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于诉讼活动之外的司法鉴定,受理政府机关、保险公司、其他社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特殊情况下,可接收伤者单方委托。
2.我中心业务范围;本中心能力范围;
3.鉴定用途合法;
4.鉴定资料齐全,满足鉴定要求。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人体损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
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活体年龄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目前国内、外骨龄、牙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确定被鉴定人真实年龄的重要依据。
此类鉴定通常要求被鉴定人到本所法医影像学实验室接受影像学摄片、检查,或按要求提供影像学检查结果。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
见医疗损害鉴定专栏。
主要包括: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鉴定申请书、既往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委托书等),病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记录、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复印件一般不退回。
1.材料接收方式:我中心设置专门的案件受理人员,统一受理委托,委托方可派人直接送达或以邮寄方式邮寄我中心。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①案件是否属于我中心鉴定范围;②我中心是否具备鉴定该案件的能力;③送检材料是否齐全,如材料缺乏将向委托单位以函件告知委托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④鉴定用途是否合法。
3.鉴定过程:确定缴费后,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仅鉴定人集体讨论后出具鉴定意见书。
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费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收费
1.由于鉴定材料或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可能会对鉴定申请人或被鉴定人不利;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委托单位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属于本中心鉴定范围;委托方应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检验材料。因提供虚假情况或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3.委托方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或不清楚之处,本机构可以就委托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或可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不允许当事人到本中心作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开户行:中国银行湘雅支行;
账户: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
账号:584657349920。
5.本机构系湖南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和中南大学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基地,作为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修生、本科生、研究生等作为鉴定辅助人将参与鉴定活动。
6.本中心坚持“严谨求是、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准确公正”的质量方针,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出具鉴定意见后,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7.本中心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监督,如发现本中心鉴定人员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欢迎向本中心质量负责人投诉或举报。
1.个人或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委托医疗过错鉴定?
答:涉及诉讼及损伤程度的鉴定,不接受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其他非诉讼鉴定,特殊情况下可接受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2.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答:见一栏。
3.什么时候进行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时限:①凡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6个月内进行;③凡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
(2)伤残等级鉴定时限: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5.鉴定时可否同时委托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项目?
答:每个案件患者均有不同的病情,会产生不同的损害后果,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时鉴定伤残等级项目,具体事宜请咨询接案人。
6.对鉴定意见不满意,如何处理?
答:医患双方如对本中心鉴定意见不满意,可依法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不许私自寻找鉴定人员。
7.出庭费用是多少?
答:出庭费用依据鉴定人职称不同、出庭地不同等而存在差异,出庭费用包括出庭费(或误工费)、差旅费、餐饮费等,出庭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出庭前请提前联系确认,并出庭前三日汇至我中心账户,多退少补。
9.案件到期仍未出报告,怎么办?
10.取报告时需要哪些凭证?
答:若当事人本人来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和鉴定收费发票;若委托他人代领,需同时提供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及鉴定收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