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征收中,按理说,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价要是每平方米七八千,那补偿也应当不能低于这个价格。可是实践过程中,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会涉及巨大的拆迁利益,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就会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以各种方式方法来达到低成本的征收目的,我们常见到的就是将房屋认定为违建或是危房。
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或是危房,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自然就会很低。所以,在面对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非常低的时候,有的被征收人就会拒绝搬迁,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自然会导致征收项目的无法按时完成,征收工程自然就要停滞不前。
有的被征收人在一听到自己可以获得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或是自己还可以多获得一倍以上的奖励费时,会不管三七二十七的,马上找征收部门把协议给签了,然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一并交给征收方,这种做法显然是对自己不利的。
虽然拆迁奖励费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但是凯诺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下,拆迁奖励费的标准一般都不会很高。所以,当征收方说要给予你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比如光拆迁奖励费就达到了十余万等,那么,此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这种行为提高警惕。
也就是说,在拿高额的拆迁奖励费之前,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先审查自己应得的补偿费用是否合理,补偿标准会不会导致自己日后的生活水平有所降低等,如果自己应得的补偿费用,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都合理,自己日后的生活水平等也都有所保障,那大家可以安心的拿这部分补偿。
如果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明显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甚至居住问题都解决不了等,那建议大家千万不要为了拿高额的拆迁奖励费而放弃真正属于自己的补偿,千万不要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事情。
事实上,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给出的高额的拆迁奖励费其实就是从本不合理的补偿中抽出来的,然后以这种方式来诱导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因此,凯诺律师要再次提醒大家,对于过高的拆迁奖励费,大家一定要注意,避免把自己推向无法他们设好的“圈套”里。
那么,一般情况下,拆迁奖励费给多少才算是合理的呢?
其实,关于拆迁奖励费的标准,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规定,每个地方规定的标准也都不一样。比如《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交房屋征收部门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办公、工业用房或其它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经房屋征收部门查验合格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办公、工业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以栋为单位,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结构分类价的50%予以货币奖励,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评估价的30%给予货币奖励。
对认定为住房用于经营性用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住房类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再以此为基数奖励50%,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上浮部分不再奖励。
我们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无论是住宅房屋,还是经营性用房,拆迁奖励费的标准都不会太高,就上面几个地方的拆迁奖励标准来看,大多都是每平方米两三百元,或者说是一百元左右,就算房屋有100平方米,那也就是两三万,或是一两万元左右。
所以,实践中高达七八万,甚至十几、二十几万的拆迁奖励费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大家在遇到之后一定要进行斟酌,然后再决定要不要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自己不明白的,或是不懂的问题,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是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