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评价信息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概况、作出购买决策、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参考,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北京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副总队长李崧表示,对于商家来说,正面评价有助于提高商家声誉、提升竞争力,负面评价则可以督促商家有针对性地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同时,消费者评价还可以帮助平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痛点,从而更有效地强化监管、完善机制、优化服务。
数字赋能诚信建设
“消费者担心经营者欺诈,经营者害怕消费者是“羊毛党”。买卖双方彼此防范性关系的形成,无形中抬高了网络交易的成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一些消费者权益被滥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整体损害和下降。“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构建多元视角的新型消费者保护机制,通过精准识别真正的消费者,让诚信的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消费福利。”薛军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前不久发布的《互联网助力数字消费发展蓝皮书》显示,当前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超9亿人。中国消费者协会政研部主任皮小林认为,信用法制并不是万能的,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和消费者都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因此应该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手段重构信用机制,在法律之外构建和强化消费信用屏障。“对此,平台有责任、企业有意愿,但评价结果的使用必须由政府部门牢牢把控。”皮小林说。
李崧认为,一方面,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更好地识别和过滤虚假的评价信息;另一方面,平台要不断完善评价规则,避免因评价规则不规范、不科学造成商家之间恶性竞争。此外,平台还应采取适当激励的方式,对于做出真实客观评价的消费者给予一定奖励,从而提高消费者参与评价的积极性。
“流量是网络世界的硬通货,其不仅是一种统计指标,更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资源和商业工具。由于流量的存在,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MCN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且更为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敦表示,当前,众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均侧重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各种途径为消费者提供补偿和维权支持,如退换货、赔偿、投诉处理等。而流量问题的管理则注重于问题发生前,通过对平台流量的合理引导和管理,预防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出现,这是一种前置性的预防措施,更具有主动性,能够更有效地避免消费者陷入烦琐的维权过程。
“但是,目前平台对流量异常的处理机制尚不完善,对于流量异常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处罚标准并不规范,救济途径也有待改善。同时,平台企业在分配流量的过程中,既有基于算法的相对公平、公开、公正的机制,也有并不公开的付费导流,以及平台特定时期重点推荐等机制,导致消费者无法接收最真实的产品服务信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体验。”陈敦认为,平台应建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的流量管理体系,规范流量异常的处理流程;明示付费引流内容,并给予消费者是否接收引流内容的选择权;利用流量支持及流量惩戒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协同共治防范风险
针对平台治理问题,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夏杰提出自己的疑惑:对于违规的平台内经营者,平台能不能进行处罚?平台在进行处罚时,是否需要法律介入去判断这些行为的合法性?立法条款是否可以给平台的治理行为适当赋权?
转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宋小艾表示,平台如今也面临着如何把握对于恶意退货的判断尺度、如何处理某些非消费者可能采取的批量举报行为等挑战。对此,宋小艾认为,平台须坚守诚信建设的初心,在不以减损消费者权益为前提的情况下,针对不诚信的消费行为,在提升识别精准度的同时坚决进行规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对抗还是协作关系,要看不同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如何进行合理的权利义务配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娟表示,作为连接多端主体的核心市场,平台有自治的权利,也有自治的义务。因此,要维护平台内生态和秩序的稳定,就需要给平台自治充分的尊重和权利边界的科学设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从事后救济向事前、事中的风险防范转化;司法应作为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场景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再进行核查处置。”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张道阳表示,这项工作的核心是要知道被举报对象在哪里,但在互联网时代,在超过6000万网络经营主体、1亿多个网店中,不需要登记的自然人网店占比达57%以上,这给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投诉由于找不到人而无法处理。《自然人网点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自然人网店管理的标准问题,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规范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