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以下简称江都工商支行)与被告扬州**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江**视台)、江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陈**、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都工商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江**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播公司、陈**、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广播电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2、委托代建协议书;3、江都市人民政府江*房销2004第1号文一份;4、江都**交易中心的函一份;5、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在2011年10月21日发函予两被告,请求协调处理本案;6、2013年11月2日江苏华瑞苏*建设咨询房地**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书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江**视台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2010年2月10日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江国用(98)字第20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
被告陈**、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另查明:江都市**总公司于1990年10月26日开业,属全民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江都县广播电视局即现扬州**播电视台,住所江都镇龙城路13号,使用土地面积1511.1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由政府划拨。江都市**总公司于2001年1月9日因企业改制,申请注销。2001年1月11日江都市**限公司由陈**、陈*两股东申请在江都市龙城路13号出开办注册江都市**限公司,因长期不接受年度检验,扬州市**管理局于2012年3月6日对该企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该公司未进行组织清算,也未申请注销登记。
再查明,江都市临城南路于1997年7月30日由江都市人民政府更名为江都市龙城路。其江都市临城南路淮扬居委会与江都市龙城路13号为同一地处。故原、被告讼争房屋现为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13号广播电视服务楼东首底层两间和二楼东首两间,合计166.24平方米。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都工商支行赔偿房屋不能返还折款1709400元;
二、被告陈**、陈*对被告**公司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都工商支行要求被告江**视台房屋迁让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江都工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0元,由被告**公司、陈**、陈*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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