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鞠晓钟自己讲,他根本不适合做律师,也没有做律师的潜质,只是这么多年养成了做律师的习惯而已。
个人简介
一、从农村走出来,是时代给予的机遇,是新政策的既得利益者。没有想过做律师,却最终成了一名律师。
鞠晓钟,在读大学期间就称老鞠,现在仍然称老鞠,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江西临川人。农民出身,在农村一直待到高中毕业,读大学时才真正进城,算半个城里人。当然,如果不是因为改革开放,政策放开,鞠晓钟估计是走不出农村的。
鞠晓钟律师小时候在农村时,夏天捏着锅巴边走边吃去上学,初冬季节用空心草杆子吸茶树上的花蜜,估计这就是那时候最甜的零食了。
二、工匠律师,强调律师要有工匠精神
对于律师,鞠晓钟有着自己的理解。鞠晓钟律师认为,根据某个方面分类,律师有三种类型,即红顶律师、勾兑律师和技术派律师。
红顶律师,这类律师具有深厚的甚至是隐蔽的资源,主要以不可知的能量来承接、经办业务。他们往往待在一些小规模所,为的就是不引人注目。这种律师可远观而不可效仿矣。勾兑律师,就是不太喜欢钻研业务技术,主要以利益勾兑的方法来承接、经办业务的律师。这种类型的律师以前较多,但现在仍然存在,有时还蛮吃香。技术派律师,就是既无红顶背景,又不擅于利益勾兑,只能凭借其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和业务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红顶律师和勾兑律师“长袖善舞”的空间会变小,但仍然会长期存在,而能够做到这样的毕竟不是很多人,更多的律师还必须要走技术路线,更多的当事人也将选择专业能力更胜一筹的技术派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当然,技术派律师也可分为很多类。比如完全从底层做起来的“草根律师”,提供某一专业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等。显然,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渐成熟,未来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因此,具有专业领域法律知识储备的“技术派律师”将更容易得到客户的青睐。
鞠晓钟律师一直强调,做律师,一定要做技术派律师,这样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律师行业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他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这可能是源于他曾经是一位工程师,将做技术工程的精神带到了法律服务领域,用于律师的工作中。虽然对现在律师行业的小年轻的不努力不勤奋无可奈何,但他总是用自己的言行来带动自己的律师团队,让团队每一个人都牢记要做技术派律师,要严谨细致,要有工匠精神。他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团队每一个律师都能够独当一面,成为律师行业传承中的“工匠”。
鞠晓钟律师很严谨,很细致。不仅体现在他自己工作上严谨细致,而且对团队出具的材料、文书的要求也非常严谨和细致。他常常对自己团队的实习律师追忆他当年刚入行做实习律师的时候,一份文书至少要改了好几遍确认没有问题了才敢发给当事人。在团队讲课学习的时候,他经常讲的一句话就是,法律文书是一个律师的门面,当事人信不信任你,当事人的第一印象肯定是对你拿出手的法律文书的感观。一个律师,如果连法律文书都写不好,做不到严谨细致,那你肯定做不好律师,至少做不好一个专业律师。
鞠晓钟律师就是这样,不单对自己严格,对团队的每一个人要求也很严格。他总说,我们律师做业务,其实和工匠做工是一样的。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靠法律服务“手艺”吃饭,工匠靠自己的手艺吃饭。一个律师也好,一个工匠也好。其社会价值,其社会地位不是靠自己说出来或者吹出来的,是要落实到实实在在的手艺上来的,使用者对你制作出来的产品实实在在的体验才是你真正的价值所在。
一个工匠的失败因为其手艺不精,不精就会饿死;而一个律师的失败是因为其专业不合格,不能给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终将被律师这个行业淘汰。现代社会竞争如此激烈,律师不提高自己,不好好雕琢自己的专业能力水平,那就避免不了被淘汰的命运。因此,要时刻谨记做律师一定要做一个工匠律师,时刻告诫自己要有工匠精神。而德国的工程师精神就是我们应该学习的,其工程工艺也是法律服务时值得借鉴的。
三、传承,对年轻人的言传身教
鞠晓钟律师曾经培养的年轻律师都说,当年跟着老师的时候,无论什么案子,刑案也好,民案也好,诉讼业务也好,非诉业务也好,他都是亲自带着他们,从接待当事人、分析案情、确定服务方案、修改法律文书,步步传授,点滴纠正,所以进步很快。现在鞠晓钟律师培养的年轻律师,都学到了他的严谨细致,也学到了自己独当一面的业务能力。鞠晓钟律师最早带的一批年轻律师当中,有些已经开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在江西律师行业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新带的律师也有的成为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江西省律师界的青年才俊;现在带的年轻律师,在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也已成为业务骨干,在南昌律师届已经是小有名气。
四、致力于开拓,吃了螃蟹,搅动了江西律师行业法律服务市场,促进了江西律师的发展。
鞠晓钟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类型(仅对本地方而言):
一是外来的品牌律所。这种律所一般是外地的品牌律所在本地成立的分所。因其具有一定品牌效应,所以能够赢得本地部分律师和当事人的青睐。外来品牌律所的另一个优势,就是其在各地都设立了分所,因而可以拥有更多的平台资源,有更多的跨区域合作机会,可以更迅速地承接和办理新型业务。
二是本地的老牌强所(其实并不老)。这种律所一般在本地成立多年,拥有较多的本地知名律师和深厚资源。老牌强所之所以在本地根深蒂固,在于这些律所在当地还有着深厚的人脉关系。有的律所本身就是从以前的国有律所演化而来的,有的律所合伙人还曾经有半官方背景。当然还有地方主官的保护观念。
三是本地的小规模律所。除了老牌强所之外,本地还存在众多小规模律所。这些律所律师人数不多,业绩创收也不高。但这些律所还有相当大的市场,会一直存在。因为每个所都有一个或几个“顶梁柱”,只要这些“顶梁柱”还在,这些小规模律所便会一直存在。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品牌所规模所会进驻本地,对本地老牌强所和本地小规模律所造成的影响会越来越大。据悉,最近南昌的某老牌大所基于某种考虑也准备改头换面,变更为外来品牌的门头。
当然,鞠晓钟律师认为,在一段时期内,本地老牌强所因为实力较强,根深蒂固,外来品牌所规模所短期内对其诉讼业务不会有剧烈的影响。但是,在某些非诉业务领域老牌强所的市场被大幅度瓜分,尤其在新型业务领域,老牌强所的竞争力几乎无法与外来品牌所规模所抗衡,大概与本地的小规模律所没有太大区别了。而本地小规模所受到的挤压将是巨大的,同时又是无形的,不知不觉的,鞠晓钟律师比喻为“温水煮青蛙”。
在律师人才方面。老牌强所因为固化的机制和利益,后起之秀无法突破律所的天花板,在外来品牌所规模所进驻之前,要么升级为二级合伙人(到顶),要么另起炉灶成立一个小所再慢慢发展,但无论如何,对年轻优秀律师都不是理想的选择。外来品牌所规模所进驻之后,这些碰到天花板的律师会因外来品牌所规模所的吸引而出走。一些小规模所的有想法的律师也会为了寻求更好的平台而转所。所以,在人才方面,外来品牌所规模所对本地大小所都会形成冲击。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一些老牌强所现在正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阻止律师转所。
不过,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和律师的相对独立性,只要律师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律师的客户基础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小规模律所也不会因外来品牌所规模所的进驻而消亡,而是会长期存在,并且有一大批律师宁愿在小规模所执业,当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成本。
本地老牌强所也好,小规模所也好,即使会长期存在,并不是指具体的某个所长期存在,而是指不断地消亡又不断地出生。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到现在,近三十年,兴兴亡亡,基本都无法摆脱一个宿命:“人老所垮”。即随着第一代合伙人的老去,律所基本也就垮了,没有传承,因为没有值得传承的东西,也没有合理的科学的传承机制。鞠晓钟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已经见证了一批律所“人老所垮”,且这种现象仍在继续。
还有一种现象,即“挂靠的”外来品牌所规模所。也就是律所人、财、物都是本地合伙人的,品牌是总部的,分所独立核算。这种律所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本地的老牌强所,同样存在天花板问题,年轻的优秀的律师也不易晋升,未来随着第一代合伙人的老去,如何传承也会成为一个难题,同样可能会改弦更张。
正是因为对律所的清晰认识,鞠晓钟律师是最早想到并做到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律师。他认为,把外面的律所引进来,本地的律师才能走出去,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才会越来越大,才能走的出去,才能将律所越做越大,越做越强。
五、其实不适合做律师,只是做习惯了而已。
对话鞠晓钟:律师之路,路漫漫其修远兮,
到哪里去求索?
(1)问:听说您对律师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角色定位,能具体谈一谈吗?
答:律师的二种角色定位
我认为,律师的角色定位有二种:“谋士”,“法师”。
1、法师。法律法律,律师为什么不称“法师”而称“律师”。答案有很多,也很复杂深奥。其实我们可以做一个朴素的理解:律师的“律”是指自律,律师要在规则范围内行事;法师的“法”则是指方法,只要能够达到目的,什么办法都可以用。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在遇到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往往希望律师是“法师”,管他三七二十一,不择手段达到目的。有些律师也往往愿意充当这种角色,有时还蛮有成就感。这可以解决眼前的问题,却不能长久。
2、谋士。我认为律师的最好定位是“谋士”。谋士是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排忧解难的人。律师不仅要解决眼前的问题,还要谋划未来,防患于未然。如果定位为谋士或者说“门客”,那律师的历史就悠久得不得了啦!从夏商开始,有明确记载的也在西周。谋士与律师,一般而言有一定的共性,比如人身信赖关系。所以,把律师定位为谋士是有悠久的历史根源的。况且,谋士对当事人的作用更大,也更能获得当事人信任,但对律师的要求更高,知识和技能要求更全面,所以做谋士的律师一定会有更大的舞台。
(2)问:在外来品牌所和本地律所执业的区别,能简单讲一下不?
答:可以举一个例子。大概2000年初,一家北京公司到南昌购买一处房产,请了北京的一位律师。我代理南昌的公司。双方谈判签合同,我收费2000一份合同,对方律师按小时收费,500元一小时,从北京上飞机开始到北京下飞机结束,每天按8小时计算,另外再按合同标的0.5%收费,我当时算了1一下,北京律师收费大概5万多。双方律师工作基本差不多,收费天壤之别。当时我是非常惊讶的,还有这种收费方式。
(3)问:从业近二十年,你遇见过什么有意思的案子,能给我们讲一讲吗?
答:某县的综治办主任贪污案,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子。
2008年5月27日,江西省某集团公司将下属化工厂破产改制后的房屋以及土地以1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镇人民政府。2008年9月10日,镇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县人民政府,并根据县政府的批示,陆续处置了部分土地和房产,余留部分零散房屋56间和工业用地2亩一直闲置。
上述房地产买下后,五被告人(包括周某)一直出租经营,但实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为明确各自的股份,五被告人签订内部协议约定:郭某、祝某、李某各占10%,聂某占30%、周某以案外人郑秋平名义占股40%,后因群众上访,该协议被销毁。
2013年上半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化工厂实施棚户区改造,因棚户区属镇居委会辖区,随后镇政府委托居委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具体从事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要求居委会配合做好帮扶。被告人聂某、郭某、祝某、李某四人正是居委会成员,均被安排到帮扶工作组,全程参与拆迁安置工作。在此过程中,聂某、祝某、郭某、李某得知其合伙购买的化工厂的闲置56间房屋中有11间旧房和部分杂物间属于此次改造范围,但拆迁后选安置房签协议时须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权属证书的,需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权属证明,则可获得选安置房的资格。因五被告人合伙购买的房产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申报拆迁安置房时,五被告人便将此次被拆迁范围的11间房屋分别卖给可靠的10名亲友,然后以买受人(10名亲友)的名义申报安置房。五被告人各自经手共缴纳安置房的差额补偿款共计445199元,同时获得杂物间拆迁补偿和搬迁奖励共46411元。后经评估,所获得的安置房屋及杂间价值500多万元)。
经群众举报,聂某等人被立案侦查,后以贪污罪被诉至法院。
这个案件原来一直有律师。移送法院后,家属找到我,我本能地回复: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现在检察院的人水平都很高。家属还是要求我看看,我于是阅卷,阅卷后我认为是一个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被告人无罪。我约庭长交换意见,庭长说:“你们这些律师,拿到案子就是无罪,哪里有那么多无罪案件哟!”半个小时后,庭长靠在椅背上的身子慢慢地探到了桌面上,看着我说:“你找分管副院长聊一下吧,他是刑法学博士,你也回头好好看看案卷。”
后来,这个案件多次退回检察院。后来实在退无可退,便开庭。庭后,庭长让其他律师离开,留下我。他俯向审判桌,探着身子很真诚的问坐在辩护席的我:“鞠律师,你抛开辩护人的身份,凭良心说,他们到底有没有罪?”
法院审委会开会,认定无罪。检察院不同意……,后来,控辩审三方达成交易,贪污近500万元,互不追究,缓刑释放,因为被告人实在不愿意在看守所待下去了,宁愿不要公职,出去做生意。
这个案件,律师的民法知识可以很好地用于为被告人辩护。所以,刑事律师,民法基本功也非常重要。本案中,检察机关未能有效甄别其中的区别和差异,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交错叠加在一起,造成案件错综复杂,致使该案罪与非罪的认定有误。
本案中,被告人购买土地及房屋的行为和房屋拆迁补偿申报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因为被告人购买土地及房屋时并不知道会拆迁。且购买旧房屋的行为虽然招投标造假,但不构成贪污(其他罪名也不构成)。在没有被其他人主张权利或双方的买卖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无效之前,被告人则对已购买的旧房屋享有相应权利。
被告人既然对旧房屋享有权利,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则有权获得安置或补偿。被告人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同其他被拆迁人同样的权利。至于被告人通过其他亲友的名义来获取安置房补偿,只是获取方法的问题,不可否认其实体权利的存在。更不能因其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否定他们作为拆迁户获得补偿的资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偿款,构成贪污罪,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他们拆迁户的身份,所以指控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4)问:听说您还代理过一个非常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原南昌大学党委书记周某贪污受贿案,能具体谈一下吗?
其中一个去向:周将受贿的大约七八百万元钱分多次用密码箱装好,交给了某老板作为投资。双方不签投资协议,也没有收条,该老板的公司财务账上也没有记录,据说钱被老板放在汽车后尾箱当零花钱用掉了。并且,密码箱重复使用,钱给了老板后,下次碰面时又将空箱带回来,然后又装满钱送过去。这种思维和行为方式,可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用我们当地的语言调侃:“周真是一个人才”。
周从南大校长到阶下囚,于他本人于他家族,都是不幸的。周的父母,在周任校长期间,仍然住在六十年代的厂区宿舍,夏天为了省电,不舍得开空调,搬个凳子坐在卫生间门口乘凉。
(5)问:听说您先后任职过五个律师事务所,那么,您觉得盈科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和其他律所不一样的地方在哪呢?
我从1998年到1999年在江西省经贸律师事务所担任公职律师;从1999年到2000年在江西法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职律师;2003年到2011年在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执行主任;2011年到2015年在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2016年至今在北京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委会主任,这样算起来居然已经先后任职过五个律师事务所了。比较来看,盈科这个体系给我的感触最深,带给我的改变最多。
2015年,我踏上了盈科的平台。走进了盈科,知道盈科是一个这么大这么好的平台,有这么多的大律师,盈科的体制确实与众不同。具体来说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一提:
盈科给了年轻律师绝对的上升空间,上升通道完全是畅通的,只要你足够优秀,升级不成问题,你可以成为合伙人、股权合伙人、全球总部合伙人、全球合伙人。而一些加盟律所却不一定,因为会受到原合伙人的限制。
盈科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使盈科的管理更科学更有效,避免了又管理又执业的矛盾冲突。盈科在设立各分所时的股权设置,也保证了各机构的稳定,这完全不同于其他律所的翻牌或加盟模式。在一些重大和关键的问题上,全体盈科能够形成统一的认识。
盈科开阔了我的眼界,加入盈科以后深深感受到律师的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进程,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各方面能力,才能适应这个变化的世界,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盈科战略和我的想法不谋而合,我一直都在追求成为技术派、专业化律师。而进入盈科以后,我才知道盈科在专业化、技术化、可视化已经实行了好几年,比别人走的都快,走的都稳,看的比别人都远是盈科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同时,盈科的产业化和法律相结合,让律师参与各种产业,提升了律师的视界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