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1)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和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并不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举证证明,只要在申请参与分配的事实和理由中表达这个意思即可。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1)流程:提交申请书。如果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法院就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债权人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就可以。如果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如A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法院(该债权人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一般应当通过B法院向A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一般的流程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将参与分配申请书提交给B法院并附有执行依据,B法院给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做笔录,记录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据、金额、事实和理由等,B法院再向A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当然,稳妥起见,债权人可以即通过B法院向A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也直接向A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3、分配的顺序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所得价款首先要扣除执行费用(评估费等),然后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然后是普通债权。对于多个普通债权的分配方法和顺序,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但是为了鼓励债权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可以酌情给申请首封的债权人多分一些。
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了参与分配的申请,且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但是执行法院却没有依法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将执行所得财产进行分配,则属于执行行为违法,即便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本文所附案例即是此种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普通债权人的分配顺序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不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另查明,普陀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沪0107执恢186号恢复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7年3月4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另查明,2016年12月19日,郑某某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申请书》,载明郑某某申请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2017年1月13日,静安区法院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载明(2016)沪0106执4456号案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申请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请普陀法院依法分配。2017年3月17日,郑某某以EMS形式再次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
异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执异36号】郑某某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郑某某向普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涉案房产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所涉执行案件也已执行完毕。据此,普陀法院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裁定驳回郑某某的异议申请。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