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离婚条件“关系破裂”or“感情破裂”

法定离婚条件是诉讼离婚的判决标准,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感情却已破裂”原则为主。虽然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确定了很多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和标准,但仍不能改变感情是意识形态的东西,具有模糊不定千姿百态的特点,法律无法调整精神意识,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所以笔者看来“婚姻关系破裂主义”比“感情破裂主义”更能符合离婚的要求。并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结婚完全自愿还没有真正的实现,离婚率却又高居不下,离婚的法定条件的调整笔者认为很有必要。

我国现行法定离婚条件概况

(一)立法概况

法定离婚条件是诉讼离婚的判决标准,所谓诉讼离婚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这里所提及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天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法定好的具体标准。

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或其他原因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的表现形式来看,我国采取了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有效结合地方法。从立法原则来看破裂主义,过错注意,无责(目的)注意兼具。

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长期的审判实践经验,认定感情却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好转可能几个方面与《婚姻法》第32条的具体规定相结合判定。

(二)“感情破裂主义”适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违背法理,难以调整。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或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夫妻感情是男女双方内在的精神状态,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爱情因结婚因结婚的法律事实而建立起来的。4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思想品德,生活习惯,社会地位等。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范畴,看不见摸不着,法律如何调整?

第二,离婚率的直线上升,社会责任产生。我国的离婚率自新的《婚姻法》使用以来,一直直线上升,婚姻自由得到绝对的保障,相应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单亲家庭给问成年人造成的伤害,老人赡养问题,以及单身人群的增加给社会安全造成的威胁又是法学家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定离婚有条件要求的过于宽泛,是离婚越来越不受人们的重视。与此相印的我国的复婚率也就在不断的上升,这无疑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婚姻的一种亵渎。

第三,难以把握,司法不统一。每个人对感情的理解不同,离婚原因千奇百怪。这就使得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会做出不同的判决,难以形成司法统一。

(三)发展趋势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审判实践也缺乏这方面的具体经验。我国现行婚姻法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则界限,曾经历了一段较长的发展过程,符合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但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实行婚姻立法改革,废除原来规定的各种离婚理由,如《瑞士民法典》中规定以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代之。我国婚姻立法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为离婚条件是一个重要的跨越,但还是没有跟得上世界的脚步,与现行各国立法好都存在着差距。

因此对现行《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修改意见。其要点是感情属于心理学意识形态范畴,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且感情不是婚姻存在的唯一基础和婚姻死亡的唯一判断标准。马克思说过:“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可见,离婚是关于婚姻死亡的判定,而不仅仅是“感情死亡”的判定。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的存在对于家庭没有任何利益,那么感情也死亡了,感情破裂只是婚姻关系破裂的一个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

我国法定离婚条件应由“感情破裂”向“婚姻关系破裂”发展

第一,我国的离婚的法定条件以破裂主义为主,过错主义和目的主义相结合。

就目的不能来看,感情不能当饭吃,生活是千姿百态的,比如对于性行为不能的夫妻来说即使有感情,婚姻关系也是难以继续存在的。感情破裂难以掌握只能以外在的表现来判断,如何来断定外在表现是当事人内心真实反映呢?虽然我国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判断依据,但毎一个婚姻家庭问题是南辕北辙的,如何生搬硬套去判定感情却已破裂呢?

第二,感情破裂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现状。

感情不是缔结婚姻的唯一因素更不是维系婚姻的唯一因素。从我国婚姻现状来看,虽然结婚制度上主流已经实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但在广大农村河和边远城市,包办、买卖婚姻,老爷少妇等为了金钱等其他利益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对于这些结婚伊始就没有感情基础的人来说在压迫数年之后又提出离婚能有感情吗?没有感情何以宣称感情破裂?此时只能说婚姻死亡,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第三,从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和职能来说。

婚姻家庭现在仍承担着消费抚养和教育等职能,以感情破裂做判断依据不大可行。婚姻生活是情感生活、物质生活和性生活的统一。离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双方更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存亡,教育抚养,老人的赡养,生产发展,保护社会关系安定等有密切关系,仅以感情破裂来忽略其他甚至更多人的利益是不合理的。而现实生活中有的离婚时与夫妻之间的感情没有关系的比如配偶一方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这是婚姻目的不能,婚姻家庭不得不解散这是有利于整个家庭的。有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洽洽是因为夫妻感情甚好出于对对方的考虑而提出离婚的,比如一方残疾,他不想给整个家庭造成累赘。

婚姻关系破裂是世界通例,婚姻是感情与义务责任的结合,婚姻的话、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婚姻关系破裂才是判决离婚条件的合理依据。感情破裂的标准太低,也没有考虑婚姻家庭的物质因素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对下一代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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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2024)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https://zhuanlan.zhihu.com/p/704576969
2.说明离分开不远了,希望你们没有婚姻恋爱离婚分手夫妻生活婚姻并不如同恋爱这般甜蜜,往往有很多的辛酸,不少的夫妻都会在婚姻中逐渐走失,每天的爱也会伴随着时间慢慢的消失,最终只能够离婚。 夫妻之间的感情并不是说消失就消失,一般夫妻出现这些表现时,十有八九缘分已尽,离婚是迟早的事。 《锦瑟》:“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有些夫妻最终都会面临离婚,这没有什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91TCE7055616WX.html
3.实践中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困境与反思有学者提出设置婚姻关系评估机构,“其成员有婚姻法专家、心理咨询专家、社会学专家等组成,甚至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士参加,围绕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状况、双方人格品质、精神焦虑程度等各项标准,科学客观地评价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能否共同生活。” 此亦借鉴相关人意见之意,与上面有异曲同工之妙。此处的相关人指空间相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2/id/1170630.shtml
4.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标准是什么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标准是什么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https://m.66law.cn/laws/265734.aspx
5.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在这样的处境下,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单方面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受理后是否要公告查找,是否要在公告期届满后下落不明的一方未应诉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婚姻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就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主要就是上述十四种情况。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https://www.64365.com/zs/74224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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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汇德家事关于《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破裂的标准”的理解与举证举证:(1)一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分居协议书;租房居住的,可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文书、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居委会、物业公司的证明。(2)注意若当事人欲通过分居方式,证明双方之间感情破裂,则在分居期间应当避免单独的共处一室,或单独出游。 http://fjhuide.com/newsContent.asp?id=179
10.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https://www.360wenmi.com/f/c1ja4rz87wcz.html
1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云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OiY0haiKV2F.html
12.多次起诉离婚应为法定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内容摘要] 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现行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01年《婚姻法》对法定离婚标准采用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增加离婚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是法官依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https://www.360doc.cn/article/13461384_792300087.html
13.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律师普法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普法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1、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的;2、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的;3、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的;4、一方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并且屡教不改的;5、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6、其他导致夫妻https://www.110ask.com/tuwen/4830203360369506884.html
14.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在离婚诉讼当中,法院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唯一的标准就是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而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的建立、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案例回顾 张先生与田女士是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https://m.btime.com/item/47bfr6oa1dd9jraalkt7lc5ne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