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

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配偶外的其它监护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

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三个月以内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分居以夫妻双方有无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

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的,不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双方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但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根据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判决赔偿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视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如果夫妻协商一致依法计划生育时,一方在已经怀孕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导致双方离婚的,另一方可以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父母与子女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被告应当予以配合。原告不申请亲子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而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告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向其主张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2.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3.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4.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5.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6.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第(一)、(二)、(三)、(四)项债务的,应由夫妻各自协议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六)项债务应由负有义务的夫妻一方先行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2.一方依据本解释第十五条已通过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3.虽不具备第(一)、(二)款情形,但有证据证明侵权方拥有其它个人财产的。

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当事人,养老保险金不应认定为“应当取得”,一方主张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如果双方未能按照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按该协议财产约定条款处理财产、债权及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办理协议离婚时也按协议内容处理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有权继承的遗产尚未在继承人中进行遗产分割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遗产,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产分割后两年内另行主张。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涉及到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若未经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一方起诉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的财产如涉及到第三人财产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的除外。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形态变化,变形后的财产仍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如双方对此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权利归属。如双方无书面约定,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有证据表明变形后的财产混同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应将变形后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分割该变形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原个人财产进行适当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认定: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未参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经营管理,财产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单纯的自然增值或市场行情变化,投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增值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房屋的维护、修缮、改造、管理,所取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所得的收益、利息及其个人存款的利息,归当事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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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解释》共有三十四条,木体按照《婚姻法》的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81
13.《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本文首先总结《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的主要修改之处并进行总体评价,然后对《民法典》中有关婚姻无效事由、婚姻可撤销事由以及婚姻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的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为将来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难题提供建议。 一、《民法典》与《婚姻法》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的异同https://www.shupl.edu.cn/xbbjb/2022/0424/c2265a108786/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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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衔接问题研究四、结语: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内部和外部的双重体系化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颁布后,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关注,民法典适用衔接一度成为学界研究热点。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的研究热度在降低。《http://m.tongrunlawfirm.com/nd.jsp?id=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