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指出,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是顺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治网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更是履行电子商务监管职责、维护电子商务秩序的有力抓手。
追求立法本意促进法律适用
理解和适用《电子商务法》,需要从保障电子商务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不能机械、教条、僵化地解读法律条文。
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服务都应纳入监管范畴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目前,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主要包括销售有形商品(如百货日杂)和无形商品(如电子数据文件),销售对象仅限于消费者。提供服务涵盖范围非常广,既包括服务交易,也包括提供网络空间等辅助经营活动的服务,服务对象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经营者。其中,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在线服务,如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直播、游戏、搜索等;二是线上预定线下履行的服务,包括网约车,网络订餐、订票、订酒店、租房、家政等服务。
正是由于网络经济具备“流量红利”的特殊属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汇集某一领域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得了相当的技术优势和数据优势。也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引导和规制,是对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监管的重要抓手。督促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以及时掌握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有关情况,能够有效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开展面向中国市场的经营活动应视为中国境内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监管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在境外登记注册、服务器架设在境外的公司面向中国消费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部分跨境电商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认定为境内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可以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讨论。
通过研究和梳理跨境电商的发展模式,我们认为应当对其区别对待。如果跨境电商经营者主要开展面向中国市场的经营活动,即网页使用的语言文字、支付结算货币、配送方式等均明确指向中国境内的消费者,应当认定其开展了中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电子商务法》,如京东全球购等。同时,按照《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适用针对进口型跨境电商制定的专门管理规则。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开展面向国外某地区的经营活动,中国消费者可以通过网页设置的翻译模块浏览其页面,并使用外币下单购买的,可以认定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属于中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不适用《电子商务法》,如德国亚马逊等。
互联网金融、文化类产品和服务也应纳入监管范畴
互联网金融产品关系到公民基本财产安全和国家基本经济秩序,互联网文化产品关系到国家意识形态建设和文化安全。基于金融安全和文化安全的考量,《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排除了互联网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和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适用本法,由专业法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