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加强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质量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及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案件受理指派规范
1、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法律援助申请表;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理权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等,并将申请材料附卷。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并函告案件办理机关。
3、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因特殊原因,受援人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二、约见受援人规范
5、法律援助人员应向受援人告知诉讼风险。向受援人介绍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介绍自己作为代理人的地位、责任、工作任务及参与诉讼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并签订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及不满意法律援助服务的投诉流程。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规范
8、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要求受援人提供其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一般要求受援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受援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签字附卷。
9、法律援助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法律援助人员身份,出示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法律援助人员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12、法律援助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4、法律援助人员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法律援助人员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四、参与庭审规范
15、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庭之前应明确案件是否属于不公开审理范围,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回避及不公开审理等事宜。对于复杂案件,应制定《庭审代理方案》,包括发问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辩论提纲。
18、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19、法律援助人员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20、按规定制作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架构完整,能基本反映庭审情况。
21、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五、法律文书规范
22、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根据案件需要,制作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等必备的法律文书。
23、法律文书符合文书格式要求,论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依据充实、引用法律准确。
六、调解与和解规范
25、对涉及诉讼仲裁请求的承认、放弃、变更等影响到受援人利益的和解、调解方案,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向受援人明确告知风险,并取得受援人的书面同意。
七、告知和报告规范
27、对于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28、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以下可能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发生,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9、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八、结案归档规范
30、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结案后制作结案报告,逐项填写结案报告表,撰写含有所做工作、基本案情、主要代理意见、援助结果和经验体会等内容的承办情况小结,并附卷归档。
31、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案卷材料按照省中心制定的目录顺序整理,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案卷进行审查,可就案件办理的情况回访受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