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律师:解读《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陈群律师:解读《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陈群律师]:本条阐明立法目的、法律依据。这是一般的法律法规的第一条的通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陈群律师]:本条第一、二款点明立法权限、适用范围;

第三款在全国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劳动关系”概念,便于对这个条例的理解执行。

之所以提“特区内”适用,是因为特区才有地方立法权、立的法可以在特区内适用。实际上,虽然只有特区才有立法权,但由于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函,这个立法其实也是可以在宝安、龙岗两区适用的。见下面附的“复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27日常办[1995]秘字第233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同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但法规中有关国家赋于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方面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所属经济特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在非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时,如果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应适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5年12月27日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陈群律师]:本条也是有创新的,强调劳动关系不仅要和谐,还要稳定;不仅强调用人单位要守法自律,也对劳动者提出同样要求;再就是提出“共生双赢”这个科学的有远见的切合实际的劳动关系原则。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陈群律师]:本条对与维护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有关的各机关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真正是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特别是提到了政府在维护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要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这是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重大新举措。事实上,是有一些行业协会已经或将要对维护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出重大建议,为稳定经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突出作用。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陈群律师]:本条强调了强化劳动法制教育的主体和职能。加强劳动法制教育,会防患未然。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

(三)参加集体协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陈群律师]:本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上权利进行了列举,使之明确、具体、确定,便于行使。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

(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

(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五)参加社会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陈群律师]:本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上义务进行了列举,使之明确、具体、确定,便于履行。特别是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要维护要尊重,体现了新兴现代化城市的管理理念。

第八条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取得劳动报酬;

(三)休息和休假;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六)参加和组织工会;

(七)参与集体协商;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陈群律师]:本条对劳动者的劳动法上权利进行了列举,使之明确、具体、确定,便于行使。

第九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四)遵守职业道德;

(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陈群律师]:本条对劳动者的劳动法上义务进行了列举,使之明确、具体、确定,便于履行。“勤勉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提法者是别的同类法律法规所没有的,反映了特区特色、符合时代特征。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陈群律师]:本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同时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文本的文字要求和归属,防止了用人单位虽订立劳动合同却不向劳动者提供合同文本的不正常现象,更杜绝了一些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劳动合同不采用中文文本导致劳动者权利义务不明确不确定不具体、难以维护的现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完善民主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陈群律师]:本条对劳动者参与管理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成为企业的主人、参与民主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陈群律师]:本条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公示方式、效力确定进行了规定。避免用人单位借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虽内容合法却程序违法的尴尬局面,使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事项有法可依。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劳动者对话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当面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和其他合理诉求。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

[陈群律师]:本条创新了“与劳动者对话制度”,强调企业内部的调解机制,目的是将纠纷消化在内部、化解在初起阶段,这样处理,成本最低,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损伤都最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遇到困难时予以扶助和抚慰。

[陈群律师]:本条强调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而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新概念,它体现了最新的企业管理理念。这样的规定是相当超前的。我认为,在当今条件下,要求并强调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实行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和信息披露制度,是有点激进的,有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根本做不到或难以做到,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也不一定能适应。

“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遇到困难时予以扶助和抚慰”。这个提法是值得肯定的,实际上,有许多用人单位已经在这么做了。它做起来并不很难,却能使劳动者有归属感、被信任感和安全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社会保险问题,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维权提供了保障和具体救济方式。

本条特别强调“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之所以这么提,是深圳特色。深圳是个流动人口比例很高的城市,劳动者流动速度快、跳槽比例高,有相当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社保。这样规定,就强调了社保对劳动者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不参加。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陈群律师]:本条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陈群律师]:本条对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而未实际用工的进行了规定,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劳动者漫天要价、不合理地加重用人单位负担的现象。

第十八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陈群律师]:本条规范了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了平等的保护。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陈群律师]:本条为防止用人单位借口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使劳动者工龄归零的条款,给了劳动者一颗定心丸。

第二十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陈群律师]:本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深圳是一个创新城市、高科技企业比例很高的城市,有不少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有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而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既多又复杂还证据不确定、难以获取并固定,且往往是劳动者不守诚信、用人单位束手无策。当然,也有的用人单位仅要求劳动者保密、竞业限制,却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或不依法补偿。

第二十一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资料抄送劳动行政部门。

[陈群律师]: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防止用人单位借劳务派遣规避劳动法上义务。

[陈群律师]:本条专门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这是在全国首创的,没有别的法律法规进行过此类规定。这个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陈群律师]:本条是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不当利用解除或终止来使劳动者的工龄不合理归零,以保障劳动者应得的补偿金不被逃避。

同时明确了工龄不归零但补偿金不重复计算,避免劳动者借此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通知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陈群律师]:本条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弥补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缺陷。因为,在深圳,没有缴纳或没有足额足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不是少数,如果一定要“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就会导致用人单位有一大批劳动者早已不符合用工条件却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合理现象。甚至会引致、强化一部分劳动者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本条在法理上与十五条照应。

第三章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六条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采用集体协商的方式订立和变更集体合同,调整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二)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四)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对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协调。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了集体协商的程序和主体。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参照违反保密协议处理。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以及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在集体协商中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集体协商一方可以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情形除外。

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了集体协商代表,目的是提高协商的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陈群律师]:本条是对协商不成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集体协商一致的事项,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签订集体合同同时个人又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优先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集体协商成果的固定及效力,以及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不一致时的效力原则。

第三十二条区域和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集体协商的另一选择性形式。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当向劳动者公布。

[陈群律师]:本条是集体协商内容之一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在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陈群律师]:本条又是一个创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在别的法律法规中未见规定。“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类似,但又有明确区别。

并且再一次强调了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处理下列事项:

(一)研究劳动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

(二)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重大劳动争议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建议;

(四)研究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发布一次。

[陈群律师]:本条明示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办事程序和方式。

第三十六条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市、区政府领导下提供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公共服务:

(一)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三)制定和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

(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陈群律师]:本条明确了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的主体和内容。“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的提法也是创新的。

第三十七条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公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工资调整的参考数据。

[陈群律师]:本条创新了“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提法。规定了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留存制度,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陈群律师]:本条是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也是比较超前的,如果能实施,可能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会大为减少。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

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陈群律师]:“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是十分超前的提法,在全社会诚信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强调信用并加强征信是对的,就怕难以操作、没有配套制度。

第四十条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可以办理销户。

有欠薪行为的施工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的“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也是创新的,如果真的得到实施,会有一大批劳动者受益。也会净化这一块用工市场和承包市场。

第四十一条探索建立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鼓励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工资发放。

第四十二条建立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列信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劳动者名册;

(三)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四)工资发放基本情况;

(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情况;

(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七)劳动用工的其他信息。

信息申报应当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

劳动用工信息应当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互通共享。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也是创新。且规定这个信息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互通共享,是不是可以直接作为用人单位的证据?特别是在用人单位在申诉或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或不一致的时候?这要等待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来规定。

但有一疑问:如果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劳动行政部门显然是不能制定或修改证据规则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更是没这个可能。那么,这里的“共享”起一个什么作用?要么,这种取舍权由劳动者行使?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分类监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当事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陈群律师]:本条专门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强调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主动工作。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应当有相应的执法程序规定才是。

第四十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在开展检查时,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陈群律师]:本条强调了政府在劳动法管理中的职能。

第四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指引或者示范文本,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章程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陈群律师]:本条再一次强调了行业协会的职责、作用、工作方式。

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努力达成和解。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加快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不收取费用。

[陈群律师]:本条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进行规定,这也是首创的。

第四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的受理、转移、委托、信息反馈、调解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调解文书和工作流程。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大调解衔接机制,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还有调解的转移和委托制度,使调解的制度优势得以发挥。

第五十条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一方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陈群律师]:本条说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组织调解,它成了调解组织?行使行政调解权?可行政调解的结果却又没有确定效力,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第五十一条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仲裁期间申请先予执行的,仲裁机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除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对剩余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陈群律师]:本条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相同,但更加具体,且更加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五十二条因劳动争议发生集体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劳动者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前款情形发生时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代表劳动者或者指派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对停工、怠工事件的谈判方式。

第五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命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了对四类特殊用人单位发生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的政府命令、冷静期等,为促成此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创造条件。

本条再次规定行业协会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应当代表或者帮助劳动者参与调解,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因追讨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理由和案由。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救助管理规定给予救助。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特殊救助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

公民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取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了净化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服务市场的措施和主体。

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了律师费转付制度,也即,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胜诉的,劳动者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付。但有原因、数额两个方面的限制。

律师费转付是一项重要的律师制度和诉讼制度,在西方早已成熟,在我国也有一些因合同约定而被认可的案例,但此前没有正式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此次深圳地方法规对律师费转付的规定是全国首创,且是基于律师协会参与立法过程。

第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支持劳动者依法提起诉讼。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为有困难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必要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了诉讼支持和法律帮助,但须具体配套制度支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一)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的;

(二)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超过被拖欠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

[陈群律师]:本条是严厉的劳动保障措施,只适用于三种严重情形。不过,如果不区别原因,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就责令停产停业,不一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恶化局面。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陈群律师]:本条规定倒是显得很合理,但实施起来可能很困难。因为,不提供中文文本劳动合同的情形可能很复杂,可能是主观原因可能是客观原因。而且,这样的用人单位可能规模很小,力量有限,如果每人罚一千元,可能会使企业倒闭,导致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从而背离本法规的立法目的。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群律师]:本条与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只是更加具体可操作。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超过规定处分金额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陈群律师]:本条是对第十六条的细化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陈群律师]:本条又是一个行政罚款,劳动行政部门权力可大了。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集体协商的。

[陈群律师]:本条够严厉的。不提供条件和信息的,会有如此严厉的后果。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陈群律师]:本条有些不切合实际。会有操作困难。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陈群律师]:本条够严厉,但我认为应当这样。政府该有铁腕时还是应当有的,否则社会不乱套了?特殊用人单位是应当不一样,不能影响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退还向劳动者多收的费用。

[陈群律师]:本条也是缺少操作性。全市那么多律师、那么多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组织改选或者予以罢免。

[陈群律师]:本条的规定是合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陈群律师]:本条是对实施细则制定主体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要求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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