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本届委员聘期5年。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任:朱大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徐志豪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蒋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专家委员:章志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峰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副处长
曹全南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剑良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雪琴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伟平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晓亮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斌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瑞昌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浩础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宁初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仓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由徐志豪任秘书长,姚榕、曹全南任副秘书长。
附件:市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附件
市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决定成立太仓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下称法咨委)。
第二条法咨委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咨询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法咨委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法咨委由市政府聘请的资深法学专家、律师等组成,任期5年,可连续聘任。
第五条法咨委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名。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咨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六条秘书处是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召开法咨委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1次,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
(三)总结、调整法咨委的具体工作方式。
(四)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范围
第七条法咨委委员根据市政府的委托,从事以下法律事务: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
(二)向市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市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三)参加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经济项目谈判,协助市政府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文书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四)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复议活动;
(五)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商事、行政等重大纠纷;
(六)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信访接待日工作,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八条法咨委委员应按市政府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由市政府领导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也可向法咨委秘书处直接交办。
第九条法咨委秘书处接到咨询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要求立即在委员中选择确定专家小组成员,专家小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条专家咨询小组在形成结论意见后,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口头咨询除外),并一式四份,经秘书处进行文字审查后,提交给市政府。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需要有完整的记录,每半年一次报委员会秘书处保存。
第五章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法咨委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阅看上级及本市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看的范围和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为法咨委委员提供在办理法律咨询工作中所必须的材料及工作便利。
第十四条法咨委委员从事法律咨询工作享有工作补贴,具体标准由秘书处确定,根据各委员工作数量每半年集中支付一次;受邀讲课、复议诉讼代理及受托异地办理政府法律事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按有关规定支付;涉及工作量较大的咨询事务及课题调研等,逐步采取政府购买方式进行。
法咨委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列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法咨委委员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法咨委委员在办理政府法律咨询工作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法咨委委员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散发印有法咨委委员身份的名片。
第十九条法咨委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本人申请或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
(一)本职工作或执业资质被终止的
(二)本人因身体或其它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三)泄露法咨委咨询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故意行为受到重大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
(五)其它不宜继续担任法咨委委员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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