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铜耀检刑诉字〔2012〕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阴某甲、阴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曹某某、陈某某、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某、支某某分别因另案涉嫌盗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告人陈某某、支某某的审理,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审判长冯玉超审判员宋阿龙代审判员闫翠
书记员:焦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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