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法律咨询公司介绍委托指定律师从事刑案代理业务构成犯罪!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娟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涉案法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被告人介绍委托指定律师从事刑案代理业务,明显超出合法经营范围,不能认定为合法经营活动,应当适用普通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辉。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刘辉结识某派出所警务队队长金某(另案处理)。

2020年9月,刘辉注册成立上海圣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律咨询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

刘辉请托金某提供刑事案件被拘留嫌疑人及家属的信息,金某遂使用本人密钥查询辖区内其他办案单位侦办中的刑事案件,将案由、简要案情、嫌疑人及家属姓名与联系方式、被害人及家属姓名与联系方式等100多条信息,通过语音或手写纸条方式交给刘辉,刘辉先后给予金某1.1万元和6条软中华香烟。

经查,2021年2月至7月间,刘辉通过金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促成律师代理业务共9起,违法所得计20.15万元。

案发后,刘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帮助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审判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辉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浦东新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辉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辉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项:一是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及家属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圣律咨询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作为中介委托推荐律师、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并收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经营活动。

一、被刑事拘留嫌疑人及家属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何谓公民个人信息?

首先需要梳理法律法规对概念的厘清过程,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出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与隐私性特征;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采用列举式+特征性表述,继续明确可识别性与隐私性;

2016年网络安全法明确可识别性系唯一的法律标准,包括直接单独识别与间接结合识别;

201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范围扩张、信息分级与分类保护原则,强调可识别性+人身财产的安全。

如前所述,《解释》按照重要性与敏感度,将个人信息划分3个层级,设置由低到高的入罪门槛。

第二类,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重要程度弱于第一类,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作等外解释,确保与列举的4类信息在重要程度上具有相当性与同质性;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提出认定敏感信息的标准:一是容易导致个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二是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同时规定对敏感信息的处理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在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亦区分个人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设置不同的信息收集规则,收集敏感信息要征得权利主体的明示同意。

由此可见,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的区别在于可能招致的损害风险程度,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遭受较高损害风险的信息界定为敏感信息,反之界定为一般信息。信息的敏感度与重要性呈正比关系,敏感度愈高,重要性愈明显,可能招致损害的风险越大。

《解释》规定,敏感度最高的第一类信息,只要50条即入罪;敏感度一般的第二类信息要500条入罪;最普通的第三类信息,达到5000条入罪。

本案中,刘辉从金某处获取的信息具有如下特征:

第二,内容上具有隐私性。按照信息的社会价值标准,可以区分正面信息、中性信息与负面信息。

正面信息指体现个人正面社会价值的信息,如获得荣誉称号奖励、职务升迁或职级晋升、正常升学就业等;中性信息指不体现价值评判且客观存在的信息,如身份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属关系等信息;负面信息指反映个人负面社会价值的信息,如被投诉起诉、列入执行黑名单、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被性侵诈骗等。

价值判断应当采用一般行为人的标准,其中负面信息是个人最不愿意被外界知晓、最具私密性,甚至羞于向他人公开、极力掩盖隐瞒的信息。

本案涉及的信息,无论是针对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尤其是性侵害、诈骗等案件的被害人,对被害信息往往闭口不提,唯恐被人知道,担心被嘲笑,故均属于负面信息,具有绝对的隐私性;

第四,性质上属于一般敏感性,按照《解释》规定,每一类信息仅限定4种类型,且不能作扩大解释,涉案信息系刑事犯罪的关连信息,不属于4种类型之一。

第二类信息可以作同质性的等外解释,涉案的每组信息都包含数个零散信息,涉及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家属等,一旦被公开泄露,则可能遭受社会群体的指责唾弃与孤立,甚至在就业就学时遭到歧视等等,在人身权益方面面临较大的损害风险,因此属于一般敏感度的个人信息。

二、超出经营范围中介委托推荐律师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并收费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经营活动

《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买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获利5万元以上;(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买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审理中,辩护人提出刘辉通过正常经营活动取得介绍案件的中介费用,并没有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直接出售获利,也不涉及非法经营、诈骗等活动,故应当适用《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设置的专门罪状,认定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笔者认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实情况不相符合,刘辉经营圣律咨询公司从事刑案律师委托业务,超出其合法经营范围,不属于合法经营活动。应当适用普通获取型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解释》第5条规定,数量或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10倍以上的,如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3年至7年之间量刑。

合法经营是与非法经营相对应的概念,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从文义解释看,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是定性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既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又要求扰乱市场秩序,第二层是定量规定,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据定性规定进行反推,合法经营就是指既不违反国家规定又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

首先考察本案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一,审查经营范围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即开展业务是否合法。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圣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技术咨询等。

明确标注排除律师事务所业务,即不能开展刑事诉讼业务,不能以律师身份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会见关押人员、阅看卷宗、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等。

圣律咨询公司股东仅2人,刘辉与刘某(系刘辉的妹妹,挂名股东,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不领取报酬),另有1名员工,即刘辉表弟,负责跑腿打杂等,公司没有任何执业律师。

然而圣律咨询公司却从事律师代理业务,通过在看守所门口搭识两位执业律师建立联系后,将从金某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告知律师,由律师负责会见嫌疑人、出庭辩护等业务,刘辉则负责联系嫌疑人家属签订法律咨询合同、收费再分配佣金。

形式上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实质上却开展委托律师业务,以形式合法性来掩盖业务的实质违法性,从本质上否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审理中曾有意见提出,刘辉从事居间介绍律师的业务,提供案源介绍律师促成委托,这属于正当的法律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笔者认为,如果确系居间介绍业务,圣律咨询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案源促成委托事项时,可以收取一定比例佣金,委托费用先转至律师事务所账户,后再按照合同约定转至圣律咨询公司账户。

本案中,刘辉取得案源信息后,并未告知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而是私自介绍委托律师,直接收取费用扣税后再转给律师个人,这种暗箱操作的违规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居间服务业务。

其次审查经营活动中有无违规行为。嫌疑人家属与圣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钱款转入圣律咨询公司的账户,扣除1%开票税后,刘辉将钱款转入个人账户,再按约定将部分钱款转给指定律师。

刘辉供述,这样操作是因为如果通过律师事务所收费则需要交15%的税款。

当然,判定行为是否合法经营活动,应当从整体上把握,既不能以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偷漏税、违规承接业务、单位与个人账户混同等违规行为即全盘否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也不能以前期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来推定后续经营活动的非法性。

刘辉超出圣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律师代理业务,这是否定其行为系合法经营活动的关键因素与核心要点。

审理期间有观点提出,刘辉帮助部分嫌疑人家属介绍聘请执业律师,利用获取的被害人及家属信息,促成双方最终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适用缓刑,对嫌疑人及家属起到积极的引导帮助作用。

即使嫌疑人家属通过其他途径聘请律师,可能最终判决结果并无实质差异。

故对嫌疑人及家属、被害人等个体而言,这些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判定刘辉从事的经营活动具有合法性成份。

对此笔者并不认同。

合法经营是指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属于程序性的合规要求。例如经营专营专卖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必须具备经营许可证。再如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实践中,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案件中,前期有部分投资人都正常收回本金及利息,但并不足以改变企业没有金融牌照违法开展吸储存储业务的违法性质。

故在整体经营活动中,即使存在为某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最终促成和解缓刑等情节,亦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刘辉经营活动的非法性,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再次评判本案是否扰乱市场秩序。刘辉最初跟随堂哥在看守所门口做诉讼黄牛,自从成功利用金某获取内部信息促成首单业务后,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增加收益,专门设立圣律咨询公司,与金某形成固定的互惠互利关系,双向互动提供信息,既有刘辉找寻案件线索后要求金某具体查实并提供进一步信息的情形,也有金某主动每月定期提供套餐式信息的情况。

事后曾发生有些家属要求退费另行委托律师,但至今未能退费的情况。刘辉供述金某提供了100多组信息,总共谈成30多件,证据查实的仅有9件,故公诉机关仅指控9起案件,认定收取费用20.15万元系违法所得。

众所周知,良性有序的律师委托市场,应当具备信息对称、理性沟通、权利义务对等的要素,依托专业性支撑,遵循优胜劣汰的普遍市场规律。

本案被告人刘辉利用家属病急乱投医的慌乱情绪,来不及详细了解案情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匆忙促成委托事项,必然造成事后反悔、重复委托等浪费司法资源与个人财力的情况。

这种诉讼斩客行为,具有一次性交易、短期收益、收费低服务差、恶性争抢案源等特征,既破坏正常的市场委托秩序,造成劣币淘汰良币的逆势现象,也损害普通大众内心对律师职业的尊重依赖感,容易造成律师体系内部争相降价、降低服务质量、降低专业服务与规范标准的恶性竞争环境。

综上,刘辉行为既违反国家规定,同时严重扰乱律师市场的正常秩序,故不能认定系合法经营活动。

据此,金某利用职务合法获取后非法提供信息的行为,与刘辉非法获取后合法(违规)使用信息的行为应当成立对合犯,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THE END
1.司法部丨关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不能作为风险代理合同无效的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规定均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E3MDEwNQ==&mid=2677585943&idx=4&sn=696e4b38464a1688a3d4fb388f27bf43&chksm=8b886826b7afc7622821c3a5224a1fb59e160c061467b95753b87bbdbe5c48b8fb5ddd05dab7&scene=27
2.劳动争议官司律师愿意风险代理吗咱们国家法律规定深圳这儿打劳动官司的话,律师得按规矩来收费才行。不过要是牵扯到集体诉讼、医保和基本生活保障这些事那就不能让律师承担风险了。其实就算代表公司也不全是风险代理的事儿。举个例子,有位农民工兄弟因为工伤赔付跟律师费闹别扭,明明他们可能负担不起律师费,可律师行业却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要风险代理,这https://www.66law.cn/case/28553724.aspx
3.警惕是“假”律师?还是真骗局?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今年以来,龙陵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时发现,多位当事人声称,自己已经请了“律师”,但又无法联系,只能自行到庭提交诉讼材料。经了解这些当事人均为在浏览抖音、快手等软件时,被推送的“律师”用户,以法律咨询、代理案件等进行高额收费,后仅仅为当事人书写诉状便无法联系,具体类型有下列几类。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74950
4.工伤案件风险代理对律师有什么处罚以下是有关“工伤案件风险代理对律师有什么处罚”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若律师在处理工伤事件时采用风险代理方式,那他们将面临非常严厉的惩处。这种行为被视为非法行为,将有可能引发律师遭受包括警告、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乃至面临被吊销律师职业资格证的严酷后果。这主要https://www.64365.com/tuwen/aafhyxm
5.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定).docx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模板.docx 4页内容提供方:姐夫李 大小:19.57 KB 字数:约2.06千字 发布时间:2023-07-02发布于陕西 浏览人气:191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模板.docx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0629/6243034104005153.shtm
6.实习律师十大面试问题(通用7篇)(利益冲突、时效、管辖、证据)4.哪些案子不能分险代理(考官举例子,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同时,该办法禁止刑事诉讼案件https://www.360wenmi.com/f/filea003w6dw.html
7.工伤请律师做风险代理的后果工伤工伤请律师做风险代理的后果 -工伤 2023-02-25 工伤鉴定与赔偿 法律分析: 风险代理是否接受非常注重以下三点因素的统一:(1)案件处理可能得到的结果;(2)完成工作所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3)可能的回报;这三点必须是协调的,在这三点协调的情况下,接受风险代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499028829255810932.html
8.南京风险代理律师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消费致人伤害、环境污染伤害、学生人身伤害、施工致人伤害、设施致人伤害、动物致人伤害律师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律师风险代理,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http://www.nj48.com/njfxdlls/
9.从一则案例浅谈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问题从一则案例浅谈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问题 【裁判要旨】 因实体权利未得到处理,而以同一事实起诉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加以确定。 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风险代理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受托人应明确告知当地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2/id/1809686.shtml
10.本市律师代理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2021)业务指引(本指引于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在代理工伤劳动争议(以下亦称“工伤争议”)案件(以下亦称“工伤案件”)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工伤案件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制定本指引。 https://www.lawyers.org.cn/info/bc2dddc2e61b41bd86078c9729732484/
11.律师合同范本(14篇)一、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诉讼中案件:由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出庭参加审理,甲方应于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三日内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交乙方。乙方律师出庭参加审理以达到为甲方减损的目的,减损金额由法院出具生效判决(调解书)上所记载的原告诉请金额(如被保险人或车主有垫付的',垫付金额计算在内)与生效判决(调解https://www.jy135.com/hetongfanben/1060701.html
12.风险代理合同二、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包括:前期调查;参与调解;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该项代理权行使前应经甲方书面认可);提出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接受、处分执行款物。 三、代理方式:风险代理,即甲方不预先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根据约定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https://www.wenshubang.com/hetongdaquan/2162711.html
13.风险代理合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和XX律师为甲方与XX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壹审及有可能发生的贰审、再审以及执行代理人。 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案件当时的需要与可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接替。 [解读]1、全风险代理的案件,仅有壹审是不能结案的,有可能发生https://www.9136.com/shiyongwendang/hetong/238024.html
14.简单+案例:重庆实习律师申请执业面试题库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包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 *2. 请列举重庆市现行律师收费标准不允许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https://www.wjx.cn/vj/hpPlaHY.aspx
15.工伤赔付20万律师费是多少如果工伤赔付金额为20万,并且按照按案件金额比例来收取律师费,律师费的具体金额将在4万至6万之间。具体的律师费还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建议您咨询相关律师事务所以获取准确的律师费用信息。 醉心 2024-12-20 向TA提问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案件律师不能签风险代理的。20%的诉讼费,只有在http://www.gouchan.cn/ask/679978.html
16.风险代理是一把“双刃剑”业界新闻“风险代理”是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没有的名词,它的存在是否合法,说法不一。有人说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标准》,属于“扩大收费范围,自立 名目乱收费”;有人说按照合同法规定它属于附条件的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即合法。而因此带来的后果就是此类纠纷各地判决各异,人们对“风险代理”认识混乱。它在法律的夹缝https://www.gzlawyer.org/info/8eddc55a87a943ef87f1548dc4831231?lang=zh
17.“风险代理”风险到底有多大,从一例律师因风险代理被处罚说起据重庆市律师协会2022年8月2日通报:近期,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一起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超出了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的律所和律所负责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关于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https://www.jianshu.com/p/904ca3da8363
18.工伤赔偿案件能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权益原标题:工伤赔偿案件 能不能实行风险代理? 【案情介绍】 申请人四川A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签订《委托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指派律师为被申请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代理费用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赔偿金额的20%。后陈某某在A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获赔14余万元的工伤赔偿款。被申请人陈某某在https://www.workercn.cn/c/2023-01-10/7697390.shtml
19.尉氏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风险代理合同效力判断《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属于司法部行政规章,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是直接判断本案代理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不适用于风险代理,是指四级案由的民事案件,即诉讼请求仅为赡养费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6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