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勇敢向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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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01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向家暴说不?
作者/刘敏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张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随后快速坠入爱河,半年后闪婚。婚后初期双方相敬如宾,随后双方了解越来越多,张某偶然知晓王某婚前做过流产手术后,性情大变并开始不断对王某实施辱骂、威胁、殴打的行为,王某身心均受到严重伤害。2015年2月18日,孩子张小某出生。王某因考虑到孩子的未来,对和张某离婚一事还有些许犹豫,但在张某扬言要杀死她和父母后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2016年3月28日开庭审判时,张某为拖延诉讼在诉讼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休庭间隙,抓住王某并意图再次伤害,我方趁张某施行此暴行时当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处理结果】
一、禁止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实施家庭暴力;
三、禁止被告张某在原告王某住所及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
【律师解读】
王某下定决心想要离婚时经朋友介绍选择了我们律师团队,她的诉求是帮助她远离张某的家暴、离婚和争取孩子抚养权。
当我们在了解案情后发现王某正承受着张某持续性家暴,并已经造成王某及其家人身心上的严重伤害,但证据不足以追究对方的虐待罪。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快速将王某从家暴中解救出来并能成功离婚。
一、何为“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部法律具体解释了家暴含义以及规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同样属于家暴的手段,且不以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作为构成要件,只要家暴方实施了侵害受害方身体和精神的行为即可。本案中,张某对王某实施了经常性辱骂、威胁及殴打等一系列侵犯身心健康的行为,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家暴”行为。
值得欣慰的是,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形式,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二、如何快速脱离家暴行为?
承接此案件时《反家庭暴力法》刚实施不到一个星期,得益于我们律师团队及时更新法律规定的好习惯,在接受王某案件后便依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在离婚诉讼第一次开庭时准备提出,由于张某故意拖延诉讼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法庭庭审中止。张某当庭意欲向王某施暴时,法官亲眼目睹张某存在严重的家暴行为,我方随即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也立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名副其实为张某的“紧箍咒”。因此诉讼期间其再也不敢对王某施暴,也避免王某再次受到张某的伤害。
每一起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却都关乎着当事人的人生安全,需要运用符合案情及紧急事态时的综合反应。本案有效综合了当事人的个体情况,将心理辅导和法律、谈判专业服务融为一体。动态评估案件可达的预期、抓住案情本质、帮涉事各方理清应该解决什么问题。从而创造有利因素,有效把握好办案过程中有利时机,高效聚焦案件本身,最终通过法院裁判得以证明。
综上,案件因管辖权异议移送至某区人民法院后,根据案件情况首次诉讼就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王某抚养,并由张某向王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