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在哪里呢
(二)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房地产的暴利,除了房地产商自己,否认者寥寥。从利润率来谈,房地产的利润率比不上一个卖煎饼的流动小商贩,因为一个流动商贩每卖出一张煎饼他的利润率会超过100%,但我们没有办法说这些卖煎饼的小商贩暴利,他们依然在底层的生存线上活着。密集的资金卷入与无穷劳动剩余价值的制造和被占有才是暴利的根源,利润率不是衡量一个产业是否暴利的唯一标准。
然而,工资拖欠成为房地产追逐暴利作用的结果却似乎是一个悖论:最暴利的行业却存在着最严重的工资拖欠。其实,只要懂些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知识的人就不难理解——“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创造了宫殿,但是给工人创造了贫民窟。”换在当今的房地产领域,或许可以这样来说:“当房地产商盖的房子越来越多的时候,离老百姓住上房子的日子也就越来越远了。”这就是现实,无数为房子打拼的小资、白领和蚁族,并没有随着中国房屋数量的增加而离房子越来越近。饼做大了并不是人人都有份,如果说这是“分饼”出了问题,那么你只看到了表象。因为造饼的方式一开始就决定了分饼的方式。地产资本自它形成对社会霸权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不是在为普通老百姓盖房子了。
1998年国务院下发[1998]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废除住房实物分配,为商品房发展扫清“竞争对手”,该文件成为房改纲领性文件。房价大规模飙升与工资大规模拖欠的铁幕就此拉开……
“九八房改”开启的“潘多拉魔盒”造就了中国亿万房奴、亿万富翁和亿万欠薪三大奇迹,此后中国的经济、政治生态也因此而改变。
经过15年的发展,当初作为城镇住宅补充开发形式而存在的地产公司已一跃成为当今中国最富有、影响力最大、控制力最强的资本集团,并建立了他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霸主地位——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这样高的程度,以致造成了在经济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垄断组织。”当今,“地产霸权”不仅在地产业领域延伸,而且已经扩展至公用事业及零售服务业,并开始控制耕地、水资源等不可再生性资源。由于垄断的形成,地产资本自然谋求政治上的地位以更加保障他们资本的增殖。君不见,往往敢于跟中央政策公开叫板的也只有地产资本集团。
“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已经融合起来,在这个‘金融资本的’基础上形成了金融寡头。”截止2014年2月,越秀集团收购香港创兴银行3.2625亿股,占其已发行股本的75%。在此之前,广州市最大的房地产企业恒大集团收购华夏银行4.522%的已发行股本,成为其第五大股东;珠江实业集团入股广州农商行,成为广州农商行的第二大股东;华南最大的地产商万科斥资30亿港元成为徽商银行的单一最大股东……这场地产与银行联手的资本盛宴,倒逼央行放松金融管制,从而有效实现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的控制。不管你买不买房,你都将成为地产资本增殖的一粒棋子,因为只有买不起房的人才往银行里存钱。
“和商品输出不同的资本输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的地产资本虽还没有大规模向外进行资本输出,但对国内的圈地却愈演愈烈。土地相较于作为商品的房子对地产资本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地产商尽最大可能将资金投入圈地运动之中,而不是建盖房屋。那么,地产商建房子的钱从哪里来自然有人为其垫资。
首先是拿地,依照规定,开发商应该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交清以后,才能获得土地开发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房地产商在缴纳两三成土地出让金后,就获得土地出让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开始进行开发建设了。与此同时,地产商还会将土地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更大规模的圈地。在这一环节,地方政府、银行都在为地产资本的扩张进行垫资。
接下来,地产商拿到土地开发权之后,就开始招投标引进建筑施工企业为其建盖房子。在1998年之前,开发商要建房子最少也要付给建筑施工企业30%的工程款作为“进场费”。“九八房改”之后却换了一副光景,由于开发商把能够调用的钱都用去圈地了,自然没有充裕的资金再给建筑施工企业“进场费”,不但如此,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先行垫付至少30%的工程款。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开发商屡屡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使得建筑方既垫付了材料款,还没办法拿到工程款,由此形成的“连环债”将整个建筑施工环节套牢,拖欠农民工工资就变得再自然不过了。而这个环节正是本报告要重点讨论的。但为了能够整体呈现地产资本层层卷入的全貌,我们将继续点出第三个重要的垫资环节。
由此,我们看到,房地产资本运作的过程就是一个资金层层卷入的“四两拨千斤”的过程。垫资,是地产资本增殖的核心环节。而且在这每一个环节都是滋生腐败与“权力寻租”的温床。在这样一个逐底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如果一个房地产商不要求各方垫资、不拖欠工程款、不拖欠土地出让金、不卖期房,我们料定它是活不下去的。
于是,我们看到,房地产商暴利了,房奴哭了,农民工血汗钱没了,我们的建筑业市场越来越混乱了。
本着还建筑业市场一个风清日朗的健康环境的期望,我们通过跨度七年的调研来找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和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路径。
七年来,我们以深度访谈和参与式行动研究的方式跟进了273起集体讨薪案例,但由于调研人员有限加之地域空间限制,其中的135起集体讨薪案件跟进中断。为保证调研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仅统计余下的138起完整跟进的集体讨薪案例(涉及4329人),并结合我们2012年12月5日发布的《建筑业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职灾2012》)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人工资待遇与工会组织调研报告》(以下简称《工调2013》)的调研数据做出综合分析。
为能够深入了解和全面展示地产资本在运作过程中资金层层卷入及其对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戕害,我们不仅对一线工人进行了大量的深入访谈,七年来我们还通过在百余个建筑工地开展了社会工作服务与实证研究,在讲明调研目的并建立互信的基础上,接触和访谈了大量不同层面的管理人员,他们中间有地产开发商的管理人员、央企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挂靠公司的管理人员、实体劳务分包的管理人员、挂靠劳务分包的管理人员,以及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和带班。在本报告中,部分访谈对象将以化名出现。
在报告写作方式上,我们将采用定量研究与典型个案剖析的方法,客观形象地展示一幅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与讨薪脉络图。让我们透过冷冰冰的数据来透视一连串数字背后那些失语的和逝去的生命。因为农民工不仅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和维稳对象而存在,他们也是历史的创造主体。正如郭于华老师在《倾听底层》中所言:“苦难在普通人的生存中是主要的内容,在苦难中生存也获得一种力量,就此意义而言,每个人的经历都是历史,每个人的苦难都有历史的力量。”
三、数据分析与研究发现
1、高达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资金垫付,商品房、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
调查发现,高达82.6%的涉事工地存在总包施工单位的垫资行为,其中商品房与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分别达到96.1%与94.4%。在本次调研所涉及的102个建筑工程项目中,欠薪案例最多的前三名均为商品房开发项目,其欠薪案例的数量占到138个欠薪样本的1/4。
商品房建设工地欠薪垫资的情况,前文已有系统阐述,在此就不赘述。在此重点讲一下一个新增的欠薪重灾区——保障房项目工地。
以下就是一个工地方伙同公权力部门暴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
2012年春,八十名河南籍建筑木工来到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农民安置房4标段做工,劳务分包公司与他们约定承包整栋楼的木工支模工程。2012年4月12日,在这个包工队做完施工难度最高的地下室工程后,劳务公司却单方面毁约,不再给施工队分活儿,而是要将地面以上的工程交给自己的亲信来做,要求这批河南籍的施工工人撤场。做建筑的都知道,做地下室是赔钱的,一般都得靠地面建筑(即出正负零)把钱挣回来,这个施工队的包工头就跟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协商,说要工人撤场也可以,但至少按照市面上木工的工价给工人们开工资,而不能按照工程量来算,因为地下室的工程费工,如果按量来计算工人工资都不够。但他们的这一要求遭到劳务分包公司的拒绝。十天过后,4月22日,包工头再也耗不下去,因为工人没有活儿干,他要补贴工人伙食费和误工费。于是,向劳务分包公司做出妥协,说可以按照工程量来算,但是牵扯到施工过程中的窝工,这不是木工班组的责任,而是公司材料运送不到导致工人没有活儿干,工人为此而产生的误工费应由公司负责。因为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暂行管理规定》,非劳动者原因停工也有给付工资。但他们的这一请求仍旧遭到劳务分包公司的拒绝。
如今,很多建筑业农民工在被包工头带进入工地之前,都要问清楚要去的工地是否是保障房工地,如果是保障房工地,工人则要求包工头签署工资保证书,因为工人从实际经验和口口相传中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印象,越是保障房工地,工资越没保障。但是,他们哪里知道,工资能否保证的决策权根本就不在包工头手里。包工头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怎么能保护工人呢
近期,媒体释放出了一些好消息。《经济观察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获悉:住建部拟推广地方政府回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新模式。具体模式是,若政府需要回购商品房1000套,直接找到开发商购买1000套房,购买价格是要剔除营销、管理、人力等成本,等拆迁完毕后,以土地或棚户区卖地款支付给开发商,这个过程中政府是不需要垫资的。但此种模式虽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保障房的建筑质量,但却仍旧没有杜绝垫资形式的存在,仍旧无法杜绝欠薪的高发态势。况且,这样更加降低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众房企对此均持保留意见。
2、包工制度遮蔽了真实的劳动关系,包工头成为建筑企业转嫁风险的稳压器
从调查来看,近九成(88.4%)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资质挂靠,同一工地总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均不存在资质挂靠的比例仅为2.2%。其中,总包施工企业的挂靠比例为66%,劳务分包企业的挂靠比例更是高达82%。而有些工地连挂靠这一层罩衣都没有,直接为包工头带人施工,因此实际违法施工的比例可能会更高。我们再考察“工程是否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调查发现,存在层层分包与转包的比例更高达97.1%,在138个样本中,只有四起欠薪案例的涉事工地不牵涉工程层层分包与转包。
包工头张翼翔已经顶着“包工头”这样一个非法的名份承包工程达15年之久了,由于他的大学学历、善于管理以及有一班稳定的工人,他越做越大,从一个十几人的包工头做大到能够垫付数百人生活费独立承包主体建筑工程的大包工头了。但是,2010年底他在北京石景山区承包的一处保障房工程却一下子把他打回了15年前的光景。张翼翔将自己做包工头以来的资金全部垫进这个工程中,最后血本无归,反而被诉要求返还公司500余万元。
在诉讼期间,负责此案的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调取了石景山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笔录,在这份笔录上,这家建筑劳务公司事发时只说丢失了10万元的材料,而不是法院起诉书中由他们自己公司开具的243万元的票据。在庭审过程中,公司代理律师一口咬定张翼翔组织人把公司的材料偷走了。主审法官问公司代理律师:“你们工地没有保安吗”公司代理律师回答道:“只有五六个保安,但工地很大,又没有大门,人可以随便进进出出的。”接着,主审法官又问:“当你们公司发现建筑材料丢失的时候,你们报警了吗”公司律师先是回答没有报警,后想了想又觉得似乎不妥,于是回答:“报警了,但警察不来。”主审法官说:“于是,你们就咬定张翼翔偷走了你们的建筑材料。”律师下意识地给了一个有罪推定:“是的。”
丢失材料款的争议已经很诡异了,但比丢失材料款还要离奇的是关于工程款的争议。起初张翼翔拿出公司项目经理签署的工程款决算协议时,公司代理律师一口咬定这个结算协议是假的,他说签字的人不是他们公司的。直到这位项目经理实在忍不住良心上的谴责从这家建筑劳务公司辞职,并进而拿着当初公司委任他为该工地项目经理的红头文件为张翼翔出庭作证时,公司代理律师又一口咬定这两人串通好了。
2014年12月16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驳回涉事公司对张翼翔的所有诉讼请求。但涉事公司拖欠张翼翔的工程垫付款与工伤垫付款却依旧没有着落……
这场法律上不承认其合法地位的“包工头”与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之间的“诚信之战”,以道德模范的败诉暂时告一段落。但这却给我们揭开了一个能够看到建筑业违法乱象的口子——
第一,资质挂靠与非法转包已成建筑行业潜规则。作为此案总承包单位的江苏某建筑公司,在该工程中只出租资质——回报是总造价的3%,即600多万元,而不参加具体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实际施工方为二包单位河南某建筑公司。也就是说,在建筑行业,提供资质挂靠的企业不动一人一力便可稳拿高额回报,而资质的租用方则能拿到自己本无资格和能力建设的工程,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这种“双赢”的大好机会难免催生公权力和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寻租行为。
第二,资质挂靠和非法转包的孪生姐妹是资金垫付和欺诈。哪个老板都知道,发了包,资金不用管,建材和劳动力价格上涨的风险也不用管。这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何乐而不为呢本案中,挂靠江苏某建筑公司资质的河南某建筑公司在拿到工程后,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自己的劳务子公司。这家劳务公司又继续将工程分包下去;与这个发包链并行的是资金垫付链——工地的施工方逐级要求下一层承包方为工程垫付资金,最后这重担压到的是每一个包工头带领的施工班组身上。其结果是,包工头与工人共同承担着资金垫付的重担,以致于工人不仅难以按月领取工资,甚至每月的生活费都出现困难。同时,这起案件中江苏某建筑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及其劳务子公司大搞合同欺诈,他们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与包工头签订承包协议,而是口头承诺工程结束后偿还包工头垫付费用。然而,工程结束后,公司方却拒不承认自己的口头承诺,导致包工头和工人的权益受损。
资质挂靠、层层分包与关系霸权共同构成包工制度中的三个核心要素。现行建筑行业体制下,资质挂靠大有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火热造就了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手段是层层分包及由此可能的层层资金垫付,这手段实在高明:一来缓解资金紧张,二来有效地让本应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变得模糊不清,从而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有效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包工班组制中包工头与工人间的“关系霸权”,不仅在劳动过程中制造了工人对包工头的忠诚、约束了工人的不满,而且通过对真实劳动关系的遮蔽,模糊了用工主体的用工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结果是在工地出现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时,施工责任主体往往是以嫁祸包工制的最基层食利者——包工头——的方式逃避责任。同时用工主体的这种含混客观上放任包工头将对自身资本增殖不具意义的工伤劳动力抛弃。
在这样的建筑行业乱象中,每个食利者都难言其清白。“恶意欠薪罪”已入刑实施三年有余,但我们发现所有被判刑的“恶意欠薪者”均为包工头。当我们打“包工头”这一破坏建筑行业的“苍蝇”时,须知真正的“老虎”却在坐收渔利。欲治理建筑业乱象,必先取消包工制度;欲取消包工制度,必先从源头上禁止资质挂靠和工程转包行为;而欲消除挂靠与转包,则必先消除建筑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机会,加强建筑公司的资质管理,铲除权力寻租与腐败的土壤。
3、劳动合同难以落地,非法合同成为“逆袭”工具
根据《工调2013》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代表性城市的建筑工地的调研情况显示,全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7.4%。调查显示北京建筑工地的签订率较高,达到32%,但与其说北京的劳动关系相对规范,不如说是北京建筑工地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更加巧妙。因为北京劳动合同原件持有率是调研各样本城市中最低的,只有10%,合同内容与实际相符的比例在各城市中也是最低的,只有40%,也就是说北京建筑工地正规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1%。北京建筑企业与法律“躲猫猫”的狡猾程度可见一斑,但是除了指责建筑资本的狡猾外,我们更应谴责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不力甚至故意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渎职行为。
如果说欠薪是年年都有的事情,已经变成这个不正常社会的常态,那么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地欠薪却是比以往更变态的——在工人向施工单位讨薪时,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工人诉诸法律来维权,那么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就会依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工人工资。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刚刚施行时,这还属于个案。比如中国建筑业第一起追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何正文,最早刺激他追讨劳动合同的动因之一,也是在于2009年秋,在工程做完后,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所在的建筑公司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海淀区温泉镇劳动监察站坚持依照200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支付。但如今,建筑业一旦发生劳资争议,劳动监察部门和法院依据最低工资给工人算工钱却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低于约定工资,那你如何来证明你的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呢仅凭你与包工头的口头约定就能够奏效吗你要依法维权吗假如你咬定自己的工资高于合同上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就不怕被工地方告你恶意讨薪吗
这时,你可能会说要按照市场上同等岗位的工资来计算,那么,法律又会要求你拿出这方面的政策文件出来。如果换了是三年前,人社部门还每年就建筑行业的岗位工资提供工资指导价,那么如今的工资指导价已经将建筑业各工种排除在外了。
工人不服,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吧。这不,还真有工人去申请仲裁了。2013年一批在北京朝阳区某工地务工的建筑木工就与所在的建筑公司就工资争议提起了仲裁申请。我们随机抽取一人的裁决书来看我们的法律和职能部门是如何依法裁决的。
京朝劳仲字【2013】第10069号裁决书:本委认为,当事人有对自己主张举证的义务。何存宇(讨薪工人)虽主张其工资为270元/天,但就此仅提供了证人证言为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兴东建筑劳务公司不予认可,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50元/天,故本委对于何存宇关于工资标准270元/天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2号令)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遵守本市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本委确认何存宇的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64.37元/天(1400元÷21.75天)……
在这次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在提供这份假劳动合同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份由工人亲笔签字的零工工资领款表,上面清晰的显示工人被用人单位从包工队抽调出来打零工的工价是210元/天(8小时工作制),而工人则主张他们每天10多个小时,以8小时210元的工价计算,他们本应按照290元/天结算工资。但该劳动仲裁委员会宁肯依照一份假合同、以最低工资的标准判决工人工资,也不会依照这份真实的工资表来判赔工人工资。如果这只是一个劳动仲裁委事实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那么,在接下来法院一审、二审乃至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都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工人的讨薪请求做出判决。
当年一部看起来很美的《劳动合同法》已经从保护工人的政策转变为建筑业资本的逆袭工具。倘若市场成为一切资源的配置基础,倘若依法治国畸变为依“资本之法”治国,这不仅是法律的耻辱,更是对社会公正赤裸裸的侵害。
4、劳务分包延续至今已毫无价值可言,总包企业应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随着人口无障碍的自由流动以及信息通讯的日渐发达,如今的建筑劳务公司已不再承担输送劳动力的角色,完全成为一个比基层包工头还没有价值的皮囊。倘若说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还承担着为建筑工程垫资的责任,这也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在现实操作中,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很少垫资,或只垫资很少部分。一般工人日常的零花钱与伙食费都是基层包工头垫付。一些做扩大劳务分包的建筑劳务公司所使用的小型机械和辅材的租赁也是向租赁商赊账,待工程款拨付后给付。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垫资金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这在庞大的建筑业资金链条中微不足道。而它们的存在却使得原本由总包施工企业下拨给工人的工资遭到截留。
一位央企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对调研人员详细介绍了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支出所占的比例。这位项目经理所在的项目部在2013年底承接了国内一家著名房地产开发商数十万平方米的建筑施工项目。如今,该项目已经完成主体结构、二次结构与装修,如果不计入地价的因素,一平方米商品房的建筑成本为1700元,其中人工费不足20%,也就是300元左右,这一数字不足北京市2014年商品房均价的1%。这位项目经理介绍到,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才在建筑施工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由于与材料供应商有合约,材料款可待工程结束后偿还,即便现在开发商一直在拖欠工程款,但作为总包施工企业的他们仍旧可以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拨付劳务费。
2014年11月,由于北京召开APEC会议,北京的很多工地提前结束施工。这家总包施工企业项目部向在自己工地施工的几家劳务分包公司拨付了劳务费,要求劳务分包公司给工人结清工资。但其中一家劳务分包公司(为资质挂靠)在工地的负责人却将总包拨付的190万劳务费挪用,他从中抽取100万为自己买了一辆豪车,结果导致数个班组、数十名工人的数月工资没有了着落。因此,从APEC会议期间开始,这个总包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乃至总包公司总部天天有人拉条幅抗议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这位总包项目经理说起此事苦笑道:“现在工人学聪明了,他们知道如果拿不到工资,找包工头、找劳务公司都不如来找总包,总包就成了冤大头。”那我问他:“你们总包为何不直接给工人发放工资呢”这位总包项目经理回答说:“我们跟劳务分包企业有合同,我们负责拨款,他们负责发放工资。如果我们直接给工人发工资就显得越权了。但真正出现问题还得由总包先行代发工人工资,之后再找劳务分包公司协调解决。换到平时,这种情况下我们本可以放手不管,自然交由劳务分包公司来摆平工人,但现在是非常时期,APEC期间工人闹事,我们施工企业要承担政治责任,所以只有先把工人工资垫付了,打发工人回家。”
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的腐朽性与寄生性成为阻碍建筑业劳资关系正常化的最大毒瘤。或许,它现存的理由就是为总包施工企业规避劳动关系和给总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个权力寻租的机会罢了。然而,我们再仔细分析来看,随着建筑工人讨薪行动的冲击和职能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生产生活设施、工人生产生活的管理、工伤赔偿乃至工人讨薪的责任主体都成为总包施工单位,建筑劳务分包公司除了为建筑工人提供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之外,又承担了什么样的用工责任呢于是,建筑业劳务分包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总包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寻租与腐败创造空间和条件罢了。在建筑工程分包的过程中,每经过一层,下家都需将工程承包价的少则百分之几,多则百分之十几上缴给上家和工程监理。就在这种共生共腐的利益链条中,无论是工程质量还是工人工资都无法得到保障。
如今建筑业用工制度已经到了一个大洗牌的时代,包工头利润空间在下降,生存愈来愈艰难;建筑业劳务制度越来越没有价值可言。政府应趁此良机,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直接与工人订立劳动关系,让建筑业用工制度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倘若果真如此,建筑业虽仍难以保障按月发工资,但至少可以做到按季度足额发放工资。倘若政策再进一步杜绝垫资行为,建筑业农民工就完全可以做到与其他行业工人一样按月足额领酬了。
5、建筑工人讨薪维权全额结算比例仅为1/2,要求按月足额发工资比例仅1%
从讨薪的结算标准来看,“依照约定,全额结算”的比例仅为44.9%,即便加上“年底结清”的部分,也只有56.5%,可见,建筑工人即便经过讨薪行动,全额结算工资的比例也不高。甚至有8%的欠薪案例中,工人经过讨薪行动仍旧分文未获,倘若以人数来计算,这8%的分文未获的欠薪案例共涉及826人,占此次样本量工人总数的20%。
而从工人的讨薪节点来看,49.3%的案例是工人在自己班组工程结束之后讨薪。按月讨薪的案例仅有一起,占样本总量的比例仅为0.7%。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起按月讨薪的案例我们会发现,这批讨薪工人均来自广东省。由于广东省处于中国改革开放最前沿,珠三角大量的劳资斗争事件提升了广东籍农民工的权益意识,“八小时工作制”、“按月取酬”的意识观念已经深刻铭记在广东籍建筑业农民工心中。我们七年间在北京的建筑工地走访中发现,只有广东籍农民工有按月取酬的“特权”。在地产资本垫资的大背景下,广东籍农民工仍能用自己的行动赢得了自己应有的法律权利;虽然其人数不多,但仍为这个混沌行业的一缕清风。
建筑施工管理的简化,使得建筑业农民工直接对应总包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更加明晰;而总包施工企业也通过去除劳务分包、包工头等层层“剥皮”的环节,不仅简化了施工管理,而且总包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并让渡一部分利润改善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对于施工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工人的待遇好,工人会长期跟随项目部施工。固定工比例的提升,不仅让工程质量能够大大保障,而且减少了用工短期化所产生的诸多劳资纠纷。该项目部负责劳务的主管在广东籍工人“按月讨薪”事件发生后,曾经这样评价:“广东籍工人的行为虽然在很多老工人看来显得有些过分,但对于我们来讲,这是他们正当权益的主张,因为本来就应给工人按月足额结算工资。如果没有为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垫资行为,我们完全可以做到给所有工人按月足额结算工资。”
或许,有些职能部门会认为现在建筑工人年底结算工钱尚且困难,“按月足额结算工资”是不是目标定得太大了,农民工应该要接受年底结算工钱的现实。在此,我们仅为大家讲述2009年发生的两个案例,假若看完这两个案例,你还会以“双重标准”来看待工人结算工钱的周期吗
18元饭票逼死建筑女工
2009年春,江苏籍女工王岁巧与丈夫史硕宏一起来到北京海淀区北辰香麓建设工地做钢筋后台加工。一直到6月27日,夫妻两人已经在工地打工4个月了,公司没有发过工资,每月只发两三百元的生活费。6月27日,带班将工人借调到包工头的另外一个工地做工,当天中午,这家工地每人发放20元饭票作为工人的午餐费用。但轮到王岁巧和史硕宏领取饭票的时候,带班却只给了他们22元的饭票。史硕宏质问带班,为什么要少发18元,这位带班回答说饭票不够,晚上再给。当晚,吃完饭后,王岁巧去朝带班讨要少发的18元饭票,不仅没要到,反而遭到了羞辱和殴打。丈夫史硕宏看到回来后一直在哭的妻子,当即要找这位后勤主管讨个说法,结果却没找到人。第二天,妻子王岁巧没有吃饭,而是将两人仅剩下的一元钱给了史硕宏买了一份米饭吃。待史硕宏吃完饭回到宿舍时,发现妻子不见了。于是,他和工友们开始到处找,直到两天后,才在京密输水渠发现了妻子王岁巧的尸体。王岁巧自杀了……
毫无疑问,带班没有发够饭票引起的冲突中,死者王岁巧受到侮辱和人身伤害是她自杀的直接原因。但假若我们考虑到王岁巧的家庭情况——她的家里有一个老母亲和一个聋哑的哥哥需要养活,一儿一女需要她和丈夫打工挣钱来上大学和中学。她不可能因为受到侮辱而选择不去承担自己的家庭责任。但事实上,她的家庭压力在建筑业恶劣的劳资关系环境下被放大了。
35天不发一分钱,民工惨死地下室
潘金芳永远也忘记不了2009年北京的春天。当她连夜从湖北坐火车来到北京亿城·西山华府在建工地时,父亲潘志源留给她的只有一具冷冰冰的尸体。
2009年3月21日下午一点半,北京市海淀区亿城·西山华府的建筑工地上,57岁的潘志源在经过了18个小时的折磨后痛苦地死在了工地地下室宿舍里。死的时候,他身上只有一块五毛钱。
和潘志源一起打工的弟弟潘志胜介绍当时的情况说,“我们是干杂工的,这么大(大概四个拳头大小)的一个大锤,分给他一块大石头,今天必须砸完,不然今天就没有工钱。”
等到中午收工,潘志胜回到宿舍,发现哥哥潘志源在痛苦地抓着墙,喊他名字也没反应,潘志胜见情况不妙,就赶紧找班长要钱,班长不在。虽然工友们身上没钱,但他们也管不得那么多了,从工地直接找了辆推沙子的二轮胶皮车,把潘志源放到车里就往附近的医院跑。在医院里,潘志源被抢救了一个小时,最终也没能挽回生命。
这一切都发生得太突然了,但一切仿佛都是预设好了一样。
潘志源死了,家属来到工地讨要说法,劳务分包公司只同意给两万块钱,说这不是工亡,两万块钱只是公司出于人道的关怀。家属去到工伤主管部门投诉,得到的答复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才算工亡”。潘志源的弟弟与工伤科辩解说:“我哥哥在工作的时候已经感到胸口疼痛了,是硬撑到下班才回的宿舍。”那位工伤科的官员说:“那如果你们当初想要申报工亡的话,就不应让他回到宿舍去死。”……
在此,我们不想批判这位官员如何冷血,如何如此僵硬地使用工亡认定标准。我们要问的是,谁杀死了潘志源潘志源来到工地,每天11个小时的高强度劳动35天,却没有得一分钱工资或生活费。他所能够使用的只有劳务分包公司自制的餐票,饭票可以在老板开的餐厅里就餐,也可以在老板开的小卖部里买生活用品,当然价格都要高出工地外的水平。最后,餐票从工人工资中扣除。可是,遗憾的是,老板没有开工地医院、没有开工地医务室,潘志源有病不能医。如果潘志源能够按月领到工钱,他的病或许就能得到及时的治疗,他还会惨死在工地地下室吗
由于家属和志愿者的抗争,公司最终以六万元的赔偿结束了这起纠纷。但故事还没有结束,一个月后,劳务公司拿着潘志源的死亡证明从保险公司拿到了20万元意外死亡赔偿款。工地上的工人后来感叹道:“农民工就是烂命一条,连死都没卖个好价钱。”
在中国的建筑工地上,六千万的建筑业农民工,为了城市的建设他们正在流血流汗甚至付出生命。他们中有多少像王岁巧、潘志源这样的人,勤劳善良憨厚朴实,挑起一家人的重担,顶严寒冒酷暑,忍受恶劣的工作生活条件,辛辛苦苦就是为了挣点血汗钱。然而大大小小的黑心老板丧尽天良、泯灭人性,榨干他们每一滴血汗,甚至连他们的死都能够变成资本营利的工具。
如果可以按月足额结算工资,六千万建筑业农民工就不一定要在工地食堂吃着那些价格高昂但饭菜质量极差的伙食,他们的工钱也不会被劳务分包公司以饭票的形式支付,更不会因为饭票问题而去自杀。
如果可以按月足额结算工资,六千万建筑业农民工就不一定要住在工地简陋的工棚,而是可以租住一些条件更好的出租房,结婚者可以与他们的妻子相聚,不再忍受夫妻分离之苦,虽颠沛流离,但总算是一个家庭。
按月领酬,是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益。
6、劳动监察的无为与异化——“我是泥瓦匠,抹平就是本事”
从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各社会资源对农民工讨薪行为介入来看,作为劳动用工的主管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和各级劳动监察站的介入比例在各级公权力资源中是最高的,达到58.8%;其次为公安、综治办等维稳资源,所占比例为34.4%;作为建筑工地的主管部门,住建委及各级建管站介入的比例为24.4%;走仲裁诉讼程序和信访的比例均为13.7%;求助工会系统的比例最低,仅为2%。尤为瞩目的是,96.9%的讨薪案例都涉及工人自己在工地展开的维权行动。
而我们从各公权力资源的介入效果来看,介入频率最高的劳动监察职能部门,其介入有效性最高,但也仅为6.5%,远低于工人自己行动的有效性(57.2%)。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劳动监察部门介入的无效性也在各公权力资源中是最高的,达到27.5%。
“公安、综治办等维稳资源”,其介入的有效性为5.1%,在公权力资源的介入有效性上仅次于劳动监察职能部门。但同时,“公安、综治办等维稳资源”在介入中“打压维权”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达到13%。可见,讨薪农民工已经成为政府的维稳对象。
在此,我们重点分析作为劳动用工主要监察部门的各级劳动监察大队与监察站,在工地欠薪与工人讨薪的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劳资纠纷的日益增多,1993年劳动部发布《劳动监察规定》,根据该规定,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法律、拟定劳动标准、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察等。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条例》),以法规形式对劳动监察机构和人员、监察程序、监察对象和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监察与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就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专责受理范围。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接到农民工投诉后,劳动监察大队要进行调查,核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等;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仍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劳动监察大队就可以申请当地法院执行。
然而,《劳动监察条例》在建筑业领域付诸实施后却遭遇了异化。首先,劳动监察部门很少对建筑工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察,否则就不会出现像北京市这样,建筑业领域正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的可怜比例了。劳动合同无法落实,工人权益自然难以得到保障。于是,当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工地欠薪时,鲜有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遭到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劳动监察部门进入工地处理欠薪问题更多的是协调,但这种协调所有的结果都是要农民工降低自己的讨薪额度,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如果农民工坚持依照原有工资标准进行讨薪的话,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就会告诉农民工,如果你们不接受公司的结算标准,那么,你们就去劳动仲裁、去法院起诉,这事就不归他们管了。在本次调研的138起欠薪讨薪案例中,只有3起案例的涉事单位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然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却不是劳动监察部门,而是法院与住建部门。于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劳动监察职能部门从“监察”权力异化为“协调”,这里没有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只有公权力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甚至伙同资方打压工人的讨薪行为。
在2012年麦收期间,我们跟进调研了36起讨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传统的维权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在工人讨薪维权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小,甚至会站在公司这边发挥反作用(如贺松班组讨薪被刑拘一案)。而对于讨薪工人来讲,大家也不对劳动监察大队抱积极态度,选择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比例并不高。36起案例中,只有12起案例有牵涉到劳动监察大队,占案件总量的1/3,低于往年。而结果是,除邓怀洲案在欠薪工人邓怀洲告知公司要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为避免麻烦,通过与邓怀洲协商以原定工资八折结算工资使邓怀洲放弃维权外,其他11起劳动监察大队介入的维权案例中,劳动监察大队都是公司方的坚定支持者,或者推脱责任,或者联合公司打压工人。鉴于劳动监察大队的无为和异化,工人只有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他们无论是采取准暴力性的集体行动还是与项目部周旋协商,都是以他们自身行动为主的。在36起麦收讨薪案例中,有29起案例都是赖于工人自身的行动和坚持拿到的工钱。
从建筑工人进入工地签订劳动合同,到工人因工资拖欠而发生讨薪行为,这首尾两端都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但劳动监察部门由于在劳动合同签订环节的执法不力,导致欠薪多发,劳动监察员们不得不非常辛苦地赶去涉事工地“救火”、“抹平”,并将每年帮助农民工讨回多少多少欠薪作为自己的业绩。这就如同建筑工地的泥瓦匠,当自己砌筑水平不高的时候,墙面坑坑洼洼,那么为了好看,就要在抹灰的时候抹平。其实,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帮助农民工讨回多少万元的欠薪不是本事,真正的本事是让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一份正规合法的劳动合同,大幅度减少欠薪。因为不去“防火”,接下来的就只有“救火”了。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正视自己的身份与角色,在平时工作中就要加大对劳动合同的监察力度,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出现讨薪的工地进行严格执法——而不是协调,更不是以农民工没签合同为由伙同施工方逼迫工人接受最低工资。在农民工心目中,劳动监察部门的形象就是国家公权力的形象,假若农民工在出现欠薪时不去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那么这就意味着国家权力已经失去公信力。
7、九成农民工讨要欠薪无任何赔偿,三成讨薪工人遭到工地方涉黑报复
2014年春,两起重大的工地暴力欠薪案例成为全国“两会”不和谐的点缀。先是2014年3月6日,广西籍的21名农民工到中铁十五局某项目部讨要被拖欠半年的工钱,遭中铁十五局在半路上掩杀,农民工赵智明右腿大动脉被砍断当场毙命。如果这是一起悲剧的话,那么涉事单位的表态就显得让人无比厌恶了。中铁十五局一公司工会副主席赵永奇称:“中铁方面没有直接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我们给予家属18万元的一次性补偿。”时隔一月,4月7日凌晨5时,甘肃兰州一伙近300名穿着“警察”制服的不明身份人员与近百名社会人员持棍棒、器械,袭击了兰州军区五里铺某施工工地,造成至少70余名农民工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人重伤。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黑社会在干些什么。根据《法制晚报》记者对国内法院审理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发现,近一半的“黑老大”投身房地产业。公安大学黑社会问题研究专家武伯欣教授分析,黑老大热衷房地产,与房地产业利润高有关,同时,房地产行业容易遇到纠纷,对于黑老大来说,暴力成为他们的“优势”。此外房地产行业是“社会潜规则”最多的行业,政府官员有较大寻租空间,而黑社会老大起家后,热衷于与官员勾结,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资源”,可以帮其谋取他人难以得到的经济利益。而施工企业也愿意雇佣黑社会来帮忙自己摆平不听话的工人,地方政府在事件出来后也只是“息事宁人”而已。
涉黑,成了工地方在劳资纠纷中对待农民工的利器。
临近傍晚,李建华和几个工友正在工地附近一饭馆吃饭时,被突然闯进的四个手持砍刀和木棒的彪汉围殴砍杀。李建华躲闪不及,身体多处受伤。等工友们醒过神来反击时,四个家伙见势瞬即溜得无踪影了。经诊断,李建华左腋下至髋部的一刀伤缝合了30余针,右肘关节的骨头都被削去一公分多的一块,全身小刀伤有几处,被木棒打伤的有30多处。李建华被砍伤后的第三天,工人们在工地的威逼之下,依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完工资就被赶出了工地。受害人要求追查指使者,警察说要提供有效证据,之后便无下文。
如果说法治社会没有证据、事实不清不能定性而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同样发生在建筑工地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晰的暴力事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工人们打了110,警察到现场经过与工地管理者沟通,很轻描淡写地告诉工人,工资的事我们管不着,打伤的人送医院治好了再解决。然而,警方对于黑爪牙的行径却视为正常,避而不谈。工人们进不了生活区,便去到施工工地。工地保安这时增加了保卫力量,工人们经过几次努力想进入工地都被阻止。工人们打了几次110,但得到的都是敷衍搪塞。最后,工人们砸烂了进出工地关卡的刷卡机,冲进工地,击溃了强悍的保安队伍。警察接到工地的报警,很快就赶到现场,调取监控,抓到了带头冲撞工地关卡的工人,并要强行带走。这名警察故意将带头冲关卡的工人脖领口攥住狠劲地拧,那位带头工人被拧得已无法喘气,想反抗自救。这时,有工友用家乡方言告诉大家:“注意啦!你千万不要出手,这是警察在给你下套,好抓拍你袭警的镜头,你不要上当!”另一名工友跟上来,大喊,你们这样做我要投诉你们。结果,这位扯高气扬的人民警察满不在乎地把胸前的警牌号一亮:“看清楚了这警号,你能怎样!”这时,有工地管理者高声指使另外几名警察:“警察,你们把闹事的统统给我抓走!”很快,警方真的叫来了两辆囚车,还运来了十多个警察增援以形成对工人的威慑。
这时,我们的女志愿者机智地想到自己手机拍摄的工地围殴工人的视频,于是,她拿着手机走到警察面前,说:“你们先看看这个视频,再抓人好不好”工地方一见视频突然傻眼了,现场几个参与打人的人立马躲闪开来。这个视频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警方和工地方一下子态度缓和了下来,工地方负责人求饶道:“工资的事,好商量,好商量。”凌晨4点多钟,工人们终于拿到了几乎是用生命换来的工钱。
后来,两名被打伤的工人代表得到了劳务公司的一些赔偿,但涉黑的工地却没有遭到任何处罚。而那批打伤工人的黑爪牙,警方也以抓不到人为由而不了了之。
资本在扩张过程中,没有文明,而是充斥着暴力。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来到世间,每一个毛孔里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房地产业就是一个典型,君不见最暴利的房地产行业却存在着最严重的工资拖欠和工伤拒赔,乃至整个建筑工人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情况都远低于其他行业。难道这不是地产资本的一种暴力吗
四、结论与建议
结论:我们都在为暴利垫资,我们又都在为暴力买单
每到岁末年初,我们都会看到或听到建筑业农民工站到自己建好的高楼上,试图通过跳楼来讨要工钱,人们麻木地称之为“跳楼秀”。他们的这种跳楼行为不是“秀”,而是在用命搏他们的底线尊严。如果你没有进入到他们的生命故事之中,你无法理解人怎么可以会为18块钱的饭票而去死,你无法理解拖欠工资会让多少家庭分离,你也无法理解拖欠工资又让多少人过早地离去。那些上演“跳楼秀”的农民工们,在自己生存遭受威胁的时候,他们选择以伤害自己而不是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抗争,已经是对这个社会最大的宽容。
拖欠工资已成为赤裸裸的暴力行为。
那么,谁制造了暴力从报告中我们会发现,地产资本的暴利制造了暴力,政府、银行、建筑企业、劳务企业、大大小小的包工头、亿万农民工和亿万买得起房和买不起房的人都在为地产资本的暴利垫资,又都在遭受着地产资本的暴力。在地产霸权下,无人能够免受暴力的侵害。
那么,谁又在纵容暴力我们看到无论是在为地产资本扩张进行垫资的政府、银行和施工企业,还是建筑业包工制度下的层层食利者,都在纵容这种暴力的发生。尤其是本应担负起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劳动监察部门,他们自身角色的异化使得资方恣意妄为,明目张胆地戕害农民工的利益。
因此,欲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需重点从规范房地产市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和加强劳动合同监察三方面入手。
建议:
1、住建部门应强化对房地产市场投资的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杜绝房地产开发中的垫资施工行为。
2、改革现有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由现有“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变更为“所有建设单位应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为很多情况下,工资拖欠源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没有按时拨付工程款,而不是总包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工资。
3、改革现有的建筑用工制度,取消劳务分包,推动总包施工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4、落实“恶意欠薪罪”与“建筑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住建、工商、金融监管、公检法、工会等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戒机制。
5、劳动监察部门应摆正自身角色,从源头抓好建筑业劳动合同的监察工作,对建筑工地劳动合同的监管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在平时预防。可参考治安志愿者、交通协管和司法系统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参与模式,推动和培训大学生、社工、热心群众成为企业用工监察员。
6、工会系统应改变自身墨守成规与无为的角色,真正承担起组织工人、服务工人的职责,将农民工吸纳进建筑业行业性工会中来,以行业性工会的形式就建筑业用工状况与建筑商会或地产商会展开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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