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的胜任力,主要包含三个组成部分:知识、技能和敬业。
1.知识
2.技能
不仅要求在培训中进行练习,而且还要成功应用于真正的来访者。
技能分为两种:
(1)临床技能:指咨询师可以恰当地使用基本面谈技术,包括建立治疗联盟的能力,有效沟通的能力和对来访者问题症结的敏感把握能力。如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中的参与性技术和影响性技术等都属于临床技能。
(2)技术技能:指对具体治疗手段的有效运用。如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中的合理情绪疗法、阳性强化法等都属于技术技能。
3.敬业
将来访者的需求视为首位,并倾尽全力地帮助来访者。并在发现自己难以胜任时,适时将来访者转介。总之,胜任力指的是一个人的专业表现,而非能力。胜任力是由任务本身的完成情况来评判的。能力是胜任的先决条件,但不等同于胜任力。胜任力是相对的,不是追求完美,而是具备足够的技能,且部分采用相对标准进行衡量。
(二)咨询师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心理咨询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开展助人工作。这种能力范围的确定要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超出自己助人能力,既可能伤害来访者,也可能伤害到自己。
2.心理咨询师应注意规范执业。要遵照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来开展助人工作。
3.心理咨询师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要有计划地参加专业培训,了解在专业工作领域内新知识及新进展,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督导。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5.心理咨询师要诚实地开展职业营销活动。在介绍和宣传自己或机构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有关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情况。心理咨询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和部门。
二、保密
(一)保密责任概述
有专家将行业的保密责任称为“神圣的责任”。大量调查显示,保密问题是咨询过程中最常见的伦理难题。
1.专业关系与日常朋友关系在保密方面是有区别的。
(1)专业关系中的全部内容都应当保密,以此来捍卫来访者的隐私权。
(2)专业中的保密需要说明和确认,不能因来访者的信任和忽略而省略保密这一工作步骤。
(3)泄密的后果上,泄露朋友的秘密,主要风险是友谊关系的破裂。专业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可能要付出名誉、工作或执照的代价,甚至是法律诉讼。
(4)保密的范围不同。专业关系中的保密,不仅涉及谈话内容,还包括两人的所有接触记录及来访者的身份,甚至来访者的姓名,即接触保密。
2.执业中与其他重要人员的交流也负有保密责任。首先,与同行沟通中应注意保密。APA和ACA守则中都允许专业人员以获得专业指导为目的进行个案讨论。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透露出某些个案信息,咨询师应可能地保护来访者的身份信息不暴露。如果是团队的形式进行工作,并且定期对所有个案进行讨论,可能需要用来访者的姓名作为代号。在这种情况下,守则要求来访者有权知道团队讨论的存在,并同意这种安排。
专业人员的闲聊,首先要考虑的是来访者的尊严和利益,具体判断可采用“普遍化原则”:如果互换角色,泄露信息是否是必要且合适的?
在学校、军队和商业领域中,保密程度会有所不同。如果专业人员雇佣了助手,且需要助手掌握来访者的信息,专业人员本人应对被雇佣人的泄密负责。
其次,咨询师与其他的重要他人沟通中也要注意保密。专业人员的重要他人包括其家庭成员(主要是配偶)及朋友。保密对咨询师的家庭和朋友没有例外。
(二)保密的限制
有专家归纳出保密的九种例外,这些保密例外会因国家、地区及专业组织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1.来访者要求得到保密信息,或同意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他人。
2.法庭要求专业人员提供保密信息。
3.针对咨询师的伦理诉讼或法律诉讼。
4.来访者希望采用咨询治疗问题作为起诉另一方的诉讼依据。
5.基于成文法对保密问题的限制,如报告儿童和老年人虐待。
6.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即刻伤害或死亡威胁的危险来访者。
7.在未来有犯罪行为倾向的来访者(在某些国家或地区)。
8.患有危及生命的传染性疾病的来访者。如HIV病毒感染来访者,并且来访者的行为会导致他人面临即刻的感染风险。
9.处于生命尽头的来访者希望加速自身的死亡。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提出保密例外的三种情况:
(1)心理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
(2)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中规定的六种保密例外:
(1)求助者同意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他人;
(2)司法机关要求心理咨询师提供保密信息;
(3)出现针对心理咨询师的伦理或法律诉讼;
(4)心理咨询中出现法律规定的保密问题限制,如报告虐待儿童、老人等;
(5)求助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即刻伤害或死亡威胁的;
(6)求助者患有危及生命的传染性疾病。
(三)咨询师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履行告知义务并签订服务协议。
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工作中,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应告知保密原则及保密的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心理咨询师对专业工作的有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保存、使用、传递和处理。
三、知情同意
(一)知情同意简介
知情同意议题在遵守伦理中很重要。
第一,来访者购买了专业服务,但大多数人并没有其他途径了解“产品信息”,因此咨询师有责任提供这些信息。这种需要由于人们对心理咨询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臆测而显得更为强烈(如一次会谈就足以缓解他们的痛苦,如咨询就是“话聊”如咨询就是上课)。
第二,心理咨询可以对来访者心理、情感和社会机能产生显著影响。但产生积极结果的同时,来访者也可能伴有消极体验。即使在成功的咨询中,来访者也会在社会规范、情感和社会关系方面经历令人不安的阻滞。他们有权利了解和提前知道这些事情会发生。
第三,提供有关咨询信息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为了尊重来访者作为“人”享有的权利和责任。知情同意程序表明专业人员将来访者看作一个人而不是一个问题或一个诊断。
第四,知情同意有助于建立合作的模式,咨询师用专长帮助来访者达到他们的目标:反之,来访者利用他们对自身的理解和个人所处环境帮助咨询师找到有用的干预方法并且告诉咨询师他们的进步。有效的知情同意对咨询有好处,它能够鼓励来访者开始咨询进程,并且对咨询更加投入。
(二)知情同意的核心内容
2.自愿同意,即来访者决定参与某个活动并非出于强迫或受到压力。
(三)知情同意的有关要素
参照ACA的规定,这些要素主要包括:
1.目标、技术、程序、局限性、风险,以及咨询的益处;
2.诊断、测评、撰写报告等的方式;
3.账单和费用;
4.保密权利与限制;
5.督导或其他心理专家的介入;
6.咨询师能力的认证和受培训的情况;
7.来访者对记录的使用权利;
8.来访者选择咨询师和积极主动参与干预计划的权利;
9.来访者拒绝咨询的权利及拒绝的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专家建议将以下内容纳入知情同意:
2.咨询师如果对咨询所需的次数有估计,也需要告诉来访者。
3.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军队等)咨询师对咨询记录保密的限制。
4.在心理咨询中对来访者的问题同样适用的其他选择(如互助团体、家庭咨询替代个体咨询、药物、自助书籍对于不太严重的生活压力的作用等)。
5.咨询师打算使用一种实验性的或未经实验的技术或程序。
6.来访者如何进行申诉方面的信息。
(四)知情同意的方法
获得知情同意有两种常用基本方法:口头讨论和书面材料。
1.口头讨论
其优点是:专业人员可以改变措辞以适应个体的独特需要,并且使这个过程显得更为人性化和个人化。此外,口头形式能够鼓励来访者提出问题,让来访者更加投入到讨论中。其问题是:来访者可能被太多的信息所淹没,会忘记或者不能将所有听到的全部吸收。另外,很多具体的信息对于来访者是非常有用的,而这又是最容易被遗忘的。最后一点是这种操作不符合法律学者和伦理专家的建议,他们敦促专业人员不能仅仅依赖于谈话进行知情同意的过程。
2.书面材料
书面文件形式已经成为“通用标准”,但如果书面的知情同意可理解性不够或者来访者是在受到控制的情况下签署的,则存在法律风险。
书面材料的主要弱点是易被误用,咨询师常常认为文件可以替代对这些话题的讨论。
第二个弱点是来访者可能不具备足够的读写水平。
第三个弱点是书面材料会加大来访者与咨询师的距离,尤其是咨询师希望快速通过文件签署时(空洞的程序)会出现这种情况。
(五)咨询师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知情同意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事件。这一过程必须在第一次接触时大体完成,但是直到咨询结束,此过程才能结束。咨询师要把知情同意过程当成是对来访者尊严的尊重,以及来访者与咨询师积极合作的邀请。
3.心理咨询师的告知应确保来访者(或监护人)同意,并有书面记录。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教学演示。
四、多重关系
(一)多重关系概述
多重关系是涵盖于专业关系这一主题中的伦理议题。《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是这样定义多重关系的:多重关系(multiplerelationships)指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之外,还存在或发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情感联结等特点的人际关系状况。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存在一种社会关系,称为双重关系(dualrelationships)。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称为多重关系。
多重关系问题在学术上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论,主要有:
1.很多学者不同意将多重关系全面否定,并承认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2.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有时多重关系发生在偶然接触中,而有时多重关系又难以避免。
3.多重关系的风险在于:非专业关系将削弱专业人员的判断力和来访者对心理咨询的反应。一个方面的界限松动还可能导致其他方面的界限松动,从而导致全面“滑坡”,使整个事情变得不合伦理。
4.从多文化视角来看,不同文化对界限的看法不尽相同。
5.即使是APA和ACA,对多重关系的界定标准也有很大的不同。
6.多重关系的表现还涉及到心理咨询中的重要课题移情和反移情。
7.关于亲密关系和性关系,是公认的“红线”。以上不同观点和争论中,基本共识要保持咨询师的客观性和专注来访者的福祉,主要分歧是底线在哪里。
1.心理咨询师应公正对待来访者。不得因来访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态度、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视对方。
2.心理咨询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来访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心理咨询师应当避免伤害来访者。如果伤害可预见或可避免,心理咨询师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或将伤害降到最小:若伤害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心理咨询师应尽力使伤害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3.心理咨询师应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咨询师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对来访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心理咨询师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
4.心理咨询师须尊重来访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咨询师应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了解自己的价值观对来访者可能的影响,并尊重来访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来访者,不替对方做重要决定。
5.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7.心理咨询师不得与当前来访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心理咨询师也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发展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心理咨询师在与某位来访者结束心理咨询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来访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明确可被查证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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