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研究发展报告

2023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法学研究围绕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大量有益的研究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一步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智力支持,为实现司法正义探索了多种可行方案。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法学理论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原创性法治理论成果。2023年,法学界重点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问题域,开展了全面而深入的理论研究。

(一)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展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广阔空间。周佑勇认为,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六个必须坚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中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冯玉军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及其实践创新,不仅有助于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和中心任务,而且有助于深入理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江必新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全面法治来统合社会公平正义诉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落实,逐步实现从形式公平正义向实质的相对公平正义转变。周尚君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深刻回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急迫需求,深刻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可感知正义的现实期待,深刻回应了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价值选择和制度路径,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前瞻性和科学方法论。

(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引领法律规范研究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2023年,法学界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引领,在宪法学、各部门法学、涉外法治等领域开展规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其实现需要借助于宪法的组织、程序和制度来完成。韩大元认为,新时代以来,宪法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发展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途径,丰富民主形式,使中国的民主发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贴近人民的生活。苗连营等认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民主制度的效能,离不开宪法的有力保障。我国宪法确立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制度体系和实现路径,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供着根本的规范依据和法治支撑。朱全宝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之“进行式”定位决定其应在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指引下全面纳入宪法体制,通过纵向上的国家制度、枢纽中的基本权利和横向上的国家权力之体系建构,让民主的“人民性”、人民的“主体性”和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得到全面塑造和深层涵养。

(二)加强《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

《民法典》的规范解释依然是研究热点。黄忠认为,应将《民法典》定位为基础性法律,而非民事基本法律。《民法典》超越了民事基本法律的局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属性,对立法、司法、行政均有建构上和适用上的重要意义。崔建远认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明确和细化了《民法典》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特别是补充了“通常理解”规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的规则,推定不违反规则,在无偿合同的场合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规则。熊丙万认为,物权自由模式并不会引发高昂的新物权样态创设成本、公示系统成本和权属识别成本,也不会阻碍财产价值的后续发现。相反,其有助于促进财产权的高效分割和利用,而且有助于充分利用以巨额投资搭建的登记公示系统。

(三)推进新时代的立法工作

部门法的法典化是法学研究的新趋势。吕忠梅认为,环境法典编纂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定位于“领域型”法典,采取实质性、适度化编纂模式,依可持续发展逻辑展开。具体可分为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责任编。关保英认为,行政法典在制定中应当重视对单行法的处理。既要对既有的单行法、整合后的单行法、新的单行法、特别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予以分布,还要以统一的理念、原则、体例、表述和排列对上述单行法予以统摄。李红勃认为,教育法典的调整范围应限定于学校开展的国民教育领域,避免范围过宽和内容泛化;应进一步加强教育执法和能动司法,为法典编纂积累实践经验。姜涛认为,刑法再法典化不仅需要从实质理性上实现法典编纂的系统性,而且需要从形式理性上确保法典编纂的多元性,形成“刑法、附属刑法、特别刑法”的三元结构。

(四)持续推进涉外法治研究

以司法正义为导向推进法治实施研究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子体系之一,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2023年,法学界聚焦数据权利、高质量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法治社会建设等法治实施层面的重大议题,以司法正义为导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一)充分保障数据权利

针对数据治理问题,张守文认为,应通过经济法的“既有制度”与“新型制度”的有机配合,来确立规制数据行为的制度基础。郭雳认为,有必要考虑在重塑我国数据要素规制目标并确立底线红线的基础上,推动政府功能朝向规则制定统一与规制协调转型。丁晓东认为,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公平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

针对数据安全问题,刘宪权认为,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我国数据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的冲击,应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欧阳本祺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三者之间依次形成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并由此使计算机犯罪、数据犯罪、信息内容犯罪区别开来。数据犯罪直接侵害数据安全法益,间接侵害信息内容法益。熊波认为,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数据犯罪的多个关联罪名等问题。数据法益应当是一种独立新型法益,其指向数据状态安全内容,而并非传统法益的信息本体内容安全。

(二)依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通过法治手段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成为法学界的重大学术使命。王晓晔认为,打破垄断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途径。“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作为我国规范经济和市场秩序的主旋律,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消费者社会福利,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刘剑文等认为,发展权包括个体发展权与社会经济发展权。针对前者,财税法以“两权分离”为核心保障个体自由发展的空间,通过法律赋能改善个体发展状况、提高个体发展能力。针对后者,财税法对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与共享发展的实现皆有制度助益。李安安认为,财政赤字货币化的规制变革,需要处理好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建立财政金融综合改革的协调机构,减少财政政策工具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的摩擦问题,将政府债务风险置于“财政—金融”的系统框架内进行统合化解。

(三)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针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难点,法学界进行了深入研究。马怀德认为,数字治理是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基层治理数字化可以缓解“人少事多”的治理困境,回应基层治理中复杂的信息需求,提升基层治理的精准度和前瞻性,并深层次重塑基层治理权责分配的逻辑。郝铁川认为,要深入开掘中国红色法律文化资源,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调解传统,发展为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把其中重视实质性化解纠纷的传统,进一步发展为诉源治理;把其中司法便民传统,进一步发展为科技赋能的“共享法庭”。杨凯认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均已迈入数字化发展模式,但二者的公共服务功能供给不足,与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需求不匹配,亟待从民事“诉非融合”协同创新和底层逻辑重构的双重维度寻求解决之道。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在刑事司法领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轻罪治理、合规不起诉是研究的重点。陈卫东认为,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容易导致被告人对质权保障不力、虚假事实无法辨别、庭审虚化及侦查权控制失灵等问题。应积极通过法律解释路径,摒弃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回归必要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周光权认为,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等轻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治理策略并不合适,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尽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此外,可通过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来处理轻罪案件。陈瑞华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对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制度”“第三方组织制度”“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有效合规整改标准制度”“对合规整改合格企业的宽大处理制度”等,有必要加以梳理、总结并进行完善,将其吸收进刑事诉讼法之中。

加快发展新兴学科研究

反思与展望

2023年的法学研究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强化的问题域。首先,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水平理论成果需要加大学术供给,尤其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治实践的学理阐释需要加紧推进。其次,将“第二个结合”的思想精髓落实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高度融合的步伐,需要加紧迈进。最后,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人民群众对于法治获得感的研究阐释,需要基于丰富实践进行理论提炼,以推进新时代的法治正义进一步彰显。

2024年,面对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命题,法学界任重道远。法学研究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生动实践,尊重法学理论研究和知识生产的客观规律,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主体意识,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推动我国法学研究不断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续写新篇章。

THE END
1.新时代探索创制性立法的路径研究有的认为,创制性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就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尚未立法的事项,或者根据地方特色事务需要,进行法律制度创新的活动。 还有的认为,创制性立法即“创新性立法”,特指地方性法规章节条款内容上的创新 。这些探讨,各有侧重、不一而足,但具启发意义。受益于学界对创制性立法法理基础和存在依据的深度研究,特别是对https://www.cqrd.gov.cn/site/article/1229461657849036800/web/content_1229461657849036800.html
2.聚焦国外创新政策与法规1.重视研究与开发,注重基础研究和国际研究与开发。 2.强调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3.加强营造创新环境,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创新的制度、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大力发展风险投资,解决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 4.大力推动形式多样的官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https://www.cas.cn/xw/kjsm/gjdt/200906/t20090608_6333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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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烟草法规队伍建设政策法规摘要:烟草企业正处于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期,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越来越深入,行业面临着的法律环境日趋于复杂,从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到劳动法,从商业法规、行政法规到环保法规,每一个领域的法律问题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尤其是随着烟草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业对法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业务素质要求https://www.tobaccochina.com/html/news/zcfk/675155.shtml
5.“双碳”目标下中国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双碳”目标下中国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摘要:实现“双碳”目标,对中国立法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中国现行能源法律制度与实现“双碳”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表现为能源基本法顶层制度设计缺乏统筹性、化石能源单行法碳约束制度设计缺乏明确性、非化石能源单行http://www.tanpaifang.com/tanguwen/2023/0519/97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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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内电子支付市场探讨与研究第十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https://blog.csdn.net/alldj/article/details/401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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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说明《指南》的目的是为学术创新、学术交流和学术发展提供基本规范的指引。 《指南》的任务是介绍、说明和解释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基本伦理、纪律和法律约束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三、编写思路 《指南》以引导与劝诫为原则,注重操作与实践,在尊重学科差异的基础上,阐释学术研究规范的共同性问题。 https://paperisok.com/4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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