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厅(局)长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部分代表发言摘要司法行政机关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四个显著特点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张坚
——基础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能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起着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达到预防犯罪、提高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社会治安案件发生。
——全程性。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对各种社会要素进行动态调整的过程。在促进社会民主法治中,司法行政机关负有传播法治观念、预防犯罪、化解纠纷的职责。可以说,司法行政工作贯穿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长效性。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大都起着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这项工作做好了,将对治国方式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服务性。司法行政每一项职能都体现出服务性。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是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服务;普法依法治理是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监狱劳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组织国家司法考试、选任、培训和考核人民陪审员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
以基层司法行政性质明确科学界定内涵外延
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孙建新
明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第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讲它是代表政府从事的行政工作。第二,承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包括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等。第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区域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建立起来的基层司法所服务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其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涉及到乡村农民、城市居民,覆盖面广,涉及千家万户。第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法律保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三项职能。这三项职能涉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公共安全等诸多领域。第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项职能内容不同,履行职能的形式和手段也不同,但它们之间呈现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履行法律保障职能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组织进行法制宣传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履行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同样可以预防矛盾纠纷,或把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引入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从而发挥法律保障的作用。
积极改革创新工作制度探索设计人民调解前置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缪晓宝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型时期,既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同时又是社会矛盾凸现期。与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相适应,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实行人民调解前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和优势。
根据我们的实践、探索和论证,所谓人民调解前置,就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人民调解是必经程序,即这些类型案件的解决施行“先调后诉”,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宣传是基础性工程
云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朝兴
法制宣传是现实中国法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文化的传播,它是指支配人们社会实践的内在法律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运行过程。与其他传播手段相比,法制宣传教育具有广泛性、持续性、专门性、社会协调性的特点。法制宣传正是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社会管理先进观念和现代法律理念的支撑,专行于法律文化的传播和社会法治观念的构建提高,才为全社会的法治化提供了可能。
法制宣传是着眼于社会整体法律素质提高的基础环节。公平正义既是一种社会利益分配的标准,也是一个社会最广大民众对社会状况和社会利益分配的内心评价。公平正义不是社会精英的完美构想,也不是权力阶层的强制推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形成中,作为根基的必然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所进行的法律普及,其教育的对象是来自于不同阶层、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受教育状况的社会成员,这也决定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多样而广泛。
积极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服务构建和谐稳定广东
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
近几年,广东劳教系统按照“抓改革,办特色,促发展”的总要求,坚持“点面结合、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积极深化劳教办特色工作,为完善广东劳教制度,构建和谐广东发挥了积极作用。
劳动报酬制度得到新完善。现在,全省绝大部分劳教所实行了劳动报酬制度,劳教人员劳动报酬覆盖率达到90%以上。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就共发放劳动报酬515万元,在所劳教人员月人均劳动报酬25元,其中个人最高月报酬达到了1082元。
夯实基层司法机构基础打造维护和谐工作平台
哈尔滨市司法局副局长张伟忠
突出城区司法所建设这个重点,提升街道司法所地位。2004年以前,我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严重影响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广泛宣传街道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由市编制部门下发文件,明确了城区街道设司法所,人员编制为3人左右,级别为正科级单位(编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今年上半年,全市86个街道司法所已全部组建完毕,从而改变了城市街道司法助理员五十年一贯制的局面。
突出规范化建设这个重点,提升司法所工作质量。为了提高基层司法所工作能力,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司法所得到贯彻实施,全市下大力气抓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如在工作职能上,明确了职权范围,保证各司法所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在工作程序上规范,规范了工作程序和模式,做到依法行政;在基础建设上规范,统一了簿表卡册、图板及卷宗样式,力争各项工作有规范遵循、有制度保障。
全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
浙江省司法厅厅长胡虎林
浙江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全省有5个市、8个县(区)根据民意将法律援助列入了政府年度十大“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
几年来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具体呈现为这样三大特点和趋势:一是法律援助案件逐年增加。据统计,2001年至今年上半年,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困难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近66万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万余件,使4万余名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为困难群体获得赔偿、挽回各类损失达2亿余元。二是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对《条例》规定以外的如涉及医疗、交通、工伤等事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及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已经开始被纳入受理范围。有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将法律援助对象从原来的低保以下,放宽到低收入困难群体。三是维权领域更加广泛。从几年来全省各地所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看,民事类案件大幅上升,其中2004年,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首次超过了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达6409件,占全年案件总量的52.3%。
加快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社会稳定
河北省司法厅厅长张庆华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司法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我们着力抓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建机构,抓队伍,保规范。推动立法,建立符合河北省情的司法鉴定机构体系;加大协调力度,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鉴定人队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全省审核登记各类鉴定机构236家,其中法医类鉴定机构156家,占县(市)建制数的90%;审核登记鉴定人2844人,其中法医类1837人;2004年以来全省司法鉴定业务量达到了38000多件,其中法医类鉴定35000多件,办案机关采信率达到了98%。由于多数市县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确保了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公正,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全省因鉴定引起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比统一管理前下降了80%,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河北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强化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吉林省司法厅厅长祝国治
心理的康复是罪犯矫正的重要内容和治本之策,刑事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而心理缺陷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是某些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只有使罪犯具有健康心理,才能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才能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心理矫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加速了顽危犯的转化,促进了改造质量的提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调解工作价值凸显
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
便民性、利民性。人民调解同样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途径,而且对当事人来说具有就地性、程序简便性、即时快捷性、不必公开性、自愿性(使隐性成本排除)、无偿性,这些特征既便民又利民。
利国性。解决纠纷、减少犯罪都要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相对于诉讼制度,人民调解更具有预防性。现代诉讼制度,法官是坐堂审案,不告不理。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及时性,通过平时的工作和排查制度,第一,能尽早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处理,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甚至是未萌状态。第二,能使纠纷解决于民间。
人民调解能减少法律援助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压力,挽救许多人的生命,减少许多受害人和问题家庭,从而减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国家负担。
人际和谐性。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讼),人民调解最具人际和谐性特质,最能体现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良传统。
稳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省司法厅厅长王荣生
江苏省作为全国首批6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之一,一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司法部的精心指导下,立足江苏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全面推开试点,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今年6月,全省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092人,重新犯罪率为0.85‰。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立足规范,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试点以来,我们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工作。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三项原则:一是对刑事法律的执行,全省高度统一;二是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全省尽可能一致;三是对矫正对象的帮助教育,不强求一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因人施教。
普法依法治理基本经验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宁夏司法厅厅长马勇霞
通过多年来普法依法治理的实践,对我们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活动有以下启示: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由人的素质来支撑。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是和谐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想问题,办事情,处理各种关系和矛盾首先要有法治观念,要有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如此才能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用法治做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就是法治。法治既是形成稳定、协调、运转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和谐社会关系的重要保障。
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山东省司法厅厅长陈明甫
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线组织和前沿阵地,在推行民主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超前性、治本性的作用。
发挥好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司法所作为主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最基层的司法行政组织,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全体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落实。
发挥好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司法所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直接组织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活动,参与疑难、复杂民间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创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努力做实做活法制宣传
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文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基点。没有民众法治观念的增强、法律信仰的树立,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实现。当人们都习惯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法治的实现才是可期望的。大力普法,提高民众法律素质,仍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历史任务。
第二,要在形式和手段上创新。普法的形式和手段要坚持以人为本,不能再固守原来的传统理念,否则普法很难走向新境地。一是把普法融入执法当中。二是把普法融入司法实践当中。三是把普法融入到人民调解当中去。四是把普法融入教育培训当中去。五是把普法融入到党政决策当中去。
普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深化
重庆市司法局局长陈焕奎
普法工作要服从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就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深化发展,就必须解决好目标与实践、形式与效果、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机制与任务要求、精神状态与历史使命的“五统一”,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的新发展,新飞跃。
抓住核心,实现目标与实践的统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现代法治精神作支撑。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崇尚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限制权力的现代法治精神。从我国立法的进程来看,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达九千余件,让每一个公民熟悉并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能办到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普法工作的核心内容。
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叶育长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始终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应对社会发展新形势,大力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的社会政治稳定。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我市各级政府在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稳定工作,切实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将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坚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维稳及综治目标管理。三是坚持贯彻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四是坚持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物质保障。
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完善有效的防控体系。一是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先后在市、区(县级市),街(镇)三级维稳及综治委设立“人民内部矛盾调解办公室”。二是建立完善了人民调解、123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等“多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党政领导、综治牵头、调解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实现了全市范围内的联防联调,有效提高了矛盾纠纷的化解率。(责任编辑:徐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