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裁判:当事人与被投诉的涉案司法鉴定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投诉的涉案司法鉴定系其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该证据能否被采信虽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认定,但市司法局对该鉴定意见的投诉处理结果可能对上诉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投诉人与被投诉答复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沪03行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明巧,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东。

委托代理人董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

委托代理人任正坤。

上诉人俞明巧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沪7101行初4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再查,2019年5月13日,上海市第一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沪检一分刑申复通[2019]4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载明,旭正鉴定所涉案鉴定意见认定姜爱梅构成轻伤依据不足;……。综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297号刑事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上诉人俞明巧上诉称:旭正鉴定所的违规鉴定致使上诉人全家受到刑事处罚及经济损失。而市司法局及司法部作出错误的答复与决定使上诉人后续赔偿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方的权益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司法部复议决定告知了上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具有诉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市司法局辩称:被诉投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投诉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司法部未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俞明巧与其丈夫钱汉忠多次投诉的涉案司法鉴定是俞明巧、钱汉忠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该证据能否被采信虽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认定,但市司法局对该鉴定意见的投诉处理结果可能对上诉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与被诉投诉答复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上诉人俞明巧的本次投诉内容与前次钱汉忠的投诉内容并不完全雷同,其提出的有关鉴定委托书中载明的受委托机构并非旭正鉴定所等内容前次并未涉及,故市司法局就此作出的答复亦不属于重复处理的范畴。综上,原审法院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并裁定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沪7101行初43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汇

审判员徐静

审判员陈瑜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小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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