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东大拆迁补偿办法,高新会拆长安东大吗,法律分析:会,西安高新区东大镇落庄村将会拆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
法律分析:
会,西安高新区东大镇落庄村将会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郭杜街道香积寺村,子午街道递午村(九村)、北豆角村、子午村,五台街道留村,王曲街道曙光村、罗家湾村、胜利村,灵沼街道东正庄、鲁坡头、回鹤庄,
马王街道新旺村,黄良街道北仁村、南仁村、下北良村,东大街道东大村、西大村,滦镇街道上王村、乔良寨、翁家寨、官堰村、施张村,兴隆街道钵鱼寨,细柳街道东庙村、西庙村,五星街道太原庄村、兆丰村、燎原村、晓阳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根据通知可知,西安市长安区拆迁范围为:郭杜街道香积寺村,子午街道递午村(九村)、北豆角村、子午村,五台街道留村,王曲街道曙光村、罗家湾村、胜利村,灵沼街道东正庄、鲁坡头、回鹤庄,马王街道新旺村,黄良街道北仁村、南仁村、下北良村,东大街道东大村、西大村,滦镇街道上王村、乔良寨、翁家寨、官堰村、施张村,兴隆街道钵鱼寨,细柳街道东庙村、西庙村,五星街道太原庄村、兆丰村、燎原村、晓阳村。
法律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细柳镇等5个乡镇撤销乡镇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关于撤销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等5个乡镇建制设立相应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市政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同意细柳镇等5个乡镇撤销乡镇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具体为:撤销细柳镇、杜曲镇、大兆乡、兴隆乡、黄良乡5个乡镇建制,同时设立细柳街道、杜曲街道、大兆街道、兴隆街道、黄良街道。调整后,长安区辖15个街道、2个镇、8个乡:韦曲街道、郭杜街道、滦镇街道、引镇街道、王寺街道、马王街道、太乙宫街道、东大街道、子午街道、斗门街道、细柳街道、杜曲街道、大兆街道、兴隆街道、黄良街道、王曲镇、鸣犊镇、高桥乡、灵沼乡、五星乡、五台乡、王莽乡、杨庄乡、炮里乡、魏寨乡。
法律分析:长安区:西寨村、鱼包头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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