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所支付律师费的,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由则为合法有效约定。对于已经支付的律师费,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对于尚未发生的律师费,根据约定条件及案件保全、审理情况,如费用的发生具有确定性,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该笔费用。
案情摘要:
1.瀚瑞公司、农业银行与江苏中陆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新区开发总公司委托农业银行向中陆公司提供借款3.5亿元。同时约定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归还本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委托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委托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江苏中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3.瀚瑞公司与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代理费分期共计120万:本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60万元,判决或调解生效三日内支付30万元,通过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实现第一笔债权,将尾款30万元付清。(对于60万元费用部分,该律所已开具60万元增值税发票。)
4.瀚瑞公司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江苏中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律师费用。一审对瀚瑞公司已经支付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对尚未发生的律师费未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以本案已是二审且被保全财产价值足以覆盖律师费用为由了支持瀚瑞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律师费用的诉请请求。
争议焦点:
江苏瀚瑞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应否支持?
法院观点: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8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法司法解释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等,所以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案件裁判中对守约方的律师费转付请求予以支持。而对于尚未发生的律师费,法院往往要求守约方待实际支付后“另案主张”,如本文分析案例中江苏高院一审判决。笔者认为,参考《委托代理合同》及案件裁判结果和保全情况,对于约定条件实现具有确定性的律师费,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提前予以支持,这与违约责任的“损害填补”功能并不冲突。且支持该部分“尚未发生的”律师费转付对于促进当事人积极维权,提高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从笔者查阅的案例来看,合同纠纷中律师费转付制度多适用于合同双方对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但如本文案例,违约方常提出律师费过高予以抗辩,甚至提出律师费的“合理标准”,如(2019)最高法民终420号。从裁判结果来看,法院对律师费“合理标准”的认定会参考省司法厅就律师服务制定的“指导价”,但对类案中的收费数额并不纳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