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律师和非律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
如何避免陷入法律咨询“坑”?
关于律师费的收取、签订代理合同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2024年9月25日,咸宁市司法局做客《法治热线》,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身边具体法律骗局案件,深入剖析法律咨询市场的乱象,同时为您提供权威、实用的防骗指南。
左二:法治热线主持人施瑶
左一:咸宁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黎江
右二:咸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新贵
右一: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海丽
《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司法局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本期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案例
主持人
看到这个案例,都有点后怕,法律咨询团队中,有初中没有读完就辍学的人,最高学历是大专。啥也不懂还能开法律咨询公司,本来受害人是想听过法律咨询服务解决自身的难题,结果难题没解决,又将蒙受新的损失。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今天这期节目的普法,确实非常重要。
嘉宾
是的,法律服务作为一项特殊性服务领域,专业门槛高、个性化强、对经验要求很高,但法律服务公司的不规范运营、低价竞争和虚假承诺行为,不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损害法律职业公信力、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是非常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的。
所以我们今天的这期节目,也非常有必要性,咸宁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近几个月也是接到了一些老百姓的投诉,反映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和工作人员存在冒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义,通过抖音APP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误导群众、招揽业务的情况,并且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当事人钱款,损害了老百姓的权益。
为了做这期节目,我还查了一下,现在这个网上类似的法律咨询类公司还挺多的,可以说是鱼龙混杂了。很多市民朋友可能不太了解,如何区分律师和非律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呢?
法律咨询这个行业存在很多滥竽充数的现象,很多法律咨询的从业者甚至自己就是“法盲”。对于老百姓来说,这个“坑”我们应该如何避开呢?
刚刚我们也介绍了法律咨询等非律师机构存在的乱象,以及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否请嘉宾介绍给老百姓权益造成损害时如何维权?
总的来说,一个健康、公正的法律服务市场需要有关机构的监管和引导,也需要律师和法律咨询公司的自我约束和业务提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群众的利益,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是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多年来,我国已形成了以《律师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主干,以地方性律师法规为补充的规范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下,已经形成了严格的律师执业准入、宣传、收费、投诉、调查、惩戒与维权监管机制。面对市场上有的法律服务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大家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一定要提高,预防被不法之徒所利用。对于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市民,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免费咨询解答法律问题。经济困难的群众,可以就特定事项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援助范围和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为您指定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问一下,我之前有个官司想找律师,我朋友就跟我介绍了一个熟人律师,我当时问他收费的时候,他就说要我直接给现金他。当时是一个山林纠纷,涉及的赔偿金额是8万,他收的8000,最后钱也没赔到位,赔了6万。我刚听了节目,就想问一下,这个律师收费有没有标准,这种给现金的收费规范吗?
经常看电视里面的精英律师,动辄律师费几十万,刚才曾律师也说了,律师的收费标准还是相对市场化的,所以我们再选任律师的时候也要擦亮眼睛,关于律师费的收取、签订代理合同还有什么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呢?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是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是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相较于普通大众,律师属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更具有专业优势地位,所以,大家签署合同时也要注意合同条款,对于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不能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也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我想问一下,我老公在企业当财务,因为企业有些费用违规,然后领导就被抓了,接着我老公也被抓了,想请我的一个朋友律师帮我代理,但是我朋友说,他们所里的律师代理了另外一方,所以就冲突了。我就想问一下,我老公只是财务,并不是企业法人,这个代理影响吗?
这个问题是涉及律师执业利益冲突问题的,利益冲突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受托律师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总是利益冲突的,所以一个律师不能再同一个案件中又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的利益也是冲突的,所以一个律师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不能既担任A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同案犯B的辩护人。也不能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还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当然,法律并没有禁止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委托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进行辩护,但在有的案件中,同案犯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事实陈述和责任确定方面相互推诿。遇到这样的情况,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