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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9辽宁
一、关于收入取得主体
结合《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规定,《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具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
因此,具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个人从法律援助机构取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属于公告规定的免税收入(无论是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发放,还是通过律师事务所发放)。而律师事务所取得的一切收入都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免税收入。相应地,律师个人取得的该项免税收入(即使通过律师事务所发放),不应列入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律师个人为取得该项免税收入的各项支出,也不应列入律师事务所的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二、关于收入支付主体
因此,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参照《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任何形式补贴或补助,均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免税收入。
三、关于税务申报
依据公告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和第四条:“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的规定,应由法律援助机构或群团组织在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为获得补贴的律师个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均没有税务申报的义务。
四、关于信息共享
五、关于退税的办理
依据公告第五条:“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的规定,对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可抵减或退还,其中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对已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