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暨“破产法实务论坛”于6月1日至6月2日在安徽合肥洲际酒店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安徽省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承办;安徽律协破产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安徽省银行业协会协办。本次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系统、法院系统、政府和金融系统、管理人系统的600余位专家学者,其中,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作为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应邀参加。会议的主题为“完善破产法制度,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共分为四个专题。
会议开幕式由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正东主持。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章靖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合肥市蜀山区政府副区长卢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席张小炜等领导应邀出席会议,并在开幕式致辞。
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正东、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章靖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合肥市蜀山区政府副区长卢磊等出席论坛。
本次会议的嘉宾演讲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尹正友先后做了精彩演讲。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小刚担任嘉宾演讲阶段的主持人。
此次“破产法实务论坛”的圆桌会议,共分两场。与会嘉宾分别围绕“破产重整与金融融合”、“破产实务与制度改革”等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场气氛活跃,观点碰撞激烈。
2019“破产法实务论坛”会议的闭幕式由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正东主持。刘正东主任做了精彩的闭幕总结,他认为,破产法的实施契合社会公平正义,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刘主任以生动幽默的语言,总结了本届论坛所讨论的问题,并强调了破产法实务论坛一贯坚持的实务对策性导向。
刘主任对所有参与会务工作的领导和嘉宾表示了感谢,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破产法实务论坛的举办。最后,在与会嘉宾热烈的掌声中,刘主任宣布破产法实务论坛——完善破产法制度,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顺利闭幕。
本次“破产法实务论坛”举办得到了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与协助,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论坛围绕“破产重整与金融融合”、“破产实务与制度改革”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成果丰硕,为我国企业破产立法与实践的完善贡献了重要的智识资源,对于推动破产审判与金融审判理论与实务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9年5月29日上午,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在市律协33层第五会议室召开会议。市律协副会长杨波、副秘书长潘瑜、业务部的领导以及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毛惠刚律师、许海霞律师、魏建平律师、洪亮律师、江净律师等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由毛惠刚律师主持,共分两项议程。第一项议程,由潘瑜副秘书长介绍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拟任名单,毛惠刚律师宣布拟任委员和秘书名单。
第二项议程,由毛惠刚律师向大家介绍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2019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在6月份开始,对律师参与社会责任推动的具体案例和经验做法进行调研,同时筹备关于多元矛盾化解的法治政府论坛或研讨会,并针对退伍军人优抚优待工作组建律师服务团队,调研律师事务所通过设立律师公益服务基金的方式开展公益活动的经验等。
会上,大家就社会责任委员会建立四个工作小组:公益慈善促进小组,法律援助促进小组,法治社会促进小组和多元化争议解决促进小组,并就相应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讨论。
江净律师建议,多元化争议解决促进小组的工作职责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扬经验,摸清当前多元化解矛盾工作的实际情况。第二,推立法,逐步把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写进立法。第三,立业务,要把律师参与公益服务的义务渐渐变成律师的业务。
会议期间,潘瑜副秘书长对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希望:要在全国律协及司法系统范围内打造上海律协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的专业能力、专业素养和制度化建设成果。同时,杨波副会长指出,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要通过具体的工作理清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要从创新工作方法的角度做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打造律师版“枫桥经验”;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的宣传工作,树立上海律师公益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高举上海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大旗,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出上海律师的贡献。
新闵所林家安博士以“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台籍顾问”之名义,受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之邀请,于2019年5月20日起至24日前往安徽合肥参加第四届两岸青年法律交流研修班。本次活动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安徽省法学会承办。研修班成员共25人与受访单位针对诸多议题经由热烈讨论产生积极回响,获得极为丰硕的交流成果。
史尚宽(1898—1970),安徽省枞阳县史家湾人,是我国独立完成“民法全书”的第一人。主要贡献在于著作均是以西方法学知识体系为基础的部门法研究,研究涉及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土地法和信托法等各方面。
安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于1983年6月28日,“歙县律师事务所”批准设立,同年8月1日挂牌办公。截至2018年底,安徽全省共有828家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12458人。其中,专职律师9485人、兼职律师430人、法律援助律师184人、公职律师2022人、公司律师337人。县域执业律师人数为3143人,占全省执业律师人数比例为25.2%。律师中有博士240人,硕士2151人。女律师3210人,占律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法治如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1.促进法学发展和良法形成;2.规范限制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国家权力,确保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3.为私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提供保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4.协调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交流过程中,中国法学会学术交流中心尹宝虎主任,特别在会场上点名询问我所林家安博士:“台湾人士如何备考通过大陆法律执业资格考试,以及你在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状况?”
我才刚开始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开展实习律师的学习工作,之前虽然曾经在厦门大学就读国际法法学博士,也曾经到上海旅游过,但对在台湾生活已逾40年的我来说,上海无疑的仍是个完全陌生的环境,心中难免有所忐忑。
幸好,律所主任江律师及同事们对我这台籍实习人员,给予热情对待及友善互动。新闵律所有12个部门,分属不同的业务领域,另设有新闵调解事务所为本所一大特色,因此我相信日后在新闵所实习的日子里,一定能够学习到全方位的律师执业技能,为日后执行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完善立案登记制改革配套措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安徽省法院通过“六大平台”、“六化建设”,着力便民利民,取得显着成效。2018年3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要求推广安徽合肥“互联网+诉讼服务”经验和诉调对接的安徽“马鞍山经验”。
5月16日,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宝律师莅临新闵所进行参观交流,双方主要围绕各自的党建工作、律所管理、业务特色及未来合作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友好介绍和探讨。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破产清算和企业保护部部长张云鹍等参与接待。
在江净律师的陪同下,徐宝律师参观了新闵律师事务所、新闵调解事务所。参观过程中,江净主任先就新闵律师事务所、新闵调解事务所及法律援助工作室的背景作了简要介绍,之后向其展示了新闵所历年来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经典案例的案卷和法律意见书,并对本所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
江净律师介绍新闵所党建与所建融合的“八个有”和“十个一”机制。
参观活动结束后,双方在会议室开展了交流会议。会上,江净主任以《党建引领三位一体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聚焦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探索与实践》为题,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二是以社会矛盾化解为主线,介绍了新闵所提供法专业律服务、新闵调解所提供律师专业调解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室提供专业法律援助服务的“三位一体”服务模式;
期间,双方就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等内容,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了交流。
本次交流会持续近2小时,在和谐友好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徐宝律师对新闵所多年坚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予以高度评价和赞赏。双方均表示,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强联系合作,互相交流,共谋发展,共同努力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5月15日上午,徐汇区信访办复查科前来闵行进行分类处理业务交流会,交流团由徐汇信访办复查科科长汤焕军带队,区信访办复查科科长吴琼、华漕镇信访办赵天宇、市场监管局张丽霞、新闵律师事务所江净、韦永丽律师应邀出席会议。
交流会由区信访办复查科科长吴琼主持,首先,她对徐汇区交流团的到来表示热情欢迎。随后,华漕镇信访办赵天宇和市场监管局张丽霞分别介绍了各自的信访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举措和分类处理业务的成效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华漕镇信访办赵天宇表示,就信访分类处理业务,华漕镇建立了签收制度,签收单上附随相应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避免将信访件错误分类处理,签收制度还能确保分类处理后有部门负责、有人处理等。
汤焕军科长也介绍了徐汇信访的基本情况,其表示在闵行的交流很有的收获,闵行区信访分类处理业务已取得较大进展,徐汇区也在不断探索过程中,今后,希望能与闵行信访办复查科、新闵律师事务所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探索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
关联公司或公司与股东之间因人格混同致使关联各方对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我们通常会用“刺破公司面纱”来形容这样的问题,而该种制度的产生是为了惩罚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权损害他人利益的社会主体。
那么在破产中若是遇见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时,要如何将该制度与破产制度相结合便是本文的精神内核,而其外在表现便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笔者将从一个案例入手,浅谈一下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在司法实践中的前世今生。
当然在诉说我们的故事前,还是需要先了解一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如何成为合并破产的基石之一的,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去看清为何合并破产与该制度地差异和关联。
自公司法人诞生以来,其人格独立性是法人一项重要的法律特征,然而,不管法人这个概念有多牛逼,这货始终是人类为了便于市场经济制度的运作而发明的工具人,因此这货的终极目的应是为市场经济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服务的,若是某一公司法人的存在阻碍或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那么等待他的将只有毁灭。
毁灭法人最直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形式毁灭,一种是灵魂毁灭,所谓的形式毁灭,就是工商注销,而我们这里说的人格否定,其实就是灵魂的毁灭,当灵魂被灭后,那作为法人的人格当然就荡然无存。
那为什么我们要从灵魂上对其进行毁灭呢?这就涉及到公司法人到底在市场经济制度中起到什么作用这样一个略显深刻的问题了。
公司法人制度的设立,本质上是为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这只是一种学术理论上的看法,假如从平民角度来看,这就是国家将公民卷入市场经济游戏的一个工具,特别是有限责任制的建立直接让公民们颅内高潮,并感受到从商失败的成本从未有过的低,这样的制度直接让整个世界从个人作为主要市场经济主体的时代直接转向了法人作为主要市场经济主体的时代。
然而事情真的就如老百姓所想象的那样美好吗?显然确实就是这样美好,由于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使得国家瞬间变得强大而富有,但人类总是容易发挥其不作死就不会死的特性,这样的制度所带来的一个主要问题便是尽管法律责任是有限的,但产生的客观后果和损失并不会因为制度而变得有限,总有人要为实际的损失买单,举个简单地例子,当一个公司欠了5块钱的债,但公司只有1块钱,那么公司只需要还这一块钱,然后破产就可以免除另外4块钱的债务。这对于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来说简直心里乐开了花儿,但对于债主来说那滋味简直像被喂了屎,然后这些债主自己也因此而破产,于是在一连串债务链中,那些没有借钱的人最终成为了损失最大的冤大头,当这些冤大头越来越多的时候,那资本市场还有未来吗?其实还是有的,政府可以印钞票嘛,不过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有限责任制,于是专家们都在直面自己灵魂的拷问,公司法人制度的作用到底是啥,表面上看是鼓励个人参与市场经济的一种制度,然而我们看看该制度的受益者是谁,当然是有钱人,有钱人想赚更多钱的,但不想承担过多的商业风险,那咋办,当然是搞一种对他们有利的游戏规则,还能让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进来一起玩这种击鼓传炸弹的游戏。在大家渐渐明白这个道理后,专家们不得不宣布,当初发明这个制度的糟老头坏滴很,说这个制度会为社会带来深远的影响,最后看来确实影响深远,遍地都是破产法人和因为收不回投资而破产的个人的尸体,散发着资本主义诱人奶茶的香气变成了隔夜奶茶的酸爽。
正是这股子酸爽,专家们似乎清醒了些许,于是他们又又又大胆地发明了一项制度,史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别问是怎么想出来的,因为那只会侮辱自己的智商。在西方大佬们终于感受到了来自东方的神秘力量后,他们突然发现“冤有头债有主”简直就是上帝赐予人世间的真理,因此管他什么有限责任制,即使股份是公司法人的灵魂,但哪个自以为精明的蠢蛋拥有这份灵魂,同时这货将自己的灵魂同公司法人的灵魂又融合在一起,那他就该为此负责。于是乎,大街小巷纷纷欢呼,终于我们大家不再是一个市场经济主义的傻逼了。
在一系列市场行为的摧残下,西方世界终于对公司法人的本质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将其写入法典,而我们则直接摘取了其实验的果实,并让其在广袤的神州大地上生生不息,并不断演化出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公司法人制度,而其中“法人人格否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便是记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该条三款内容的核心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即我们常说的三混同:“财产混同,人员混同,管理混同”。
在对公司法人的毁灭方式里,能将法人的灵魂和形式同时毁灭的,那便只有破产大法能做到了,而破产大法的演变同样也是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这里我们还是回到公司法人的设立之初,公司法人诞生的混沌之初。
在刚出现公司法人时,古代先贤们遵循着有生必有死这样一条基本自然哲学观的指引,为公司法人制定了从生到死的规则,第一次人类有了成为上帝的感觉,无怪乎那些糟老头子自我感觉那么良好。但这也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埋了下了日后灾难的种子。
虽然我们不知道第一个死去的人类是谁,当然我们也不知道第一个死去的公司法人是谁,但是自从第一个公司法人死去的时候,破产大法终于正式登上了公司法人历史的舞台,并成为那些濒死公司法人在命运最后见到的那个神。
作为破产大法的缔造者,人类为破产大法注入了三种元素:“清算”、“剥离”与“涅槃”。清算之意在于清理和结算公司法人生前事务;剥离之意在于将公司法人的灵魂持有者与法人之间进行剥离,即对于法人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法人灵魂的持有者,将在法律上与法人之间关系进行剥离,最后通过涅槃,公司法人归于毁灭,而公司法人的灵魂持有者将不再对法人的灵魂进行持有,灵魂持有者最终涅槃重生。
在此过程中,法人的灵魂在生前承受的债将随灵魂持有者的涅槃而消散,而债主们将永远无法要回失去的时光和青春。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债主们借出去的钱如果也是借来的,那么最后无法偿还的后果依然可以用破产来解决问题,于是所有人都开始呼喊着破产大法好,借钱保平安。
然而这就和用信用卡还信用卡一样,最后债务的窟窿总会越来越大,于是经济危机这条巨龙喷吐着炙热的火焰将市场经济变成人间地狱,大佬们突然发现,破产大法好像也不怎么管用了,当初那个糟老头坏滴很便又成为了专家们的口头禅了。幸运的是上帝给与人类的除了有不作死就不会死的特性外,还有不到残血不会玩的能力,于是在市场经济死亡的边缘疯狂试探后,专家们猛然发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经诞生了,为啥不放进破产大法里呢,于是乎大佬们在剥离这个问题上加入了审查机制,即对破产法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法符合人人格独立否定这点进行审查,在破产中也不管什么有限责任是啥了,只要发现公司法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法人人格否定的,统统都给我放进来清算,一个都别想跑。
此招一处,又是一片叫好,但大佬们感觉好像还不过瘾,毕竟用的是公司法那群娘炮的东西,我破产大法那么man,必须得有自己的东西,此时一个小机灵鬼谈到,何不搞个合并破产,除了人格否定的那些家伙,还可以把看上去无法区分财产的家伙们,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几个独立法人以集团名义欺诈债权人的家伙,也一起拉进来合并破产。后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一》,简直阴霸到不行,这一下AOE技能放出,立马就将斩断了过去因企业大规模破产而可能产生的墨菲效应。大佬们纷纷鼓掌,各国立法机构也一致效仿,于是在我们国家,合并破产也应运而生,下面笔者就以一个案例来瞎逼逼一下,我国在合并破产领域的探索与发现。
三、三福之光之当“否定”遇上“大法”
上海昌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公司公司”),是由L老板创立的一家生产型企业,从最开始的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开始,其营业及生产水平始终领先全国,因此L老板在创业的十年后开始了公司扩张之路。
首先在香港开设了香港堂福有限公司,再让香港堂福有限公司与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一起投资成立了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最后为了达成上市的目的,又用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与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一起投资成立了上海昌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老板所创立这些公司全都由其个人负责管理,同时上海的三福公司不仅做到了人员、经营地点的混同,甚至还达成了财产混同这一成就。L老板这一连串的操作简直堪称是对法人人格否认的完美诠释。
尽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稍稍缓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些弊端,但这无法掩盖市场经济始终是一个主打击鼓传炸弹的游戏平台的事实,最终L老板成为了那个接住爆炸炸弹的人,而L老板的一顿连击直接把三福公司的独立人格彻底打得粉碎。
2015年年初,三福公司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浦东新区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5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上海昌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由于L老板为三福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并且因三福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均在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大部分债务则在另外两个公司身上,这使得三福公司的大部分债权人均倾向于将三福公司进行合并破产,不得不说三福公司的合并破产正是顺应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完美产物。
当然由于合并破产的法律在当时并不完善,其实三福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和浦东新区法院并未有太多可以参考的法律规定,只能凭借司法实践及公司法理论来判断合并破产是否合法。值得庆幸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为三福公司合并破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还不是直接依据,其实直接依据的出现是2018年3月6日的《最高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先来看看其中第六部分第32-39条主文感受一下下:
32.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35.实质合并审理的管辖原则与冲突解决。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6.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37.实质合并审理后的企业成员存续。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和解或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确有需要保持个别企业独立的,应当依照企业分立的有关规则单独处理。
39.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不知道哪位看官一字不漏的看完了上面这些条文,这里面主要谈到几个问题,主要从审查原则、管辖权确定、法律后果等角度明确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标准及审理中的特殊事项处理原则。
啪啪啪啪啪,感受到了掌声了吗,三福公司合并破产的依据来了,当人格否定制度遇上破产制度,神奇的化学反应在三福破产案中化为了光,指引本案最终走向了合并破产的道路。
尽管三福公司一开始合并破产依据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然而从公司法角度看,人格否认制度目前仅仅适用于股东与公司法人之间的人格混同。可是从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真相应当远远没有公司法里所表述的那么单纯,人格否认的本质是法人灵魂的混同,这里的灵魂并不局限于股东与法人之间,甚至可以是不同独立法人之间的灵魂混同,就好像一群浑身散发着金气十足的女人,她们虽然各有各的妩媚,但却带着同样的骚气的灵魂横扫着市场经济的虚糜,而那些在温柔乡中沉沦的男人致死也不会想到这样的一群女人背后有着怎么样的操纵者。
所以这就是为啥破产大法会觉得公司法就是华尔街的那群娘炮呢,虽然三福公司合并破产时主要依据的是人格否认制度,但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却十分保守地仅局限于股东和公司法人之间,而我破产大法不一样,我们是驰骋于西部荒野的牛仔,因此我们抛开那充满风俗的社会女人,直接揪出其背后的操纵者,只见苍茫的原野上风滚草卷动着掠过关联企业们的核心灵魂,分不清枯草上面的是夕阳的红光还是灵魂的血液。
合并破产中的这些骚气的关联企业们,她们看似不同,但这些不同仅仅是她们背后的操纵者为了迎合自己以及市场需要而将她们分开包装了而已,他们之间可以是有亲缘关系的上下辈,也可以是互称姐妹的社会陌生人。因此在破产中,能够做到刺破关联企业之间的法人人格独立性是公司法目前无法做到的。
让我们回到三福公司破产案中来,合并破产本质到底是什么,用李云龙老师的话来说:“什么他娘的精锐,老子打的就是精锐。”
没错,合并破产的本质就是寻找关联企业的精锐,即核心利益的走向。为啥那么多企业都要把自己的对外投资和股权搞那么复杂,别说是为了管理,扁平化的管理才是最经济实惠的,其实大部分企业把自己搞得那么复杂,还弄了老多关联企业,本质就是为了分散资产与债务,将资产尽可能多地保留在实际控制人手中,将债务尽可能多地利用破产制度消灭掉,而合并破产的本质就是要直指核心利益走向,同时合并所有关联公司的资产和债务。
三福破产案中,资产在其中一家公司名下,但债务却在另外两家公司名下,如不合并破产,那股东便可以尽可能保留资产,同时豁免大部分债务,然而破产大法岂会任凭其为所欲为。不管是公司法还是破产法,其本质始终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存在个人或法人利用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剥离资产,那么这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毕竟这是击鼓传炸弹的游戏,哪能让你认为控制炸弹在哪里爆炸呢,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于是有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以及现在合并破产制度。
结合三福破产案中,我们来感受一下《最高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一些规定到底有多牛逼。
首先是三福公司符合合并破产的标准,根据32条的内容,三福公司明显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另外三福公司还有许多的机器设备,而这些机器设备都存放在公司的土地和厂房中,然而管理人并不能区分这些机器到底是三福公司三家公司哪家公司所有,根据员工描述,这些机器设备属于三家公司共用的,因此如三家公司分开破产,则这些机器设备无法加以区分。
光32条就是这段的已经是前无古人了,其让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这三点成为判断是否合并破产的依据,而不仅仅用了公司法中人格高度混同这一条来界定,其实这三点的有机结合才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对完善的表达方式,简直超越公司法两百年的辉煌有木有,想想就有点小激动。
结合笔者前文对法人人格否定及破产大法的论述,不得不说这次的32条可以说是不负如来不负卿,开创了合并破产的新纪元,打破了传统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桎梏,坏坏的糟老头子们也终于也不用被人常常问候全家幸福了。
其次,三福公司中的大部分利害关系人均认为应当合并破产,因此33条和34条中的内容也符合三福公司的客观情况,三福公司合并破产是对大部分利害关系人有利的行为。
最后,第37条的内容对合并破产的法律后果做了定性,即合并破产后,关联企业本质上就是一个企业,而这对于重整来说简直就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如果单独破产重整,管理人和重整方还需要清理股权关系等一些列关联企业内部的法律问题,而合并之后,感觉世界变得从未有过的简单,这不是高潮,而是平静,但又暗藏着勃勃生机,因为合并破产几乎等于把破产企业内部的烂账破事一次性清洗干净,还是法院帮着干,稍有公司法常识的投资人都懂得其中的清洗成本到底有多么便宜,而三福公司的破产重整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也在于三福公司合并破产后,让一切都变得简单了,毕竟谁不喜欢买一件既便宜,且洗干净又给你烫好的阿玛尼二手西装呢。
当然除了有利于重整以外,37条本身这也暗含了人格否定制度本身的精神内涵,所以以后别人再问你啥叫刺破面纱,你可以告诉他,请看破产法。
合并破产创世录只是大法传奇的开始,破产大法的故事何去何从,就让我们拭目以待。
新闵所江净主任和陆俐莎律师撰写的论文《从社会治理角度探索律师信访ADR的五全机制》,全文刊登在《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9年第2期刊物上。
2016年,新闵所江净、陆俐莎律师结合社会矛盾化解实践经验,首次提出了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的概念;
2017年,两位律师从实践经验提炼理论成果,形成了律师信访ADR“五全”的具体内容;
2018年,继续创新研究成果形成《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一文,明确了律师信访ADR“五全”的机制;
2019年,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下,两位律师融入社会治理新举措,最终历时4年,形成了《从社会治理角度探索律师信访ADR的五全机制》一文。
2019年4月12日,在重庆市举办的第四届信访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新闵所律师江净、陆俐莎撰写的《从社会治理角度探索律师信访ADR的五全机制》一文被录入《第四届信访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
近期,该文又被录入由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编撰的《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9年第二辑)中。
2019年4月28日,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薛丽蓉律师,党支委成员、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胡兰霞律师一行来到位于上海金茂大厦的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参观学习并进行座谈交流。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世喜律师,副主任潘定春律师,党支部书记屈建军律师,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李淑娟律师等首先陪同江净律师一行参观融力天闻所的办公室、接待室及档案室等办公场所。
参观结束后,双方展开学习交流座谈。
会议期间,双方就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管理模式以及律师的自身发展等展开了热烈地探讨。江净律师认为,律所扩大规模、招贤纳士是必然趋势,但之后需要结合律所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发展目标和管理模式。律师自身也需要走专业化道路。薛丽蓉律师及胡兰霞律师认为新闵所的律师应该多参加一些律所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新理念,相互促进与激发。
本次交流学习活动在双方和谐友好的气氛中圆满结束,期待新闵所与融力天闻所未来开展更多的交流合作,互相学习,共同发展与进步。
4月23日下午,徐汇区信访办召开突出信访事项专项核查工作会议,就2019年度上半年律师参与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进行工作部署和座谈交流,并举行签约仪式。徐汇区司法局副局长朱志忠、区信访办副主任雷振辉等出席会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四家徐汇区本地律师事务所经区司法局公开推荐,作为本次信访积案专项法律服务提供方,受邀参加本次会议。
随后,与会律师就信访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进行了简单的座谈交流,并就如何更好地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会上还举行了2019年度徐汇区突出信访事项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约仪式,其中,新闵所为11件突出信访案件提供专业核查工作。
会议持续近2个小时,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此次新闵律师参与2019年度徐汇区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将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案情责明有方案”为目标,推进止新化旧,以专业法律意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由张丽霞主任召集,副主任何薇、张峥、江净、音邦定和秘书长曹丽军等参加。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并就如何根据文件精神开展委员会下一步的仲裁和律师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讨论了委员条件和遴选程序、委员会设置和分工、委员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四年工作计划、年度大会和各会议的组织、与专业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交流活动等。
根据全国律协的要求,委员会将加快各项工作的开展,于上半年尽早完成委员遴选工作,并尽快召开委员会成立会议。委员会将为完善仲裁制度、律师调解制度和提高仲裁、律师调解公信力,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