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类别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更改补办等。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三)《全国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
(六)《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
(七)《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
四、受理机构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五、决定机构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滿5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滿5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电子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电子数据
(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电子数据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电子数据;
2、原聘用单位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扫描件。
注:办理变更注册时,原执业印章作废。
(四)注销注册
1、常规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电子数据
2、强制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电子数据;
(2)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判决文件扫描件。
(五)更改补办
更改、补办申请电子数据。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接收注册数据;
2、信函接收
受理单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3室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时,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一)网上申报注册数据流程
注:1、网上申报后申报数据会自动进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系统;
2、注册数据上报完成后,在企业系统中“注册申报管理”相应注册数据后查看申报状态,可查询注册进程。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一、办理方式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终审;
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公示;
6、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公告审批结果;
7、申请人自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刻制执业印章。
5、申请人自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刻制执业印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1、常规注销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全国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核;
(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结果。
2、强制注销注册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3)全国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并作废注册证书;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结果。
注:1、如注册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注册人员亲属或所在企业可将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与《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若个人不配合,企业可以线下申请,需提供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判决书扫描件。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十二、审批时限
十三、注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审批结果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样式)(见附件2)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通过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执业注册人员查询-一级注册建筑师)公布,公众可查阅。申请人自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制作执业印章。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四条,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决定不予注册的,申请人有权知道不予注册的理由,如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二)网上咨询
(三)信函咨询
邮政编码:100037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二)信函投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
十九、办公地址和乘车路线
办公地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
乘车路线:乘102路、103路、114路、320路公交车到甘家口大厦站下车后,前往甘家口大厦南侧路再向西300米左右。
二十、公开查询
(一)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注册系统中可查询;
附件1、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审批流程图
附件2、注册结果样式
审查工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要求,为加强对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审查管理,保证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二)审批类别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等。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机构名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管理机构)
2、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3、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二)审查环节
1、地方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工作。
2、秘书处负责终审工作。
3、管委会负责审批和公告。
(三)审查流程
1、职责和权限:地方注册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注册申报材料接收及审查上报;秘书处负责电子注册申报材料终审和公示,委员会负责审批和公告,同时向注册人员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由注册人员自行刻制。
2、审查期限:初始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10个工作日。
(四)审查内容和方式
1、初始注册
审查初始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和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
2、延续注册
审查延续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工作。
3、变更注册
审查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工作。
4、更改补办
审查更改补办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
5、.注销注册
审查强制注销注册时,审查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扫描件(审查重点:a、是否为原聘用单位;b、文件是否已生效)。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规范审查工作,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保证注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规定和要求:
(一)规范工作人员行为
工作人员在注册审查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注册中心廉政制度手册》《注册中心内控制度手册》《注册中心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内部监督,定期抽查、检查工作人员注册审查工作,织牢内部监督体系。
(二)规范投诉举报件操作流程
常见问题解答
1、一级注册建筑师如何申领电子注册证书?
3、注册人员和聘用企业如何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业务?
4、提交注册申请后,如何查询申报进度?
5、个人或企业提交注册申请时,提示“社保缴纳情况异常”怎么办?
答复:说明注册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与申请注册单位不一致,请确认是否已在注册单位缴纳社保,如已缴纳点击“确认”后继续申报即可。如未缴纳,请先缴纳社保后再进行申报。
7、企业或个人不配合注销注册如何办理业务?
答复:如企业或个人不配合开具解聘证明或办理注销手续,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取得劳动仲裁决定书或司法判决书后,申报强制注销注册。
如注册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注册人员亲属或所在企业可将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与《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8、分公司人员是否可以注册在总公司?子公司人员是否可以注册在总公司?
答复:分公司无独立法人,无企业资质,可以在总公司申请注册,在分公司缴纳社保。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可以申请企业资质,注册单位需要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
9、单位正在办理企业资质的如何申报注册?
答复:注册人员可先申报电子注册数据,待企业资质办理完成并补正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完成注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