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以下简称“《建议答复》”):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实,这并不是一项新出台的政策,2011年原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中就提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次《建议答复》中所依据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其实也是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印发的一份文件。
本次《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被继承的重新明确。
这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完全一样,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01
城镇户籍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其实亦明确说明:“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02
城镇户籍不能通过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俗地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法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城镇户籍是否能依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
不可以!
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宅地上的房屋虽然可以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属关系的宅地上房屋转让的一种特殊承认,并不意味着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合法取得宅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目的是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资和生活保障,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因此,为了避免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不允许未加入村集体组织的、无血缘关系的人通过遗赠获得农村住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
不难看出
城镇户籍继承宅基地是附有条件的
因此如果想要继承农村的宅基地
尽量提前做好准备
有条件的也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政策法规
避免丧失权利,无法继承的情况发生
赵春梅律师
赵春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万和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琴岛·家”青岛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基地主负责人,“琴岛·家”家事纠纷法律服务工作室负责人,“琴岛·家”助企维家法律服务工作室负责人,青岛市妇女联合会反家暴示范点维权律师。
执业十几年以来,赵春梅律师代理反家暴案件、离婚案件、财产案件、继承案件等纠纷数百起,为众多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赵春梅律师带领的盈科青岛律所万和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是专门办理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业务的专业化法律服务部门。今后,赵春梅律师将带领部门律师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专注的办案能力,成为每一位委托人可信赖的家事法律顾问。万和家事,和万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