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国内民、商事及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服务
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司法部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
国内民事公证:
1、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赠与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
2、被赠与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赠与合同、赠与书、受赠书的文本。
4、法人或其他组织赠与或者受赠的,还应该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5、赠与的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应共同申请;赠与标的属于全民所有的,应提交上级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遗嘱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
3、遗嘱的文本,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四)继承公证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被继承人的遗嘱书(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
5、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中设有遗嘱执行人的);
6、全部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8、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但继承人在异地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写明是否愿意继承该份遗产;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当事人放弃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六)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文本;
3、协议所涉财产的产权证明;
(七)离婚协议公证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及离婚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国内经济公证: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出卖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意见书;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5、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买受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买受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资料。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土地、城建、规划、消防部门关于批准拆迁的文件;
5、拟公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被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被拆迁的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公民房屋拆迁应提交:
(1)被拆迁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资料。
(三)保全证据公证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与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应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4、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有奖活动公证
1、主办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有奖活动的文件;
4、有奖活动的章程和活动规则,奖品设置、中奖人产生办法;
(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证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提交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
5、有关部门对该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6、拟就的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
7、招标组织机构及组织组成人员名单;
8、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9、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10、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1、委托招标的,受托人还须提交招标资格证明;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六)拍卖公证
拍卖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4、拍卖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5、拍卖方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6、拍卖规则和拍卖公告;
7、拍卖方案。
委托方:
1、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委托拍卖标的物清单和所有权证明或有处置权的批准文件,拍卖标的有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明;
3、拟委托拍卖标的物的《评估报告》。
4、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拍卖工商企业的还应提交:
(1)拟被拍卖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委托拍卖的文件(批复);
(2)拍卖国有企业财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拍卖的文件(批复)
(3)拍卖集体企业财产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拍卖的决议;
(4)拍卖股份制企业财产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5、行政机关委托拍卖的还应提交:
(1)有关部门关于同意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的文件(批复);
(2)具有罚没职能的机关出具的《罚没清单》。
6、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应提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
7、税务机关委托拍卖的,还应提交纳税人逾期未履行的《限期催缴通知书》和《扣押物品清单》;
8、委托拍卖文物的,还应提交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文物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件。
竞买方的主体资格(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
3、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拟就的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
5、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的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涉外公证:
(一)出生公证: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户口本注销的,需提供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已经出境的,应提交护照;
2、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或者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当事人无工作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出具证明信;在校学习的,由其学校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和委托书或其他材料证件。
(二)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三)经历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校的,由学校出具证明;
3、与工作经历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职务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四)职业资格公证:
2、职业资格证书;
3、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五)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公证:
2、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的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六)国籍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已经注销户口的,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当地市县公安部门出具的国籍证明;
(七)印章、签名、文书文本相符公证:
1、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本;
3、需公证的印章、签名文本原件;需公证的文书文本原件;
4、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八)亲属关系公证:
2、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国外亲属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
5、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88号。
办理机构:
司法鉴定服务指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业务范围
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我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哪些情况需要申请鉴定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法申请鉴定。例如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项: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交通事故痕迹的认定等,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进行鉴定。
业务流程
3.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4.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文书制作和送达: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收费标准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1.损伤程度鉴定:每例500-700元;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每例300元。
2.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
3.伤病关系鉴定:每例1000元。
4.诈病、诈伤鉴定:每例1500元。
5.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
6.劳动能力鉴定:每例700元。
(1-6项,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7.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每例600元。
8.后期医疗费评定:每例600元。
9.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每例600元。
10.治疗时限评定:每例600元。
11.“三期”评定(含误工、护理、营养时限):每例600元。
12.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每例800元。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1.车辆轮迹鉴定:每个850元。
2.车辆痕迹鉴定:每辆1000元。
注解:“法医临床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律师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哪些服务
(一)律师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代理业务
1.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范固
(1)接受法院的指定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2)接受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3)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4)接受公诉案件受害人的委托,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
(5)接受自诉案件原告人曲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
(6)接受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2.律师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的责任
律师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之曰起,可以聘请律师。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家属有权随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律师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
1.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1)当您与他人发生的争议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您作为该案的原告或被告时。
(2)当您与他人的争议已经发生,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3)当您接到有关政府及其执法机构向您作出行政处罚时。
2.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3.律师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
4、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1)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有关证据的权利;
(3)向委托人、行政案件其他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4)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法庭诉讼活动。
(三)律师的涉外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国际投资业务。
2、国际金融、保险业务。
3、海事海商。
4、国际贸易、买卖、运输、信用证结算。
5、涉外经济案件诉讼和仲裁代理。
6、公民涉外财产、婚姻、财产继承案件代理。
7、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四)律师的非诉业务
1.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法人、公民委托律师,代办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办理虽有争议但不经诉讼程序解决的非诉讼事件。
2.可以委托律师代办的法律事务律师可以为公民、法人代办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代领保险金、养老金、领取股息。
(2)办理财产继承、担任遗嘱执行人。
(3)办理财产析产、设定财产抵押。
(4)代办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5)代办商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注册商标转让。
(6)代办公司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7)办理财产租赁。
(8)、协助进行资信调查。
3.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的法律事务
(1)仲裁代理
(2)项目代理
(3)其他需要律师代理事项
(五)律师的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范围:
从服务对象分,可以担任:
1、公民法律顾问。
2、公司法律顾问。
3、社会团体法律顾问。
4、政府法律顾问。
从服务期限分,可以是:
1、常年法律顾问。
2、定期限法律顾问。
从服务内容上分,可以是:
1、全方位、综合性服务的法律顾问。
2、单项服务的项目法律顾问。
(六)律师的咨询业务
1、接待采访者,回答他们就社会生活中碰到法律问题而提出的询问。
2、解答政府部门、中外各类团体、企事业法人及公民就管理、生产、经营、流通以及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提出的专门性询问。
3、法律咨询方式:面谈答询;参与磋商研究;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应邀参加有关的洽谈会、论证会或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各级决策会议提供咨询意见;以律师身份对特定的法律行为进行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