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私人律师解读】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
【新规】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私人律师解读】大多数案件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法律关系使然还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涉及自然人为被告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管辖就非常重要。要如何证明自然人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通常要求由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开具相应证明、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等。
【新规】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删除了原被告城镇户口的限制
【新规】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删除了户口迁出一年内未落户的管辖限制
【新规】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依据其他法律的变化将劳动教养改成了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新规】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增加了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类型
【新规】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废除之前法律规定(第十一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规】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新增没有经常居住地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新规】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规】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此条改变了部分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对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送货单的追偿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可直接在原告所在地诉讼索要货款;而在P2P案件中,平台公司或者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希望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应在协议中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管辖,否则原告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而根据新规,合同履行地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即借款人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此时案件的管辖法院就只能是被告(借款人)所在地。
【新规】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私人律师解读】互联网交易从有形物到无形物,网购商品、网络金融P2P贷款无形物交易也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主要掌握在卖家手中,买家相对弱势,本条颠覆性的司法解释有力地保护买方权利,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维权,互联网经济合同纠纷维权将开启。
【新规】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在风险高发的时代,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往往限制被保险人权益,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需首先看管辖哦,国家大力倡导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履行期限长,分红等不确定容易发生争议,未来是人寿保险发展的时代,也是人寿保险诉讼井喷的时代,保险是一把双刃剑,懂管辖是破解保险诉讼的第一步哦。
【新规】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新增条款
【新规】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新规】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新规】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新规】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新规】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规】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新规】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私人律师解读】新增条款,虽然这一规定规范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同样有可能适用这一规定。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性,很多协议(其中包括管辖条款)均在线上签署,并且是格式合同,存在管辖条款未提请用户注意的情况很有可能出现,从而导致管辖条款虽然约定明确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私人律师提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操作过程中,应当设计提请用户注意管辖条款的程序(如用粗体字醒目标明,位置放在对方签名处,或让对方手写同意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并保留证据。
【新规】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规】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新规】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私人律师解读】新增条款,起草同居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时对财产争议可约定管辖,如争议财产是不动产的,由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争议财产是一方继承的遗产,可约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规】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新规】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新规】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新规】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新设章节)
【新规】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私人律师解读】:该条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拿得出证据证明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形。
【新规】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新规】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新规】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新规】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新规】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新规】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新规】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新规】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新规】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新规】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新规】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新规】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新规】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私人律师解读】新增条款。对于个体工商户存在欠货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时,诉讼被告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了。
【新规】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新规】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新规】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新规】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私人律师解读】: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该条解决立案问题,对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来说,还是要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
【新规】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新规】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新规】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新规】第六十九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新规】第七十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新规】第七十一条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新规】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新规】第八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新规】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新规】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新规】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私人律师解读】律师不是必须的诉讼代理人,但是要想得到想要的诉讼效果,还需与律师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及非诉方案,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多义务的,水平参差不齐,代理效果不一,在诉讼代理人的选任上,作为当事人的你,考虑的不应仅仅是免费问题,更应考虑专业问题,任性的不是有钱是专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新规】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私人律师解读】事实上这一内容并非新规定,但在有些案件当事人出于尽可能减少市场不利影响、尽快离婚等多方面考虑,可能在案件审理之初做出对己并非有利的陈述。那么,根据以上规定,该等陈述可以被合议庭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需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合议庭也不会太多考虑当事人作出该等陈述时的动机。为避免这一情况,当事人一方面需要在诉讼开始之前就正确分析和整体制定诉讼策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改变和矛盾,另一方面则需要在进行任何陈述和确认之前要与律师商议。
【新规】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新规】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新规】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新规】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新规】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私人律师解读】较之前法律规定(一审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二审没有举证期限)有明显变化,举证期限需用好。
【新规】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新规】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新规】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私人律师解读】《解释》第九十九条至一百零二条对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的再次确定、举证期限的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故意逾期搞突然袭击法院可不采纳,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采纳,但可进行训诫罚款;总体来看,上述规定表现出对举证期限宽松化的趋势,例如规定了当事人即使逾期提交证据也有可能得到采纳的种种情形,尤其是可以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核心证据(已公证的电子数据),对于证据搜集难度较大的互联网金融诉讼、因第三者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诉讼等举证时限方面压力得以一定程度的缓解。
【新规】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新规】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私人律师解读】诉讼领域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一概否认的诉讼战略应调整。
【新规】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规】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新规】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私人律师解读】证人出庭不再免费,证人出庭需签保证书,证人做假证需处罚。
【新规】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五、期间和送达
【新规】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私人律师解读】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利害关系人对确认调解协议和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异议、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6个月”以及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另行起诉的“1年”。以上为不变期间。
六、调解
【新规】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私人律师解读】明确离婚案件的调解贯穿一审二审,但对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这实际上是有效调解资源、提供诉讼效率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明确报名离婚案件应久调不决,双管齐下,既提高诉讼效率,又减轻当事人负担。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新规】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新规】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私人律师解读】明确执行权限,报送流程,避免执行真空。
【新规】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私人律师解读】明确规定执前保全,这与之前规定的有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形成统一体,为有效执行填保护网。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新规】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新规】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私人律师解读】法院庭审保持独立,不受任何人干扰,喜欢玩自拍的当事人和律师们得留意了,不能拍照视频转发朋友圈等,否则会被法院拘留罚款的。
【新规】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九、诉讼费用
【新规】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私人律师解读】对于按诉讼标的收费的案子特别是数额巨大的,诉讼费成为维权拦路虎,现在解释规定只要能打赢官司就不怕了,到时候法院会把你退回预交的诉讼费,向败诉方去要。在理的当事人没有必要为诉讼费发愁了。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新规】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私人律师解读】申请下落不明失踪或者死亡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新规】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私人律师解读】申请权在原告,决定权在法院。
【新规】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新规】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新规】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私人律师解读】拖延战术巧用的几个期间
【新规】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私人律师解读】区别于小额诉讼: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新规】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新规】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私人律师解读】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这极大地提高了借款、劳动等合同纠纷、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等解决效率,可以有效防止小案件的恶意拖延履行行为,维权成本的降低,诉讼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当事人维权。在审理期限等方面小额诉讼案件效率高。一般举证期限不超过七日,被告书面答辩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管辖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十三、公益诉讼
【新规】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新规】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规】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十六、第二审程序
【新规】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私人律师解读】之前法律规定是中止诉讼,现在是法院主动出击。
十七、特别程序
【新规】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私人律师解读】:约定物保人保顺序非常关键,另外本条司法解释为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即时实现担保物权扫除了障碍,在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让抵押权人可以更有效率地实现担保物权。
二十一、执行程序
【新规】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私人律师解读】执行和解的实操问题解决。
【新规】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私人律师解读】不用追加程序,直接裁定执行。
【新规】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私人律师解读】以后银行存款不需要先冻结再扣划了,可以一步到位直接。
【新规】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私人律师解读】较之前法律规定(此前上述期限分别为六个月、一年和二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延长,且续封、续冻和续扣期限取消限制,只要整体不超过一年、两年、三年的期限规定即可,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
【新规】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私人律师解读】解释明确规定租金收益等和到期债权也可执行了,但是,债权如果未经判决,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异议,则也无法执行,只能寻求代位权诉讼救济。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私人律师解读】执行法院经一个债权人同意,就可以就案件移送债务人注册所在地法院办理破产。
【私人律师解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有规定,让“老赖”无法贷款和招、投标,远处遁形,建设诚信社会体系,刻不容缓。征信系统正在构建。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新规】第五百二十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私人律师解读】外国律师可以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律师与中国律师PK,和近亲属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一样,扩大当事人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应该的,但是在中国诉讼,外国律师比律师更懂中国的法律立法及司法运行吗?外国律师如何与法官进行沟通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