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惠炳:关于彩礼返还司法解释规定的若干问题思考
作者:程惠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文摘要
关键词
彩礼;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习惯;动态系统论
引言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推进农村移风易俗,革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第27条中提到“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26日印发的《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到“推动乡村文明进步。依法治理高价彩礼等不良习气”。以上文件和讲话精神是本文问题意识和开展调研分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综上,彩礼治理工作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命题具有现实意义。
彩礼是一种风俗习惯而非法律事实。由此,民法中鲜少直接规制彩礼的法律条款,亦难寻其法理基础。本文试通过总结提炼某省辖区内特别是农村地区彩礼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经验,为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1]有关彩礼返还规定提出相应意见建议,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涉彩礼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数据,本文对B省三级法院案例样本的选取作以下设定:
1、案由限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全文包含检索词“彩礼”;
3、原告主张标的未被法院最终认定为彩礼。
通过逐一阅读筛查检索结果,最终筛选出2013年至2022年间B省受理的案例,结合文书说理及判决结果,分析总结如下:
(3)彩礼金额标准统一难。一般而言,彩礼金额会显著高于日常情侣间的赠与,但具体标准很难界定。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大城市里恋爱情侣“冲动豪赠”“赠车赠房”的报道屡见不鲜,直播打赏动辄上万甚至上百万的现象亦多见于媒体宣传,导致彩礼与赠与的区分愈加困难。另一方面,彩礼的习俗性决定了其金额直接受到当地经济状况、双方父母意愿影响,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单纯以金额认定是否属于彩礼难言允当。如有判决认为该首饰价格相较当地生活水平而言并非贵重物品,故不符合彩礼特征。但该案未考虑购买18000余元金镯的目的性和象征意义,根据生活经验,此价格的金镯也不属于情侣日常赠与的礼品范畴。此外,彩礼认定标准与个案中男方家庭财产状况是否存在关联,亦有一定争议。
(5)返还要件列举穷尽难。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五条仅列举了三种情形,而司法实务中依公平原则应返还彩礼的情形种类更多。如天津法院将女方是否生育子女(怀孕、流产)事实,离婚提出方和过错方事实[5]纳入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考量因素,邢台法院将女方陪送嫁妆数额纳入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考量因素,前述做法均符合公平原则,在学界亦有相同观点,[6]值得肯定,但均无直接法律依据,亟待立法予以明确。
二、B省涉彩礼案件的特点及主要裁判思路
保持前两项检索条件不变,重新检索辖区内“原告主张标的被法院最终认定为彩礼”的案件,最终筛选出2013年至2022年间B省受理的若干案件。分析总结如下:
(2)从彩礼金额来看。以一审案件为例,原告主张彩礼金额平均为134993元,法院判决返还彩礼金额平均为99983元。总体上返还比例较高,缺席审理的均判决全额返还。此外,均不支持有关彩礼利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
(3)从彩礼构成来看,以现金及钻戒、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费用为主,以车款、装修款、房屋或购房款为例外。
三、涉彩礼治理司法解释修订方面的思考
(一)在立法体系层面,对于彩礼的界定与规制,要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精神相一致
(二)在立法规范层面,可采取类型化方式对彩礼返还作出规定
彩礼问题是传统习惯和社会风俗的混合体,之所以立法难以明确,盖因其不是意思自治原则统率下的纯法律行为,难以通过法律分析溯本追源,对应到法律性质和学说。司法解释针对彩礼返还的规定,可采取类型化、案型化分析的务实方式来处理。
(三)增加未婚男女一方死亡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
(四)通过动态系统论的立法设计来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动态系统论(FlexibleSystem)是1950年奥地利学者瓦尔特·威尔伯格(WalterWilburg)在其就职典礼演讲中提出的法学观点,[18]后经山本敬三译作引入我国。[19]核心意思是:传统的构成要件论“全有全无”太细致和僵化,会使立法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社会、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变化,在司法适用中导致规避法律和“向一般条款逃逸”,忽视条文的基本价值判断和立法者的初衷。所有设立适当行为的规则和所有关于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都要求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予以权衡。在庞大的法律制度中其内在的独立价值和所要实现的目的具有多元性。因此,需要对各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厘清因素与法效果之间以及各因素相互之间的协动关系和次序(将重要的因素置于较前的位置)。通过描述法官需要考虑的决定性因素,立法者能够实现更高程度的规则确定性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当程度的限制。具体到彩礼纠纷中,本文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和个案实际情况,影响到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因素很多,因素之前又有着牵连或对立关系,需要对各因素进行动态排序,以达致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由此,建议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修改如下:
第一款彩礼是指婚恋一方或其近亲属以缔结稳定长久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及其近亲属给付的财物,包括有特定价值和意义的物品或费用负担。
第二款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对于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问题,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根据以下因素予以确定:
1)当事人是否生育子女;
3)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彩礼最终归属及支出情况;
5)女方陪送嫁妆情况;
6)彩礼给付方对离婚的过错程度;
7)给付彩礼是否导致当事人生活困难;
8)婚恋一方当事人在彩礼交付日起两年内去世的。
第三款当事人一方父母为彩礼给付主体的,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以起诉人主体不适格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实际受领彩礼的另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第一款将日常用品从彩礼范围中排除,厘清了其外延。从规范体例来看,第三款也可列入民诉法解释。对第二款的排序具体说明如下:
将生育子女的情况作为第一顺位的考虑因素,因为社会观念普遍认为生育子女绵延血脉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女性在分娩过程中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故如果双方已育有子女的情形下,无论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均不应支持原告彩礼返还请求权,这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成长;若女方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有怀孕、流产事实的,原则上亦不应支持原告彩礼返还请求权。
彩礼最终归属及支出情况作为第四顺位的考量因素。虽然在历史上,彩礼系对女方家庭尤其是女方父母的赠与型给付,但在现代社会,依习俗给付彩礼后,女方父母往往以各种形式(如买车、买房、装修款等)将该部分财物再次赠予新婚夫妻,如彩礼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应支持彩礼返还。[21]此外,若女方支出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亦不应支持相应金额的彩礼返还请求。第五顺位陪嫁的理由同上,系利益衡量论的考量,不再详述。
过错程度因素作为第六顺位。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院一贯认为应否返还彩礼与过错无关,故司法解释中的三种情形均未包含过错因素。但过错程度关系到本条规定的价值选择,难以否认与返还彩礼之间的关联。试举两例:如男方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情形(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导致女方提出离婚或撤销婚姻的,根据婚姻家庭编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男方返还彩礼的主张已不再具有公平性,故不应支持其相应请求。另一点理由,在我国未确立婚约解除及事实婚姻解除的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下,[22]根据公平原则,应认可过错程度在返还彩礼规则中的要素作用。
保留生活困难作为第七顺位因素的理由为,我国各地区贫富差距不均。根据《B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51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303元。反映到各市、区,第一名与最后一名之间更是云泥之别。在个案中,一笔数千元的彩礼可能会将一个贫困农村家庭打入负债的泥潭甚至深渊,所以考虑原告方家庭的经济条件因素,是给当事人情绪一个出口,更是法官直面矛盾化解及社会治理意识的集中体现。
婚恋一方去世作为第八顺位因素的理由前文已详述三点,简单预判一下反对意见,可能集中在此种情形下(死者已矣)主张返还,有违道德和社会一般价值判断。但这与彩礼返还规则本身的批评意见如出一辙:已完成的赠与行为再因给付方生活困难而要求返还,正当性本身就难言允当。
(五)立法规定的返还因素不宜过于刚性
在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解释规定的彩礼返还因素,应交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各省市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民族、自治区风俗予以细化。要认识到少数民族在彩礼方面可能有着不同的婚俗习惯,一刀切式的立法在少数民族所在的自治区可能南橘北枳,无法适应审判实际需要。如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哈萨克族男女青年成婚前,男青年家要送给女青年家一定数量的彩礼,包括现金、手表、高档衣服、毛呢衣料、马靴等物,以及牛、马、羊(头数不等),一般的家庭送彩礼对象有十几人,每人一份。如果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不能契合上述民族婚俗的话,难言可以作出妥当的判决。
四、涉彩礼返还民事案件审理的若干思考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有社会治理意识
(二)法官要强化文书说理,助力树立优良家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文明建设,既包括家庭成员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开展的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又包括家庭成员在人身关系文明与财产关系文明建设的内容,以及进而形成的家庭文明氛围。涉彩礼案件案由多(婚约财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当事人身份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多样、赠与情形多,身份关系、人格关系、财产关系交错,还涉及家庭伦理、家庭文明建设和优良家风的弘扬,其裁判尺度的统一,妥善裁判,对于树立优良家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亦可以起到弘扬优良家风的作风,促进减少彩礼婚俗,根除“天价彩礼”现象,同时,强化说理也是采取动态系统论立法技术后对法官的客观要求。法官应当阐明其是如何考虑法定的因素,这些因素是否成立,对这些因素如何综合考量,是否采纳比例原则,从而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上级法院、阅读判决的民众范围内形成共识。[23]
(三)法官要立足时代背景,以裁判规则的树立推动移风易俗
当前,社会思想观念发生重大变化,离婚率居高不下,彩礼作为婚姻确立和维系的担保功能(证约定金说)已经消亡,其负面效应越来越大,男女比例失衡导致农村结婚难、结婚贵,还引发了乡邻间的攀比心理。通过实证案例分析可以表明,高价彩礼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及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法院裁判和对外宣传中应强调的重点。所以在司法裁判中,应注重树立裁判规则,以司法手段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同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推出典型案例,以对农村地区婚俗的变化起到正面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