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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明确指出:“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本案中W某、X某在明知自己所骗取的资金是用于投入传销、诈骗平台进行犯罪活动且在案发后在控告人J某的要求下仍不返还所骗取的并且逃避追责,已经足以认定二人主观上对于所骗取到的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公安机关受案后经过审查认为,W某、X某二人涉嫌刑事犯罪,并以W某、X某涉嫌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立案通知书。
一、经济类控告案件难度高,律师应当及早介入并指导委托人开展控告工作。
本案的难度主要在于正确区分刑事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而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目的,但由于难以窥探他人的内心世界,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进行推断及向司法机关进行论证,代理律师从欺骗的性质、内容、程度及结果等方面分析,最终获得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被控告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指导、协助控告人进行刑事控告,向控告人介绍法律规定。
三、与办案机关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
刑事控告案件中,应当明确律师只是公安机关的协助者,主要的调查取证、讯问等侦查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也需要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协助提供侦查思路,协助调查取证、整理案件材料,因此与办案机关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是刑事控告案件成功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