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2010年版本做出了若干修订。总体看,罪和刑的标准放宽了。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20171104]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15年废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于3月1日实施。最高法发布了总则编司法解释共39条,分为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9个部分。为便于学习,艾斯律师为各条加了小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6号)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风俗习惯】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包括行业习惯,当地风俗,我国民法承认其效力】。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监护
第六条【自然人监护能力认定】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同意监护】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监护协议免除有能力父母监护责任无效】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监护人指定应当考虑的因素】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第十条【不服监护人指定的异议】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监护协议解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监护关系终止】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监护责任委托】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失踪宣告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死亡宣告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以行为做出意思表示】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转达错误】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二十二条【胁迫】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二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处理】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中一人或数人擅自行动】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必要的代理或称紧急情况下的代理】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没有追认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表现代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七、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无因管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八、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三年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权利受损的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无、限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的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时效中断后新的时效期间的再中断】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适用范围】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昨天看了一个视频,那个律师非常专业告诉观众说,丈夫的收入是夫妻共同收入的一部分,应当上交(妻子保管),否则违法,民法典规定如何如何?上民法典。
这个律师兄弟读书读的太多,读傻了?第1062条有两款: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辛辛苦苦看房,抖抖搜搜按揭,终于当上了房奴,期期盼盼交房。可是,但是,但可是,开放商要跑路,房子要烂尾,老奴们要怎么办继续等?等到什么时候?开发商把在建工程、建设用地都抵押了,还有承包商优先受偿权,老奴们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一般债权,买卖合同不交房,其违约责任排在所有的抵押权人、优先权人的后面。房子拿不到,开发商是应当给老奴退钱赔偿啥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老奴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是开发商有清偿能力。这个能力,某大都某有了,其他的开发商有指望?不等?怎么办?艾斯提醒大家认真看看你手里的购房合同,同时认真学习一下民法典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的购房合同范本是这样写的: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向对方,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解除。上海市的合同范本与民法典的规定基本一致。背负按揭贷款的奴奴们最关心的问题是,买卖合同解除了,我们不要房子了,老奴们的首付以及银行放给开放商的按揭贷款开发商退给购房人,购房人还给银行?还是把银行一并扯进来,一杆地到底把问题解决了?
最高法的法官们有说法,请看: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解除买卖合同的奴奴们,可以把开发商列为被告,把借款行列为第三人,起诉解除买卖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你的损失。
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如果合同规定了解除期限,按照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最高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此外,解除权的行使以催告为前提,也就是说,各位解除合同的奴奴们要先通知开发商交房,记住,要留下证据,最好书面通知,快递寄出,不怕麻烦的,找个公证处的公证下。
最后,要记住,催告重要的很!法解释规定,奴奴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家养的鹅,美丽凶悍,生蛋看家,好鹅。
天鹅,一生陪伴,终生不渝,高雅脱俗,好鹅。
加拿大的鹅,在中国屡屡生事,一件棉袄,价格奇高。但国人有追捧者,衣鹅一件,似乎高人一等。
但是,鹅迷们遭到了鹅的鄙视。看下图:
大意如下:
卖了袄的人,三十天内可以自费退货,但是,你的袄不能是洗过的、穿过的、有原来的吊牌且置于原来的包装里。
这个政策在加鹅中国网站上找不到。
上海鹅迷贾某买袄子一件,要求退货,被拒。鹅司中国致信上海消协,说在中国执行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有理由的,不在此限。
我们注意到,上面文件的印章是一家名为希记(上海)商贸的公司,查询后发现,该公司为加拿大鹅在香港设立的公司设立的全资公司。
希记台前声嘶力竭,加鹅在后翩翩起舞。
希记,这个名字起的好!希望记住!这次,你的愿望成真了。
但是,我想说的是,加鹅和希记的买办们要好好参加中国消法的培训,消协免费给这帮子买办孙子们搞个学习班,全封闭那种,这帮人有意无意的误读曲解中国消法的规定。
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这条重点有三:
1、关于退货,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2、没有约定,七天;3、七天后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随时。
希记买办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主子的欢心搞出的歧视性措施,严重违法!建议上海工商管理部门要重拳出击,予以严惩!
其说明指出: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蔬菜或水果刮丝。魏先生,你太能了吧?这种萝卜擦子,是中国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中国人民用了多少年了?你弄个这么丑的外观设计,只要卖个萝卜擦子,就侵犯了你的权利?
第一个侵权了,第二个呢?形状不一样,不侵权。如第一个把手处的空洞不是矩形,而是平行四边形,形状不一样,但类似,也侵权了。魏先生,我佩服你的机智和能耐。老祖宗要知道你有这能耐,不知道要怎么夸你呢。从胡辣汤,到肉夹馍,再到萝卜擦子,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用在把祖宗先人们留下的公共物品私有化的方面了。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被用在这些人身上,我只能说,知产局的先生女士同志们,你们浪费了我们的税收。从定义看,外观设计,不只是形状图案色彩组合,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且新设计才是重要的指标和要素。批准刮丝器的那个谁,出来解释下,魏某的萝卜擦有什么美感,如何适用于工业应用?工业应用中有人用萝卜擦子吗?
知产是官家许可的垄断,这垄断是以推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祉为前提的,不是单单为了保护某家的私产。打肉夹馍,胡辣汤和萝卜擦的注意的人,值得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