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
一、《民诉法解释》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为目标,全面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一是突出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民诉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举证责任期限、专家辅助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再审检察建议等民事诉讼新制度,细化了程序规范,增强了操作性,确保这些新制度能够顺利落地,全面实施,发挥作用。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针对民事审判和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进行解释。《民诉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理解、不一致的做法或者冲突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解释。三是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对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争议较大、司法实践经验不成熟的内容,原则上不作规定,凡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内容,均作了补充、修改或者删除。
二、《民诉法解释》全面汇聚全国法院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周强院长等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态度做好起草工作,务必确保文稿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召开五次会议对《民诉法解释》稿进行认真讨论和全面审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多次对《民诉法解释》中新设有关制度、新增加条文进行逐条推敲和修改。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奚晓明同志、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同志具体负责主持起草小组的工作,为制定《民诉法解释》做出了突出贡献。
总之,《民诉法解释》的制定过程,是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动员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实施问题的过程,是全面总结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积极探索解决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的过程,也是推动全国法院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
三、《民诉法解释》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
四、《民诉法解释》较好解决了民诉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民诉法解释》内容丰富,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是人民法院做好民事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为重要契机,切实规范民事审判和执行行为,全面提升民事诉讼水平,确保实现民事诉讼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诉权,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权利,是实现和维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诉法解释》的基本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一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二是增加规定保护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的权利;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程序作出细化规定;六是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保障;七是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八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发扬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判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推进司法公开的“三大平台”,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司法公开的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同时,作为与《民诉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修改完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民诉法解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作出了细化规定。
(四)完善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民诉法修改决定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诉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新规定:一是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对逾期举证责任及其后果作出分情形、分层次予以处罚的规定;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外,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五)提高民事诉讼效率
(六)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既是立法的要求,也是进行民事诉讼必须坚守的底线之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制度。《民诉法解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有关审判实践,对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单列一章细化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具体程序,为公益诉讼提供程序保障;二是明确规定对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依职权直接处理;三是对于民事诉讼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四是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如自认、撤诉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要主动审查并保护;五是增加规定当事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制裁;六是人民法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不予承认或者执行。
(八)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民诉法解释》已经发布实施,能不能用好这部司法解释,关键在于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希望全国法院特别是广大从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切实把认真学习和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努力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新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是为序。
2015年2月8日
沈德咏主编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中共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