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与承办本案件的法官进行沟通,先交给法院所指定的帐户之后,再由法院再转交给原告。也可找一位中间人进行转交。如被告拒绝履行判决,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判决书下达后的债务追索措施
结语
判决书下达后,债务追索措施至关重要。原告可与被告协商交付方式,或通过法院转交。如被告拒绝履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债务追索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财产、冻结账户等。债权人可委托律师或执行机构提高追索效率。了解法律法规变化对采取合适措施至关重要。判决书下达后的债务追索措施是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欠款判决书是如何的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至7月,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共欠原告工资26611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661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7月,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杨某某在大城县留各庄、权村等地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拖欠原告工资共计26611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欠条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给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工资款2661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某某某
审判员某某某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某某某
法律分析:
如法院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