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又是20多年前的事了。那时候我刚二十出头,有天收到了地方法院通知,要求去参加陪审团。除非有病或者不会说英语等实质性困难,在澳洲被抽到做陪审团是不可推辞的公民义务。公司老板也不能阻碍员工参加陪审。有些复杂案子的审判过程可能会持续几周甚至大半年,所以政府会补贴陪审团成员可能造成的收入损失。庭审期间,陪审员不得外出,由法院提供陪饮食。有的敏感案件陪审员甚至不能回家,政府还要安排旅馆住宿。
陪审团通常有12人组成。加上法官,检察官,警方,证人等各种人员和相应的成本支出,所以对政府来说一场庭审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也正是这个原因,法院希望被告都能够主动认罪,免去庭审的关节,节约政府开支。
米国为了避免庭审开支,有个环节叫做Pleabargain-议价认罪。就是说被告律师和检察官讨价还价,以取得一个较轻的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认罪。比方说被告被指控"一级谋杀",但被告如果愿意认罪,控方就把指控改成"二级误杀"。一级谋杀在某些州可能判死刑,但二级误杀最多5至15年,而且还有可能提前保释。因此检察官会通过被告律师给威胁被告。无论被告是否真的有罪,如果坚持有陪审团参与的庭审,检察官将提出最严厉的指控,被告将会在定罪后被判重刑。而如果接受议价结果,就只有较轻的罪名指控,认罪后象征性服刑一下就没事了。
这个好处当然就是节省了庭审的开支,免得司法系统因为大量案子审判积压而瘫痪。但问题当然就是即使清白的人也会胡乱认罪坐牢。而案情严重的罪犯却能得到从轻发落。对被告和受害者都是不公平的。
在米国,超过90%的刑事案都是通过“议价认罪”定罪的。因为绝大多数被告都是低收入没钱请好律师为他辩护的。即使他是清白的,也会在检察官和免费律师的双重压力下胡乱认罪,草草结案。吃几年冤枉官司好过被判重刑。
所以大家所熟悉的,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面对12陪审员,为一个贫穷的黑人的法律权利唇枪舌剑,大战法庭的场景也只有好莱坞电影里才有。
和米国不同,澳洲没有“议价认罪”的概念。被告主动认罪在澳洲刑法里不会改变原本指控的罪名,但会在最后的量刑上得到一些减免。
那天我去了地区法院。有许多应召参加陪审团的。工作人员把我们陆续带到一间间的法庭,让每一间里的律师和被告挑选。剩下的再去下一个法庭接受挑选。我被挑选为一个聚众抢劫案件审理的陪审员。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一帮小混混在一家购物中心对面的火车站马路上拦路殴打抢劫了两个澳洲少年。结果被马路对面一家百货公司的一个保安阻止,抓住了其中一个不良少年。受审的就是他。
我观察了一下被告,年纪大概20不到。头发染成黑白,穿着打扮都是不良青年的模样。应该是移民后代或者混血。而且显然有些迟钝。可是令人吃惊的是他的辩护律师感觉居然比他的客户还要迟钝。按理说能够出庭辩护的律师即使不是巧舌如簧,至少应该也是能说会道的。至少气势上一定要胸有成竹。而这个辩护律师居然从头到尾没有对着他最需要说服的陪审席看上一眼。他只是唯唯诺诺重复着检察官的程述,弄得他好像是助理检察官一般。没有在任何一个疑点上挑战检察官和证人,我都不清楚究竟他是在帮他当事人辩护,还是他想尽快把他当事人定罪。
我当时在想如果我是辩护人,面对如此证据确凿的案件,我会如何为被告辩护?我想我可能不会直接挑战受害人被攻击和抢劫的事实,但我会从目击者的回忆的可靠性出发,指出当事人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我会找出被告人的生活背景,缺乏关心和教育,甚至有智力障碍,很容易被人利用等特殊原因勾画出另一个场景,就是他被人欺骗,并不知道他的同伴们要实施抢劫,只以为是小伙伴们跟人打架,傻乎乎赶去帮忙,结果真的坏家伙都跑了,留下他一个顶缸等等。。。获取陪审团的同情,最后得到一个”打架斗殴“的判决而不是“聚众抢劫”。
可是那位辩护律师就那样傻乎乎坐在那里整整四天,没有对他的客户提供任何帮助,可能还加深了陪审员对被告和他律师的厌恶。结果当然不出所料,被判有罪。不知道最后量刑结果,但聚众抢劫对一个有前科的来说至少7年徒刑。这小子这辈子是毁了。
因此当你在外国被捕时听到警察告诉你的权利包括”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你将会被安排一位免费的“时候,你最好还是自己出钱请一个,除非你很想快点去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