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黔发改监调(2015)940号文件的规定,服务所实行放开收费后须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服务所收费目前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物价局、司法厅《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但原则上不能超过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
三、服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四、服务所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等合同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由服务所出纳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由税务部门核定的收费票据。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五、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按以下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六、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10000元/年为起点个人、微型企业、个人户以5000元/年为起点,由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代写诉讼文书及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以100元/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以20元/件起价;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的,以50元/件起价;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以100元/件起价。
七、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
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20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2000—5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八、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3000—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表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争取标的收费标准10000元以下3000元起点10001——100000元以下5%100001——500000元4%500001——1000000元3%1000001——5000000元2.5%5000001——10000000元1.5%10000001元以上1%
九、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十、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行政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2000—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收费;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收取。
十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每件收取3000—5000元;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十二、其他
1、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交通费、邮寄费、不属于法律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2、办案差旅费、资料费,按法律服务费的20%收取。委托人应在与服务所确定委托关系时交纳法律服务费和差旅费、资料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异地办案件的差旅费、资料费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可由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委托人与服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下列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4)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4、服务所应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已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的,受理案件时若果服务对象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办理法律援助的,可以低于本标准最低数额收费或免费。
十三、对于需要低于本标准收取费用,由服务所主任审批决定。
主办单位:安顺市司法局单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太平小区安平街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