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不予受理的理由有哪些,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未先行协商或政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如果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未先行协商或政府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未经过协商或政府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经过行政复议
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特定的行政争议。如果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不属于该法条明确列举的受案范围,例如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决定等,法院将不予受理。
四、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
当事人在提起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例如起诉状格式不符合要求、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等,法院同样会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包括未先行协商或政府处理、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经过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等。当事人在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按照法定程序正确维权。
下列情况法院不受理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5.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属、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的。
一、承包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
1.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最属问题的纠纷。这类纠纷由纠纷双方上一级的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级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诉讼新条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在家庭承包纠纷中的处理办法以及用其他方式承包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等做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