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裁【2020】281号
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20】2087号。
申请人:黄**,女,*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林*、倪**,均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以上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于2020年7月15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的工资112643.68元、经济补偿10000元、报销款46875.91元,合计169519.59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一、劳动关系情况:申请人诉称其是被申请人处的股东之一,同时2020年4月8日前亦是法定代表人,并于2019年10月19日以总经理职位入职被申请人处,负责管理公司,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任职总经理,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在职期间大股东以经营效益低为由未支付其工资,称找到投资人会补发申请人的工资,后因公司经营策略发生变化,申请人退出股东会,不再担任总经理一职,并于2020年4月7日与大股东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被申请人处的法定代表人也于2020年4月8日变更为李**。协议书签订之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等。申请人向本委提交《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明上述事实。
经查,上述证据已核原件,《劳动合同》甲方处加盖被申请人处印章,乙方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劳动合同显示申请人职位为总经理,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甲方处加盖被申请人处印章,乙方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显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甲乙双方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自2020年4月8日起不再担任总经理一职,并对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等作出明确约定。本委依职权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被申请人2019年10月15日的变更信息显示,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投资人为申请人黄**5万元占10%,沈**45万元占比90%。2020年4月8日的变更信息显示,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李**,投资人为李**5万元占10%,沈**45万元占比90%。
三、关于报销款:申请人诉称在职期间为被申请人垫付46875.91元,详见申请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报销款不属于本委的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4月7日的工资人民币112643.68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律师费3600元;
四、驳回申请人黄**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