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工作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二0四年六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工作标准目录第一章总贝U1第一节宗旨与适用范围1第二节清算组工作原那么1第二章成立清算组1第一节公司解散及依法成立清算组1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3第三章清算组的工作内容4第一节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第二节接管公司财产4第三节调查公司财产6第四节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7第五节追收公司财产8第六节特殊财产的管理、追收和处分9第七节债权申报及审查10第五章清算方案的执行与终结13第一节清算方案的执行13第二节清算程序的终结1
4、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六条【公司清算期间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清算后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前置审批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决定解散后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批准解散,申
6、条【清算组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律师接受聘任成为清算组成员】公司可以选任中国注册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执业律师担任清算组成员。第十一条【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二公司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更换,并有正当理由的;三其他法定原因。第十二条【律师可作清算组负责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可以经清算组成员推选担任清算组负责人。第十三条【拟定议事规那么】律师应协助清算组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
8、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四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七条【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第十八条【申请刻制印章的材料】清算组成立后,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解散公司的裁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的法律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9、,公司公章及致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函件等法定文件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清算组印章。第二十条【严格印章使用】清算组印章只能限于清算组履行职责时使用。清算组印章的使用,应当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第二十一条【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的材料】清算组印章刻制后,清算组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解散公司的裁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的法律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公司公章,清算组开立账户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清算组帐户开立只能限于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时使用。第三章清算组的工作内容第
11、算组成立后,应当及时做好公司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清算组应根据移交情况制作详细的接管笔录,并对接管物品逐一进行整理登记,接管时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法律责任,接管完成后由清算组和公司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接管财产的内容】清算组接管的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二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三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四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14、手续,并由清算组和公司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应接管的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在实际交接时未能交接的,应当在交接书或者交接清单上予以注明。第二十九条【制作财产清单】清算组对接管的公司财产应当分门别类制作财产清单。第三节调查公司财产第三十条【调查公司财产的范围】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对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清算组对公司财产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二公司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
18、无法全面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应说明】清算组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面调查公司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情况在公司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第四节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五条【管理和处分的原那么】清算组对其接管的公司财产依法负有谨慎管理和处分的职责。第三十六条【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措施】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后,应当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清算组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二公司的财产闲置并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清算组可以对外出租,但出租期限以有利于资产将来出售价值最大化为原那么;
19、三公司的财产易于流失的,清算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四公司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及时变卖;五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清算组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与核算,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六公司对外投资拥有的资产,清算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查阅信息、分取红利、参与决策、选举表决等权利。七公司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清算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八公司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清算组应当给予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第三十七条【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对于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在公司解
20、散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第三十八条【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可以申报债权。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对方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的,或者因合同解除对方当事人应当向公司交付财产的,清算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当事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五节追收公司财产第三十九条【接收债权和财产】公司的债务人在公司解散后向公司清偿债务的,或者公司的财产持有人在公司解散后向公司交付财产的,清算组应及时接收。第四十条【追收债权的措施】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后,应当书面通知公司的债务人及时向清算组清偿债务。书面通知的内容
22、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第四十二条【追收尚未缴足的出资】清算组发现公司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的出资人拒绝缴纳的,清算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追收被抽逃的出资】公司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将抽逃的出资返还。公司的出资人拒绝返还的,清算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追收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的财产】清算组发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清算组员返还财产或者
23、赔偿损失。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清算组员拒绝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节特殊财产的管理、追收和处分第四十五条【取回质物、留置物】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后,在取得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后,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清算组为取回质物、留置物而进行的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替代担保,在质物、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第四十六条【取回权】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后,权利人要求清算组返还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公司的财产,清算组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要求成立的,应当将该财产
24、返还给权利人。第四十七条【取回权】权利人要求取回的财产是公司合法占有的,清算组有权要求权利人清偿因其取回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债务。第四十八条【在途货物的处置】公司解散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公司发运,公司尚未收到且没有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第四十九条【在途货物的处置】对于出卖人可以取回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清算组认为有必要实际取得的,有权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下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五十条【抵销权】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清算组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定。第五十一条【抵销权】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应当真实、有效,且符合民
25、法通那么及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债权申报和确认。第七节债权申报及审查第五十二条【债权人应按通知或公告及时申报债权】除劳动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应当由债权人进行申报。清算组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清算组应当公告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清算组可以制作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文件,引导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债权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清算组在受理债权申报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要求债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债权人为法人的,可要求其提交
28、组申报的债权;三截止到债权人申报债权之日,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况的债权;四政府无偿拨付给公司的资金、补贴。五其它不属于自行清算债权的情形。不属于自行清算债权的权利,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第五十八条【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申报】在公司解散时已经进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五十九条【存在保证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公司清偿全部或者局部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公司已清偿局部的求偿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公司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公司尚未清偿局部的将来求偿权向清算组申
29、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清算组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六十条【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公司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六十一条【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债权的申报】清算组在公司解散后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就合同解除所造成合同相对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六十二条【票据债权的申报】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请求权,付款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六十三条【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对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清算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担保权的法律效力。提供担保是否有本工作标准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
30、情形;二担保权的受偿范围。同一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受偿顺序;三担保财产的价值。担保财产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的,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一般参考评估机构的报告或市场价格为限,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局部作为普通债权。第六十四条【法律文书认定的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向清算组提交的债权证据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那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清算组可以直接确认。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清算组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额。第六十五条【债权核定结果及债权人异议的救济措施】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核定后的债权有异议的
31、,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公司订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第六十六条【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清算组补充申报债权。清算组接收补充申报债权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经审查后编制补充债权表。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承当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第六十七条【劳动债权的处理】清算组在调查与公示劳动债权时应当注意:一公司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清算组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二劳动债权由清算组调
32、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不必申报。三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清算组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清算组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税款的处理】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司财务记录计算欠缴的税款,清算组对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款有异议的,应当依法提出。第五章清算方案的执行与终结第一节清算方案的执行第六十九条【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第七十条【公司财产的处置方式】清算组处置公司财产应当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
33、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组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第七十一条【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第七十二条【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清算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七十三条【清算财产的分配方式】清算财产一般应当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分配。但全体债权人达成实物分配协议的,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进行实物分配。清偿完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全体股东协
34、商同意实物分配的,可以实物分配。第七十四条【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对应分配财产的处理】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上述提存的分配额,在公司财产最终分配完毕前,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公司股东;反之,那么分配给债权人。第七十五条【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财产的处理】债权人未受领的公司财产分配额,清算组应当提存。债权人自公司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日起满两年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清算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公司股东。第七十六条【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对应的分配额的处理】公司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
35、提存。自公司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清算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公司股东。第二节清算程序的终结第七十七条【终结清算程序】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确认终结公司清算程序。第七十八条【注销税务登记】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公司工商登记手续之前办理注销公司税务登记的手续。第七十九条【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办理注销公司税务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如下: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三公司签署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四公
36、司办理完毕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的证明材料。第八十条【注销工商登记】清算组在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公司工商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八十一条【注销工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如下: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四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五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前方可办理注销登记;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七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八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