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公安部推送线索:锡林浩特市居民冀某某涉嫌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接线索后,经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民警通过侦查发现,嫌疑人冀某某以帮助他人办理“黑户贷款”为由,先后利用许某某、李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5张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符合信用卡特征的电子支付卡,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5月8日,民警依法将冀某某传唤至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配合调查,经讯问,嫌疑人冀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冀某某(女,36岁)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所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对这个罪名还是比较陌生,那陈律师就简单跟大家讲解一下:
一.首先,哪些卡属于该罪名中的信用卡呢?
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实名不实人”的“两卡”非法交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猖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它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通道,还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支持”,从而增加了打击治理难度。另一方面,它不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且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
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最高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哪些行为成立妨碍信息卡管理罪呢?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有哪些无罪辩护要点呢?
一:信用卡系经持卡人同意交给行为人持有,而非行为人非法取得。
二、行为人系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到银行办理开存折业务,非办理银行卡业务,不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三、虚假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不属于身份证明,不能认定为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四、行为人冒用谁的身份证、骗领多少张信用卡的事实无法查清。
五、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同伴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伪造借记卡和冒领存款的事实,也无法证明行为人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故意。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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