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律师风险代理费不得高于30%比例已成为过去
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60%比例法院判决支持
一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裁判要旨】我国对于律师业收费标准在给予引导性规范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从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到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全部放开,取消政府指导价。具体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有条件的允许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的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关乎民生保障的民事诉讼代理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取消政府指导价。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的审查,既要注重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要注重对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
【基本案情】2020年6月9日,原告山东XX师事务所与被告田XX、王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18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原告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与郭X、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委托代理人;被告按照风险代理方式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律师基础代理费叁仟元;调解或判决增加(除换车或退车外的部分为增加赔偿部分)赔偿的款项四六分成,甲方收取40%,乙方收取60%(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终结)。该案(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两审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田XX的诉求,判决书生效后,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指派的律师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实现了合同目的。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条件已经成就,由于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支付代理费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成诉。
【法院认定】对于原告诉求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是否成就,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涉案《风险代理协议》并没有把未换车或退车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该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律师实际为被告代理了诉讼案件,并且达到了诉讼目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的条件已成就。
关于《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费计提比例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援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于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6月26日转发(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等,表示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没有收费比例的限制;从2019年7月1日起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全部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院判决】原、被告田XX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田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421560元【702600(赔偿款1053900元-车款351500元)×60%】。
【裁判文书】(2020)鲁1324民初3658号,山东XX律师事务所与田XX、王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