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律师能否在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北京法院判罚不一,如何看?北京法院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所执业律师挂证律师法务工作

不少执业律师考虑到工作压力或者案源收入等因素,与其朝不保夕的有一个案源没一个案源的,不如选择去从事固定收入的公司法务,又为了律师证继续有效,或是偶尔接接案子,便少量缴纳律师管理费、注册律师费的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不少公司为了少付法律顾问费,也青睐于招聘律师人员担任长期在班公职的法务人员。

律师从事了公司法务,就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进而是确定劳动合同关系,否则的话,将来出庭就会遇到法院的审查,而不准代理。另一方面,按照司法行政管理要求,律师执业必须提交跟律所签订聘用合同,至于聘用合同究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目前存在巨大争议。

近日,(2020)京0101民初19276号民事判决书被很多法律自媒体转载。基本案情是:李某挂靠某律所期间,入职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任法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李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经劳动仲裁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未付工资。被告公司则提出,李某违反了专职律师不得兼职的行政管理法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入职时已经告知了公司自己的律师身份,不存在隐瞒情形。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规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之外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也不能推出未实际执业的律师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均认为,《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专职律师不能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不符合兼职执业条件,其作为专职律师,不具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据此,均判决或裁定驳回了张某基于《劳动合同法》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诉申请。

以上裁判的案情已经一致,但裁判标准及结果完全相反,究其原因,只因对同一条款的《律师法》法律规定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理解不同。

《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如何的规定,能否推出律师不能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理解呢?

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立法效力的划分,以上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按照《民法典》及最高法院的《会议纪要》观点,行政规章的规定,一般不能作为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律师挂靠律所,这是一个合法而且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对于执业律师是否能够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包括到其他单位从事签订劳动合同的法无工作,起码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行政规章上予以了限制。就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也未将其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司法部开展的历次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中,都将专职律师违规兼职,如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列为重点清查内容。如此的行政规章范围内管理内容,是否可以上升到确认律师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确实存在争议。

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数据统计,截止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有人认为,如此的律师人数尚不足以达到法治建设进程相匹配的数量要求,也有人认为,这么多律师已经发生了很多律师无法实现温饱水平的“内卷”情况。

今年多家省级律协调研报告显示,很多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年收入达不到10万元的水平。如此的背景下,能否还坚持专职律师不得兼职的行政性从业管理规定呢?事实上,很多律师已经采用挂所的方式,从事着跟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外的兼职方式,如加盟催收公司、法律公司、从事网络直播等事业。

尽管属于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行业,但涉及律师、律所(包括实习律师)事务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法律定性不清的状态,如律师跟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律所的市场地位、律所设立的法律标准等等。法律界定的不清,也就导致了司法机关裁判理解只能各说各话,标准不一,即便是一个地区的上文情况。

据说,目前《律师法》正处于重新修订阶段,不知道律师行业诸多的法律模糊问题,能否考虑到当下复杂的经济状况和不断壮大的从业人数,作出顺应形势发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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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律所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同律所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 基本案情: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时,原告周某委托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某担任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未委托代理人。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原告周某没有继续委托律师邓某担任二审代理人,而被告彭某却委托光明https://hnsqx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647
3.原被告律师可以一个律所吗原被告律师不可以是同一个律所的。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其中就包括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https://agents.baidu.com/content/question/3724b8faa8549980a32fbd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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