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如果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如果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当产品存在瑕疵时,销售者需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这里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是基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如果销售者未能履行这些责任,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改正。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存在使用性能瑕疵的产品可以作出说明并销售。
这种瑕疵产品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知消费者哪方面存在瑕疵。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诈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隐藏产品瑕疵是否构成欺诈,你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我们期待与你互动。同时,希望本文能为你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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