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海淀区苏州桥畔新起点嘉园,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与共和国一起经历风雨的朱寿全律师深切感受到唯有依法治国,方能国泰民安的要义。坎坷的经历,使他痛下决心,毅然走上了“为民请命,仗义执言”的律师之路。十多年的耕耘,已是秋实累累。在迈入21世纪之际,朱寿全律师仍责无旁贷地为共和国的法治大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朱寿全律师代理此案后,认为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竞争规则的体现,纯粹是企业行为。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未赋予政府亲自作为兼并协议当事人的资格。如果政府出于地方利益,以红头文件形式及协议一方名义,介入企业兼并,并对兼并一方的逃债行为予以保护,肯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朱律师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某市政府为治理湖泊污染,下达了清除水上餐船的《通告》。依据该《通告》,市规划局认定水上餐船为违法建筑,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通知》。《通知》既不告知处罚对象行政复议权利,也不告知其行政诉讼权利,且根据《通告》内容,即“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在强制执行时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而自行其事。
朱寿全律师得知此事后,深表同情,为受害的餐船船主免费代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在《法制日报》等媒体上予以披露。在法庭上他慷慨陈词,指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行政。某市政府为走捷径,公然违反法定程序,以拆除无证建筑为由来达到环保目的,以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背道而驰的。而某人民法院不公正的判决,是一种错误的、难堪的示范。最后,朱律师断言:维持“有瑕疵”、违法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破坏依法行政的进程。
提起上述两个案例,朱寿全律师仍感慨不已。不同的行为应由相应的法律去调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能胡来,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统一解决,搞“一刀切”,这样既打破原有的秩序,更谈不上调整。尤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有时,程序比实体还要重要,没有合法的程序,无法体现正义,无法实践法治。朱寿全律师认为,依法行政是个切入点,作好这项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精神的根本。
法庭上,他思想缜密、推理严谨。在轰动一时的教学地图册署名权案中他代理被告某出版社。自然人原告认为某教学地图册是其编绘设计的,作为该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朱寿全反复研究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确认某教学地图册为被告的“法人作品”,在一审胜诉的基础上,在二审审理中就“法人作品”及其编绘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进而明确了相应的署名权,协助合议庭最终调解结案,双方皆大欢喜。
朱寿全律师还关心文物保护工作,在轰动一时的正乙祠大戏楼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起诉北京斯贝司公司,朱寿全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朱律师从保护文物的高度出发,高屋建瓴地提出解决方案,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腾退了占用多年的正乙祠大戏楼,保护了珍贵的文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朱寿全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深受当事人的称道。他对自己约法三章:“一靠实力办案;二不欺贫喜富;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一直以自己的行动实践这一信条。在“人情官司”泛滥的压力下,法外情是司法腐败之源,也许会是律师队伍腐败之源。朱律师痛恨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朱寿全毅然选择了实力办案之路。对每一个案子,为获得最佳代理方案,取得最佳代理效果,他深入调查,反复推敲,缜密设计,随机应变。因此,他代理的案件多成功结案。他主张对当事人一律平等看待,在办案过程中他总是精打细算,为客户节省开支。为支持教育事业,他无偿为华韵艺术教育发展中心代理两起盗名侵权案件。为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他免费解答咨询。匡扶正义,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寿全律师欣赏牛默默奉献、不问索取的品格,以它的踏实、勤奋,不用扬鞭自奋蹄的精神以自励。朱寿全律师的执业实践渗透着这种精神,印证着他的信念。他以赤诚与敬业写着对法律的诺言,让律师的使命在达摩克里斯法律之剑律动着耀眼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