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陈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广州A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XX定制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在安徽省合肥市B购物中心经营零售被申请人的服装及配件,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陈某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加盟运营保证金3万元。《XX定制合作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如双方产生争议,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2019年7月,陈某退店,但被申请人至今未退还未使用的货款及保证金,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仲裁: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陈某返还保证金3万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陈某返还货款20843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陈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依据《XX定制合作协议》条款协议履行即“申请人保证专卖店的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低于3年(如低于3年者,需要获得被申请人的书面同意)”故申请人属于违约,我方并无侵害申请人的权益。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首先,案涉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双方均认可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保证金3万元。
最后,尽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为三年的最低期限,但在申请人与案外人(商铺出租方)终止租赁合同时,被申请人是知晓的,而且该租赁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直协商的就是合作协议终止后,双方如何解决保证金问题。被申请人也从未主张过申请人违约,且多次确认要退款给申请人。
依据法律规定和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申请人保证金3万元及退还相应货款和律师费、仲裁费。
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我方提交证据不予认可,经仲裁委审理认为,我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和争议焦点有密切的联系,不是无关的材料,显然具有关联性。最后,仲裁庭充分认可恒略律师的观点,并全盘支持了我方诉求。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保证金3万元和货款20843元;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2784元、处理费3000元,仲裁费共578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