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6年执行)
导读: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安徽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服务领域的价格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0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
2016年2月1日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