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会议纪要裁判规则解读关于金融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专业文章洞察

2023年1月10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刘贵祥大法官撰文聚焦金融审判的理念、机制以及司法适用问题。网传版《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也随之而来,分为5章15个专题共129个条款,细述金融审判的共性问题、供应链金融、资产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民刑交叉等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注:金融审判会议纪要系列解读由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浩天研究院金融审判研究小组持续供稿。

小组成员由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全国董事局主席蒋琪牵头,北京合伙人王琪作为组长与浩天其他办公室合伙人共同组成。成员名单为(按照姓氏比划排名):王琪、田大鹏、任永东、孙艺茹、孙超、牟菲、李明乐、陈亚、姚约茜、蒋琪。

目录

一、金融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的规范基础

(一)金融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处理程序选择的规范基础

(二)金融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退赔追缴处理问题的规范基础

二、《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金融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的规制思路与亮点

(一)金融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中的程序选择

(二)金融纠纷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

(三)金融纠纷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刑事追缴退赔与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

三、关于金融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的思考与刍议

(一)设立民事程序重启或恢复制度

(二)细化对同一事实审查标准

(三)构设民刑交叉领域证据采纳制度

前言

关于我国金融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的程序处理方式,从历史演进来看,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规范性文件:

1979年出台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认为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民事案件通过调查审理,发现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刑事附带民事或先刑事后民事处理[1]”。此规定,为后来我国民刑交叉领域程序选择的先刑后民原则奠定了基调。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2]。”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即时移送的通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以下简称"《经济案件民刑交叉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在《九民纪要》颁布之前,基本上都在延续贯彻着先刑后民的程序选择原则。而在涉众型刑事犯罪领域,出于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的角度,先刑后民一直是无可争议的程序选择方式。而《九民纪要》第128条却较为系统地首次阐释了民刑并行(分别审理)的处置方式。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确立了刑事追缴、退赔的刑事法律基础;第三十六条确立了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原则[5]。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6]。第四百三十八条、四百四十四条、四百四十四条[7]分别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制。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8]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10]。

《九民纪要》第129条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1.强调对“同一事实”的认定

本纪要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的,可以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依法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同一事实的判断逻辑有:一是主体相同,二是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

本纪要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主要是指民事案件据以认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事实,与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基本相同。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在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从《电脑设备租赁协议》形式上看,协议没有具体落款日期,在内容上也体现不出与本案售后回租业务的关联性。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于案涉事实可以清楚查明,无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且大众公司在庭上亦已明确,若其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获得的民事退赃或者赔偿等权益与本案合同权益相冲突,对太平洋保险的诉请全部在本案中主张,由太平洋保险理赔后,将刑事权利让渡给太平洋保险,由太平洋保险自行行使;对众海公司的诉请,与对太平洋保险的诉请不重复的部分,仅在本案中主张,如果同刑事案件中的财产权益存在冲突,则放弃刑事案件中的权益,故本案继续审理无任何程序或实体障碍。对于太平洋保险提出对《电脑设备租赁协议》中涉案网吧印章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同本案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关,不予准许。

本纪要列举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正常订立贷款合同后采取欺诈手段拒不还贷,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违约事实的认定,不受合同履行过程中诈骗犯罪的影响,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纠纷可继续审理。”

2.民刑交叉程序选择

(1)刑事吸收民事的程序适用

本纪要第119条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本纪要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刑事程序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曹一、李玉珍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11]中,最高法认为“瑞熠公司就案涉合同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陈塘庄派出所报案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虽然已经立案侦查,但是并没有就所立刑事案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受诉法院也没有在审查中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证据而得出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结论,本案并不具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条件。原审仅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为由,认定本案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曹一、李玉珍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上述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公安机关虽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但并非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本纪要并未将上述判决中的“所立刑事案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情形纳入本纪要的规制范围,在此问题的判断上仍有讨论的余地。

第二,本纪要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尚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告知当事人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在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681号银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时,胡冰所涉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案涉借款又与该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银河融资租赁的起诉,并无不当。然而,该刑事案件现已审结,本案事实发生新的变化,本案应由一审法院针对案涉法律关系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本纪要认为,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未就民事部分进行处理的,应当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予支持部分提起的诉讼除外。刑事退赔不能填补被害人的损失的,应向被害人释明执行不能等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被害人坚持起诉的,可以予以受理。

本纪要认为,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12]规定处理。在(2023)于忠涛与李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辽08民终1477号)中,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虽被上诉人就本案已向营口市鲅鱼圈区XX扫黑大队报案,但XX一直在核查线索中,至今并未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实体审理。

(2)“刑民并行”程序适用、协调与例外

本纪要第122条对“刑民并行”情形中的“先刑后民”情形的进行了特别说明。在刑事与民事案件分别审理的过程中,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必须以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13]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第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民事案件查清基本事实的,如存款人所持存单与银行记账不符,且存在额外获取高息行为,存款人是否与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共谋这一事实,民事案件难以查清的应当中止审理。本条规制非常细致,特别说明了针对额外高息与共谋。

《会议纪要》在该部分重点说明了犯罪与违法无效、背俗无效、恶意串通无效的衔接以及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效力。

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构成犯罪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裁判观点,既不利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刑法目的,也不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专门明确:“借贷双方构成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是刑法和民法共同的立法精神。在价值导向上,人民法院对涉犯罪合同效力的认定,要正确适用法律,防止违法犯罪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获利,防止民事裁判对守法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本纪要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犯罪的合同效力,依法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部分加以认定,重点审查是否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1.犯罪与违法无效

本纪要第124条对犯罪与违法无效的衔接作出了规制,本纪要认为任何犯罪都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涉及犯罪的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第三,合同标的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如买卖假币合同。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一般不应以合同当事人构成犯罪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特别要注意的是,民法对合同效力的评价主要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履行中一方或双方违法犯罪不应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履行中的违法犯罪问题由合同解除解决。比如,持卡人正常使用信用卡多年,后因恶意透支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的,不能以此认定之前订立的信用卡合同无效;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订立后为促使银行尽快放款而行贿构成犯罪的,不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犯罪与背俗无效

关于犯罪与背俗无效的衔接,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合同主体构成犯罪并不当然表示订立合同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或是善良风俗的。在某领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判断某一下位规则是否构成公共秩序时,应当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两个方面考察。[19]本纪要125条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背俗无效规则引致的是更为抽象的法律原则乃至法外道德,其较之于违法无效规则更加抽象和具有不确定性。根据民法原理,只有不存在强制性规范、无法适用违法无效规则时,才考虑适用背俗无效的规则。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绝不能把合同主体构成犯罪与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划等号,而要根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所构成罪名的立法目的以及犯罪与合同的关系,审慎加以认定。本条的立意还是从民事事实与刑事事实的角度来判断是否刑事犯罪会影响合同效力。

3.犯罪与恶意串通无效

本纪要第126条认为,在合同各方均构成犯罪且通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恶意串通,因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具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要件,因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应依法区别对待以下情形:

第一,在合同订立时,合同一方仅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务代理人个人构成犯罪而单位未构成犯罪的,不应认定单位与实施犯罪的合同相对方构成恶意串通而宣告合同无效。比如,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借款人构成行贿罪,人民法院不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认定贷款合同无效,而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判令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向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又如,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对外担保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即使其与被担保人构成恶意串通,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断公司对外合同的效力。

第二,在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各方恶意串通构成犯罪的,不影响之前订立的合同效力。如在金融借款合同订立后,借款人通过行贿与银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形成虚假不良贷款并致使银行核销贷款的,该犯罪行为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效力。

其次,陶崇军涉嫌犯罪不影响合同效力问题。第一,有无恶意串通骗保。公安机关并未发现借款人工作人员与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工作人员涉嫌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工作人员与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事实。第二,从本案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对于一方以合同诈骗为目的的签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但是不请求撤销的,合同仍应按有效对待处理。本案民事案件的处理与陶崇军涉嫌骗取贷款犯罪有交叉,陶崇军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犯罪,是否承担刑事处罚,并不能因此免除各当事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应相应扣减通过刑事案件的追赃而取得的返还资金。

再次,抵押经登记和保证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抵押和保证有效本案抵押物的房产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名车广场,名车广场经股东会决议将其予以抵押系有权处分,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及涉及的不动产抵押权合法有效。案涉当时的法律依据《物权法》及现在的《民法典》(以下简称"<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物权法")都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登记制度。本案保证人刘平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在《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可以认定其向大连银行沈阳分行签署的《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

综上,名车广场和刘平平主张被骗提供担保,依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卡福来公司骗取名车广场、刘平平提供担保,名车广场系“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大连银行沈阳分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名车广场被骗提供担保。本案从资金流向看,卡福来公司没有实际使用贷款,案涉贷款全部转入陶崇军控制的公司和其个人账户,且根据名车广场提交的新证据,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存在贷前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合规等违规问题,陶崇军与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原行长于某达来往密切,陶崇军控制的军丰物资公司在该行有拖欠的旧贷。但是根据上述情况,并不足以认定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卡福来公司、陶崇军恶意串通骗取名车广场、刘平平提供担保,或者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名车广场、刘平平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

4.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效力

担保人以主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总之,既不能一概认定合同因犯罪而无效,也不能一概认定合同有效,而应该根据量变到质变的原理,从违法性程度和保护刑事被害人两个维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合同主体构成犯罪与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划等号,而要根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所构成罪名的立法目的以及犯罪与合同的关系,审慎加以认定。

本纪要认为刑事追缴退赔分两种情况:一是追缴犯罪分子一切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二是追缴犯罪分子包括合法财产在内各类财产退赔被害人。刑事追缴退赔旨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追缴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符合基本法理。如仅限于违法所得,在不足以填补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必然引发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与“同一事实”情况下刑事追赃退赔程序吸收民事程序的制度设计不符。刑事追缴退赔在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可避免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好赃款赃物追缴退赔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1.“刑民并行”的退赔追缴程序协调

本纪要第121条所述针对其内容主要围绕退赔追缴内容展开,故本文将此部分移至本部分讨论。本纪要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时,为避免民事和刑事裁判发生冲突,需重点把握以下方面:(1)民事生效裁判作出前,生效刑事判决已判令追缴退赔的,无论是否实际执行,民事判决一般均应在判项中扣除受害债权人在刑事判决认定的退赔部分;民事生效裁判作出时刑事案件尚未终审的,亦应在判项中写明刑事退赔部分予以扣除,以便于执行程序中合并执行;(2)刑事裁判的追缴退赔部分与民事裁判就同一标的物的归属出现矛盾的,如刑事判决认定标的物应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而民事判决判令将标的物交付给案外买受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外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刑事和民事裁判一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纪要为处理金融纠纷民刑交叉财产处置留有了余地,通过合并执行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补足,可以对民事审判起到促进作用,民事审理法官不必因判项数额问题而困扰从而将本应正常推进的民事程序放缓。

2.关于赃款追缴与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

3.关于赃物追缴与善意取得

本纪要第129条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对无权处分作出的例外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为行为人合法占有情况下的无权处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表明对行为人非法占有情况下的无权处分,排除受让人善意取得。犯罪分子对赃物的转让,显属非法占有情况下的无权处分,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法不适用善意取得。

为依法解决好刑事被害人与第三人就特定赃物的权利冲突,人民法院在赃物追缴时应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精神,按下列情形处理:(1)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仅用于上缴国库而无须退赔被害人的,对第三人合法受让的赃物不予追缴;(2)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仅用于赔偿被害人一般损失,而不是向该赃物享有物权的被害人予以返还的,对第三人合法受让的赃物不予追缴;(3)被害人就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物请求第三人返还的,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构造民刑交叉领域证据采纳制度

结语

本纪要在金融纠纷民刑交叉领域的程序选择原则上,着重于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作为程序选择出发点和落脚地。在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上,本纪要主张基于民法和刑法共同的立法精神,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人民法院对涉犯罪合同效力的认定,要树立正确适用法律,防止违法犯罪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获利,防止民事裁判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的价值导向。关于刑事追缴退赔与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需要在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好赃款赃物追缴退赔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注】

[1]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1996年12月31日废止)第六条裁判6提到“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民事案件通过调查审理,发现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刑事附带民事或先刑事后民事处理”。

[2]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

[3]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即时移送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7]《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第四百四十四条:……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第四百四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年3月6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0]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11]参见(2020)最高法民再247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14]参见(2019)苏01民终657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5]参见(2018)浙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6]参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宝珠等合同纠纷,(2020)京0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7]参见(2021)豫民申4686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8]参见(2014)民申字第170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19]参见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杉浦某某与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2018)沪74民初585号,上海金融法院。

[20]参见最高院经典案例,辽宁一号名车广场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96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1]参见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凌贤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7号,最高人民法院。

[22]王新:《刑民交叉程序选择的困境与完善》,《公安学研究》,2023,6(04)。

[23]参见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再13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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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中止申请书人的责任,合法公正的'审理本案,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https://www.jy135.com/shenqingshu/907735.html
2.中止审理申请书怎么写及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止审理申请书怎么写?上述即申请书书写的一般格式。但由于诉讼案件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其相关规定也会有所区别,在书写中止申请书一定要注明理由与原因,以避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影响审理的进行。因此小编建议书写时可于律图网站咨询律师https://www.64365.com/zs/71046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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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止审理申请书(共6篇)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法院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2xxx〕粤xx法民xx终字第xxx号案件审理。 第4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出生年月及住址详见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恳求贵https://wenku.baidu.com/view/9b09102b15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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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法律文书申请人认为上述两个案件系由同一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系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两案应合并审理。但因前案已开庭完毕,因此后案应以前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前案(案号:)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中止审理 号一案,望予以裁准为盼。 申请人:XXXXXX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http://wenshu.110.com/wenshu_7765.html
11.全国2020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00243真题自考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5.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是 A.甲在一起案件中申请审判长回避的情形 https://www.xuesai.cn/zikao/221746.html
12.中止审理申请书8篇范文.docx既然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则本案就应中间止审理。 此致 法院 申请人: 日期: 中止审理申请书(七):申请人:山东省XXXX局 地点:济南市X号 负责人:王HB职务:局长申请事项 恳求依法中止审理HT房地产有限企业诉山东省XXXX局税务行政决定一案。事实与原因 https://www.taodocs.com/p-716371111.html
13.案恢复审理要下裁定书吗(民事案件恢复诉讼需裁定吗)一、案恢复审理要下裁定书吗 中止审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的,是不用民事裁定的,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法院会主动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http://www.tieqiaolawyer.com/laodonggongshang/7419.html
14.中止审理申请书刑事优先于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zhangyaowei197@sohu.com)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xx,该社主任。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告李xx诉申请人存单纠纷一案所涉存单,系姬xx、杨xx二人以诈骗钱财为 中止https://china.findlaw.cn/bianhu/bianhuzhinan/shenpanjieduan/zzsl/15427.html?zzaqkey=2060868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