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纹状,在低体位出现,境界清晰,境界清晰
2-3
弥散性斑片状,境界模糊,在所有低下部位均出现
3-5
手指轻压褪色,翻动尸体尸斑可转移
6-10
手指强压中等褪色,翻动尸体原尸斑不消失,可出现新的尸斑
11-15
手指强压稍褪色,尸斑固定
>24
指压不褪色,尸斑完全固定
3.根据尸僵推断
尸僵出现部位
尸僵强度
下颌、项部
5-6
下颌、项部、肩、肘
下肢弱
7-8
下颌、项部、肩、肘、股、膝
指、趾弱
10-12
下颌、项部、肩、肘、股、膝、手、指
足、趾弱
12-24
下颌、项部、肩、肘、股、膝、手、指、足、趾
全身最强
24-30
开始缓解
30-40
股、膝、足、趾
下颌、上肢尸僵已变弱
48
左栏所述部位变弱
48-72
全部缓解
4.根据食物消化程度推断
胃内容物情况
进食后不久
胃体完全充盈,食物呈咀嚼后原始状态,伴少许消化液
进食后2-3h
食物一定程度消化,消化液较多,大部分移向十二指肠
进食后4-5h
胃内空虚或仅有少量内容物,十二指肠内有少部分消化的食糜
进食后6h以上
胃及十二指肠均呈空虚状
影响因素:①食物种类和性状:流食比固体食物排空快,小颗粒食物比大块食物排空快,糖类、谷物及水果等碳水化合物比蛋白质排空快,蛋白质比脂肪排空快;②胃肠功能和健康状况;③个人精神状态;④使用药物和饮酒,如使用健胃消食片等促消化药物,吗丁啉等胃动力药物,胃排空速度较快。
5.根据角膜情况推断
角膜浑浊程度
1-2
湿润、瞳孔透明,与活体无明显差异
3-4
湿润、瞳孔开始发白
5-8
开始干燥、瞳孔透明度逐渐丧失
9-11
微浑浊
12-23
浑浊增强、瞳孔可透视
中等程度到显著浑浊
>48
完全浑浊,瞳孔不能看见
如临睡前排尿完全,就寝后膀胱内可见少量尿液;就寝后6-7h膀胱充盈。
7.其他方法:如根据血迹干湿程度、昆虫发育程度、植物生长及颜色变化情况、超生反应、离子浓度、酶活性改变、DNA检测等多种方法。
法医病理检材提取及固定中的常见问题与质证
一、情景再现
1、在提取及存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尸体解剖时,通常都会提取各种人体器官作为大体标本检材,有时基层法医工作者为避免个别器官检材提取不完全的情况,将大多数器官均原物提取,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法医在进行病理切片检验时根据需要切取。
在包装检材时,有时违规采用一个容器存放固定,以一个“人肉罐头”的形式进行简单包装,可造成器官组织相互挤压、变形。例如:脑组织的存放方法不当,将脑底向下,上面又压有其它器官时,可使脑组织压扁变形,特别当有小脑扁桃体疝时,可明显影响疝体的观察辨认。在脊髓弯曲度过大时,可造成脊髓灰质和白质被挤压而移位。
2.固定标本的容器过小,固定液与标本的体积比例失当
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存放标本的容器过小或固定液与所固定的标本之比例过小时,就会出现固定液不易渗透,常会造成固定不良,甚至造成检材自溶、腐败,影响损伤和病变的观察。
提取的脑组织等体积较大的器官和肝、脾、肾等实质器官,在固定前如未切开,则固定液也不能在短期内渗入组织内部。从而造成固定效果差,难以制成高质量的切片,且不易被观察、诊断。
3.取材方法不当造成挤压和损伤
如用剪刀剪取冠状动脉组织块时,因剪刀的夹剪作用,可形成冠状动脉皱襞,类似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动脉瘤、畸形血管和有粥样硬化的冠状动脉,如取材的方法不当,可造成观察不清、判断失误。
备作硅藻检验的检材,如取材不按常规防止污染,就会造成假阳性结果。同样,需要取血做血培养的案例,如取血样时未按无菌操作方法取材,则可使血培养出现假阳性结果。
在实践中,由于临场检验的法医工作者操作技能或经验欠缺,或者由于现场条件及基层基础建设薄弱的原因,导致在提取存放法医病理检材的过程中存在上述不规范之处,从而对检验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谨防攻击性损伤让犯罪人变身为所谓“被害人”
一、何为攻击性损伤
攻击性损伤,顾名思义,即为殴打他人时形成的损伤。狭义的攻击性损伤是指嫌疑人在殴打被害人时,自己身体与被害人的身体直接接触从而对自己的身体某部位造成的损伤,广义上的攻击性损伤是指嫌疑人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形成的并非由被害人直接攻击所造成的一切损伤。
二、案例
2019年6月28日20时许,李某与刘某因行车问题,双方当事人妻子之间发生争吵,后由于刘某先动手殴打对方妻子,李某与刘某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三踝骨折”,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遂将本案由行政案件转立为刑事案件查处,嫌疑人李某在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在侦查期间,由于被害人刘某索要高达五十万元的赔偿款,致使无法达成刑事和解。
辩护人经介入后,及时查阅案卷等视频监控资料,及时向主办检察官提出:刘某的损伤系典型的攻击性损伤,后本案经两退三延后,公诉机关对李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攻击性损伤的损伤机制分析
在伤害类案件中,大多数人都采取徒手方式击打对方,主要表现为拳击及用脚踢踹等动作。
在用拳头对他人实施击打时,反作用力由掌骨远端向掌骨基底部传递,在到达掌腕关节处应力最为集中,容易造成第二至第五掌骨骨折或者腕掌关节脱位;在击打的作用力方向与前臂轴向一致时,第二至第五掌骨基底部呈斜行骨折(又称楔形骨折),在击打对方时拳体与前臂呈轴向旋转时,第二至第五掌骨呈螺旋形骨折,上述骨折多为线性骨折。
在用脚对他人进行踢踹时,常因为体位不当,用力过猛造成内踝或者外踝的扭伤,同时可伴有撕脱性骨折,均为复合型骨折,系一次性作用形成。
四、如何发现攻击性损伤
1.从询问嫌疑人入手。
在会见时,应当就斗殴过程的每个细节问题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双方在斗殴时是否采用工具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在存在攻击性损伤的情况下,嫌疑人多数明确提出自己并未殴打对方,或者虽有动手,但力度较轻以及并未殴打被害人的受伤部位等辩解。因此,在嫌疑人存在上述无罪辩解时,应当考虑排除攻击性损伤的存在。
2.从体表损伤入手,看损伤特点及损伤形态是否吻合。
重点对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注意审核被害人在首次就诊时,体格检查里是否有关于掌骨背面皮肤擦伤或者其他皮肤损伤。
以拳头为例,在攻击性损伤的情况下,掌指关节背侧偶见皮下充血或者少量的皮肤擦伤,掌骨骨折对应手背处仅可见局部软组织肿胀,而不会伴有皮肤擦伤等遭受暴力打击的体征。
3.根据骨折的形态进行分析。
在日常辩护工作中,只要发现无明显外伤的掌骨基底部楔形骨折或者踝关节的复合型骨折,均应当高度警惕攻击性损伤。
4.注意对视频监控等证据进行审查。
“抬头找探头,低头找烟头”已经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常用的工作方法,大多数伤害案件,其发案场所一般均处于公共场所,大多数案件均有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对所有的视频监控进行查看,对于当时双方的每一个动作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从而与损伤部位等情况进行核对。
5.调取原始医学影像学资料。
在法医活体损伤鉴定中,一般情况下,鉴定人都会将CT等影响资料翻拍后附卷,但仍然存在对骨折形态反应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况,应当申请调取影响学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更加直观地对骨折形态进行观察。
五、结语
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掌骨骨折、踝关节扭伤均系最为常见的损伤,由于被害人对医生及基层法医工作者进行欺骗,刻意隐瞒损伤原因及损伤方式,从而将本来不应评定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进而华丽转身,由“嫌疑人”变身“被害人”。
刑辩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应当对受伤经过进行重建,仔细鉴别骨折类型,对损伤机制与体表损伤等情况与案情是否对应等进行缜密分析,排除一切矛盾之处,从而将比较隐秘的“攻击性损伤”揭示出来,防止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