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条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2、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第四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验,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费指南(或办法),并根据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律师费)。第三章收费
6、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争议标的额计费比例10万元以下部分5%6%(不低于5,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4%5%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3%4%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2%3%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1%2%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三)单独代理申诉、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按本条第(二)项标准计费。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按下浮不超过30%执行。第十一条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
7、条第(二)项标准执行。第十二条代理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三)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其他(一)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第五章办理非诉讼业务第十四条办理一般非诉讼事
8、务(一)一般法律咨询、简单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500元。(二)复杂事务的法律咨询、复杂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每次/件不低于2,000元。(三)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四)需要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20,000元。(五)以上事务采取计时收费的,最少2小时起,按不低于600元/人/小时标准,据实结算。第十五条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一)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
9、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二)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三)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第十六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二)固定收费的,以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