收取。
(十)公证书副本费每本20元。
(十一)公证事项调查费由当事人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支付。
十、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一、以上为全省公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西安市除外的其他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地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的90%收费;其他县(市)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费;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费。各公证机构在规定相应不同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十二、以上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各级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按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及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承办律师的人数及社会信誉、业务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告知收费标准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第十二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三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评估费、翻译费、文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按有效凭证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根据办案需要,可另行收取异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所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办案差旅费(含长途通讯费)。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可采取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的方式。
采取包干使用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合同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合同。包干使用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再办理结算手续。
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按费用概算统一预收,案件办结时与委托人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有关费用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事先统一收取。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或因律师的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委托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委托人以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扣除律师已提供服务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给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生活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以低于或变相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或采取给付回扣、支付介绍费等方式争揽案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各级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律师协会可以依照《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实施行业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系统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费转发〔1997〕11号)中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定如下:
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1000元
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1%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
(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七、办理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办理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八、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九、代理仲裁案件参照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十、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办理本顾问单位的诉讼案件按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十二、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在每有效工作小时502000元的范围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三、以上一、二、四、五、八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十四、对于贫困地区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十五、该收费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16号)同时废止。
陕西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物价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些规定如下:
一、法医类类别
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备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例、500
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
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
12、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尸体_光检验、张、80
15、尸体cr检验、张、150
16、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18、损伤程度鉴定、例、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同上
21、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同上
22、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同上
23、劳动能力鉴定、例、700、同上
24、活体年龄鉴定、例、800、同上
25、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同上
26、听觉功能评定、例、700、同上
27、视觉功能评定、例、700、同上
2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同上
2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同上
30、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同上
31、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同上
32、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同上
33、治疗时限评定、例、600、同上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同上
三)、法医物证鉴定
35、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样本、100
36、种属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
37、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
38、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39、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
40、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1、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
42、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8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43、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4、_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500
46、种属的dna检验、样本、1000
47、性别的dna检验、样本、500
48、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2000、不含人类
49、其他法医dna鉴定、样本、300、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50、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500
(四)法医毒物鉴定
51、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300
52、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300
53、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12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4、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8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5、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7、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21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800
五)、法医人类学鉴定
60、颅像重合鉴定、例、1200
61、颅像面貌画像、例、1000
62、颅像面貌塑像、例、500
63、尸骨个体识别、例、1000
64、人类学骨龄鉴定、例、1000
65、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500
(六)、法医精神病鉴定
66、精神状态鉴定、例、600、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7、刑事能力评定、例、1500、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68、民事能力评定、例、1500、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诉讼能力评定、例、1000、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0、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2000、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1、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2000
72、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
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二、物证类类别
(一)、文书鉴定
1、笔迹鉴定、项、1000
2、印章印文鉴定、项、1000
3、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项、1200
4、文件制作方法鉴定、件、1200
5、印刷机具鉴定、件、1200
7、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项、2200
8、变造文件鉴定、项、1200
9、污损文件鉴定、项、1200
10、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件、1200
11、字迹压痕显现、件、1000
12、文书物质材料鉴定、项、1000
13、文书鉴定文证审查、例、800
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例收费标准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痕迹鉴定
14、手印鉴定、枚、800、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5、足迹鉴定、枚、680、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6、工具痕迹鉴定、个、850、同上
17、弹头弹壳痕迹鉴定、枚、880、同上
18、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支、1000、同上
19、弹道分析鉴定、例、1000、同上
20、枪弹检验建档、支、200、同上
21、动物蹄迹痕迹鉴定、枚、780、同上
22、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件、630、同上
23、钥匙痕迹鉴定、件、640、同上
24、纺织品痕迹鉴定、件、650、同上
25、玻璃破碎痕迹鉴定、件、650、同上
26、牙齿痕迹鉴定、件、850、同上
27、唇纹痕迹鉴定、个、650、同上
28、皮肤纹痕迹鉴定、个、850、同上
29、耳廓痕迹鉴定、个、650、同上
30、车辆轮迹鉴定、个、850、同上
31、车辆痕迹鉴定、辆、1000、同上
32、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组、380、同上
33、痕迹显现、件、400、同上
34、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件、600、同上
35、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件、1000、同上
36、常见炸药鉴定、项、1000、同上
37、导火索、导爆索鉴定、段、800、同上
38、火雷管、电雷管鉴定、段、1000、同上
39、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项、800、同上
40、爆炸装置鉴定、项、2000、同上
41、痕迹鉴定文证审查、例、800
42、扫描电镜/_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样本、460
43、扫描电镜/_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组、1000
(三)、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44、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_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样本、1200
45、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样本、350
46、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组、650
47、偏振光显微镜检验、样本、200
48、薄层色谱检验、样本、200
49、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样本、400
50、(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样本、700、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100元
51、(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元素、300、需定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